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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华分局国保警察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依法控告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十点多,河北省沧州市法轮功学员苏春凤、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新华区邓家屯村西口,刚下车就被新华区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将四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到新华分局刑侦大队非法关押审讯,随即非法抄家。

这是沧州市新华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等人早有预谋的跟踪绑架案,警察未开警车,用了四辆普通车辆,每车三名便衣警察。此次非法跟踪绑架案蓄谋已久,沧州市政法委、防范办(610)幕后指挥。由沧州市公安局内保分局牵头,新华分局国保大队主要负责实施,运河区国保大队、运河区西环派出所、开发区国保大队、开发区金岛派出所等多部门配合参与的群体犯罪行为。前后共绑架八名法轮功学员,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几乎全部被非法抄家,大部份人被放回。在法轮功学员家中的非法所得被要求送到沧州市政法委防范办,办公地点位于沧州市公安局对面。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侯树元被高福松送到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一月十八日下午,刘在云、胡秀梅被高福松送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苏春凤因身体原因,一月十四日被所谓“取保候审”回家。

法轮功学员的代理律师,通过去新华分局了解案情并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发现新华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等涉嫌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向沧州市、河北省、中央等相关监察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对高福松等人提出刑事控告并邮寄控告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详述新华分局及办案人违法犯罪事实:

第一、沧州市新华分局办理的侯树元等人犯《刑法》第三百条之罪名没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高福松用《刑法》第三百条刑事拘留。《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只有会道门一种,未列法轮功;经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等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为邪教。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认定及向社会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因此,法轮功依法从未被认定为邪教。

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废止了一九九九年该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对法轮功出版物解禁,恢复为合法出版物,佐证法轮功不是邪教,证明法轮功书刊等不是违禁出版物、不是邪教宣传品。法轮功宣传品在中国完全合法。(相关内容很详细,有所删减)

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公检法在办理本案时适用处理邪教案件才适用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了解,法轮功因其强身健体的效果大大好于其他气功和信仰,修炼法轮功对个人身心健康有利,对家庭和社会有利,没有危害社会,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经了解,当事人原来身患多种疾病,修炼以后身体明显好于以前,并且其修炼后性格明显改变,与人为善,凡事替别人考虑,亲朋好友同事邻居的口碑很好。可见其修炼行为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家庭和社会,没有危害社会。

第二、违法强行将侯树元送入沧州市看守所羁押

作为侯树元辩护人,律师曾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和二月七日两次视频会见了侯树元。据反映,原本健康的侯树元,被新华分局非法关押五天,曾被铐老虎凳两天两夜不得休息,送看守所前体检血压高达220毫米汞柱,属于严重高压三级,就连负责体检的医生都非常担忧。毕竟如此高的血压如果强行关押的话随时面临重大疾病隐患,根本不符合入监条件。但是,新华分局及其办案人员高福松仍强行将侯树元送入看守所进行羁押。入监体检还查出侯树元脑部动脉两侧粥状不明液体,状况极其危险,应当立即就医,新华区分局及其办案人员却视而不见,漠视侯树元生命与健康。经辩护人多次申请要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要求立即就医,新华分局屡屡不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规定不予收押情形,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据侯树元讲,其在入所体检时血压达到了220,属于非常严重的高血压,这种高血压发生心脑血管风险明显增大,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心血管并发症,如此高血压居然被新华分局强行羁押在看守所明显违法。况且侯树元头部两侧动脉有粥状不明液体存在,律师认为此情况非常严重,无法排除侯树元可能存在重大疾病隐患,继续羁押下去将是错上加错,应当立即就医治疗以维护其身体和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

第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新华分局在扣押当事人物品时,未给其本人或亲属一份扣押物品清单。新华分局办案程序违法,办案过程中未向被告人家人出示证件,搜查过程中未出示搜查证,没有给被告人家人和本人物品扣押清单,刑事拘留多日,至今未给家属拘留通知书。以上行为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本案办案的侦查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立案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涉嫌徇私枉法。涉嫌犯罪的人员包括直接的侦查人员、决定刑事立案、拘留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分局法制支队责任人员和分管的副局长和局长。如果决定逮捕,决定逮捕的责任人员和区检察院的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以上人员中认为当事人无罪的除外。公检机关负责人如不知情的,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根据以上四个方面涉及高福松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律师分别向以下监察部门及执法监督部门正式邮寄了控告书,包括:

沧州市新华区监察委、沧州市监察委、河北省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
沧州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沧州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

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请求上级机关明察秋毫,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责令办案机关立即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非法变更强制措施,安排就医治疗,以维护法律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真心的希望高福松及相关责任人能理性的了解法轮功真相。如有机会看到此文,能够用心底的良知和善念来思考问题。切莫在错误执行上级毫无法律依据的命令,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境地。不要继续在无知无畏中去犯罪。古语有云:“三尺头上有神灵,善恶到头终有报。”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只希望你们尽快选择善良,尽快释放刘在云等三名法轮功学员。

(参看附件《关于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违法办案、滥用职权的控告书》)

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
国保队长高福松18833751319
国保大队警察杨义贵13315782795
沧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电话 区号0317
姓 名 职 位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王锡忠 支队长 2170868 13903172931
吴云龙 政 委 2173567 13930795278
郭延正 副支队长 2170966 13603179223
王万山 副支队长 2170832 13903272555
二大队:
王明军 大队长 2170830 18931718079
张 震 教导员 2170830 13603170699
张吉明 副教导员 2170830 13082173558
三大队:
宋维东 大队长 2170830 13315782731
田生堂 教导员 2170830 13630846666
刘铁军 副教导员 2170830 18931700016
张 春 副教导员 2170830 13785711000
四大队:
郑福军 大队长 2170833 13832719555
万凌燕 指导员 2170672 13315788889
管军梅 副指导员 2170798 13930792761
五大队:
魏玉森 大队长 2170860 15003178817
陈金明 教导员 2170860 15031706118
孟 辉 13731751117
李华猛 13931759846
樊明辉 13784711111
六大队:
王国生 大队长 2170829 13903276886
张 辉 教导员 13703336311
董立国 13930773222
情报分析:
刘卫东 2170852 17803270768
律志勇 13931711699
运河分局国保大队成员及电话
孙华海 男 运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教导员,警号55178 13831705950
李毅 男 警号 55950 13082177711
刘义 男 警号 55921 13833716089
王宇飞 男 警号 55980
王翠英 女 警号 56084
张开林 男 警号 55386
杨海燕 女 警号 56040
贾兆龙 男 警号 56108
国保大队办公室座机:0317-3776602
沧州市开发区金岛派出所所长 郭增伟 13513175111
(郭增伟原是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派出所所长)
沧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 张明亮 13315788191

沧县公安局 区号0317
赵邯川 局长 电话:5525201
魏德国 政委 电话:5525202 15803175999
崔剑光 副局长 电话:5525203 13103272099
王海涛 副局长 电话:5525205 13315785007
王春亮 副书记 电话:5525206 13315761386
庞志刚 副政委 电话:5525208 13315785012
袁守增 副局长 电话:5525207 13315792661 17803276010
刘建广 副政委 电话:5525311 13931788638 13315785016
庞维利 副局长 电话:5525209 13932781998
张继中 纪委书记 电话:5525210 18931718008
庞亮 国保大队长 电话:5525260 13930798029
白建国 指导员 电话:13315785056 13832732345
白建华 国保副大队长 电话:5525261 13011999988 13315785111
韩之政 国保副大队长 电话:5525391 13315785219
高金贵 电话:13315739189
李永圣 电话:13315788698
沧州市看守所:
电话:0317 5523136、0317 5523131、0317 5523111、0317 5523116(负责接待派出所送来的人,但白天才有人)
所长王双良03175523198
政委 03175523148
开发区分局:区号0317
副局长李海龙 5673628
分局相关负责人
张明亮 5673601
丁立国 5673602
张军 5673606
李光强 5673605
毕玉辉 5673610
三楼办公室 5676217 5673507 5676221
三楼情指中心 5673609 5673600 5519110 5672296
二楼警务保障 5672296 5673621 5672257 5676282
纪检督查 5673623
二楼治安大队 5673611 5673618
二楼法制大队 5673615
四楼信息合成大队 5672279
二楼经侦大队 5672295 5672291 5672290 5672292
一楼刑警大队 5673629 5673617 5676223
一楼现场勘查大队 5672293 5676268

 

(原文:沧州新华分局国保警察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依法控告 【明慧网】 (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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