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安徽合肥市警察设计了一个“5.24劝退党团案”,用以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也借此迫害今年七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张善英,对她进行所谓“监视居住”,并频频骚扰她的家人。
以下是张善英自述自己遭逍遥津派出所警察的迫害经过:
我叫张善英,是法轮大法修炼者,今年七十九岁,原为国家机关干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点,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警察吴斌通知我,在我居住的市委大院警务室约谈,这是他们第一次与我接触。通知时我问过吴斌,什么事找我谈?吴说是一点小事。我又问吴,能不能告诉我一点情况?吴说:见面再谈。派出所来了三个人,他们没有出示单位证明文件,都没有出示工作证,只有一人把工作证在我面前闪了一下,也没有告知和给我权利义务书,也没有告诉我他们办案程序。这都是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
特别是吴斌,在讯问我的全过程中,从没提到我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提到我将被“监视居住”,更没提到“5.24劝退党团案”涉嫌犯罪。直到讯问结束前,吴斌警察突然匆忙地递给我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站起来就向门外走人。我还没来得及看全文,他们就走了。我当时很震惊,也很茫然,尽管他们往门外走,我还是告诉他们:我没罪!
对我突如其来的违法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这难道还是警察吴斌所说的“一点小事”吗!这是他们为了麻痹我的思想,采取突然袭击,达到不可告人的构陷,强加迫害我的手段!这次讯问,有些问话,我不予回答,也没在他们笔录上签名。
当晚,我把非法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拿回家看完后,感到更加的震惊,茫然不解。我当晚立即给谢汉民打电话,问他“5.24”劝退党团是怎么回事,还对我立什么案?!涉什么罪?!“监视居住”完全是荒谬绝伦的无稽之谈!我是不能认可的!我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享有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的修炼者,好人。这是违法者诬陷,强加给我的迫害!
从他们违法设立的“5.24劝退党团案”,到十月十四日给我下达的“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看,在近半年的时间内,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有关“5.24劝退党团案”我涉嫌犯罪,犯罪的事实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涉罪的证人是什么人?为什么不告诉我这个当事人被立案了?为什么侵犯宪法赋予我的人权?为什么不敢面对我这当事人,让我说话,提提问题?实际上这些做法,就是执法犯法,在滥用职权,对当事人构陷罪名制造的冤假错案,有意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 (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犯罪客体”。执法者在半年的时间内,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具体的犯罪客体,也没提供犯罪侵犯对象,我是哪来的涉罪呢?!我无任何涉罪。我在此郑重声明:“5.24劝退党团案”与我无关!
在我拿到非法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后,在家反复看,越看越接受不了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他们这种胡作非为强加予我的迫害。他们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他们的徇私枉法行为,完全剥夺了我应有的权利。他们对我的构陷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
他们不告诉我“立案涉罪”的具体情况,于是我就主动给办案主管人谢汉民副所长主动打电话,问他能不能让我了解“立案涉罪”的具体事实,谢说可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点,谢汉民、吴斌来到我住宅大院警务室。我的老伴和女儿也和我同去。他们都很想了解“监视居住”到底是怎么回事。“5.24劝退党团案”又是怎么回事。我还在家列了讯问题纲。可事实却完全相反,他们的作为完全欺骗了我,使我受骗上当!当我问吴斌讯问事实时,吴态度粗暴地说:“现在是我问你的时候,你必须回答!现在不是你问我的时候,也不是你说话的时候!”我原本抱着信任和希望而去,不但希望落空,却遭到了他们粗暴的侮辱性的恶语打击,使我精神上突然感到一种莫名的伤害!当时感到大脑思维都停滞不前了,不能正常发挥。吴斌一开始就象作了讯问笔录。问问有没有受到法律处罚,问我对法轮功的认识,还问到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文的看法,还问到我可认罪,可认罚等,我说我没罪,不认罪,不认罚!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没有组织,不是邪教。期间我老伴插话,说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中国政府有一份正式文件说法轮功是邪教。结果谢汉民把我老伴叫出门外,灌输邪念。在这次讯问全过程中,他们仍然没提到“5.24劝退党团”我涉嫌犯罪的一个字,使我无法知道此案是怎么回事。他们又一次侵犯了我的人权,有意违法,黑箱操作办案,制造构陷我的伪证。
在我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他们强行让我在笔录上签名。我在此声明,签名作废!谢汉民还站到我身边,手在笔录上指指点点给我看,多次非法说教,让我在笔录上写“以上笔录属实”的字!我当时头脑被他们打击的缺少正念发挥,不能主动讲出我该讲出的话,又是沉默不语。于是谢汉民又胁迫我的女儿,叫我女儿在草稿纸上写好,再让我照抄到笔录上,我意识到他们要强行加害我的女儿和我,在师父的点悟中,我阻止了女儿手写他们要求的文字,我也没上构陷的圈套!谢汉民、吴斌,你们强行将无辜、无罪的好人迫害,强行诬陷罪名。其实这些全都是你们违法违规办案的罪证!
这次的接触,表面上是他们答应让我了解的机会,实际上,是他们早有预谋的要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邪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的构陷迫害我。事后他们又恐吓我的女儿,说我态度不好,不配合他们要受到加刑处罚。
在迫害我的同时,他们妄图迫害我的家人,在监视居住之前,他们有先想迫害的是我的老伴。有一次县桥社居委给老伴打电话说逍遥津派出所的人要我老伴约谈,我就坐在老伴身边,知道后我立即接过电话打过去义正词严地告诉对方说,我老伴是属于市委组织部管的干部,派出所人没有权力和资格找我老伴谈话!从此以后,再没人找老伴约谈。其实是他们想迫害我老伴,又想从老伴这里找到诬陷我的伪证。
找老伴不成,他们又多次长时间的反复骚扰我的儿女们,在他们那儿恐吓、诽谤、造谣、诬陷我!说我是省二十个重点之一,还让孩子在街道看到伪造的名单;又说我是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判刑入狱;没有退休金了!又给我的孩子发短信,扬言要来搜家;又说我犯了重罪,让我主动去逍遥津派出所自首,会减少判刑时间。
我的儿子是常拿手术刀的外科医生,可即使他到外出差也不得安宁,谢汉民公然把长途电话打过去,恐吓我的孩子说我犯了重罪,要被判刑,公安局要来找我等等。谢汉民明知我儿子的工作情况,却还要这样的丧失良知,谢汉民滥用职权,任意妄为,使得我的孩子不得安宁,常为我的安全、身体担心害怕,给我的儿女精神受到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权;人格 尊严;个人信息权;民事权。他们还胁迫我的孩子到逍遥津派出所、街道写了什么文字东西。我再次声明,在我的问题上,胁迫孩子写的有关文字东西全部作废!
对我孩子的所有犯法言行,不仅是谢汉民在直接迫害我的孩子,也是谢汉民妄想以恐吓、诱骗孩子的可耻手段,找到构陷我的伪证,其实这也是谢汉民违法犯罪的行为。
办案主管人谢汉民已经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谢汉民副所长多次骚扰我儿女期间,我曾给片警打过电话,请转告谢副所长,不要再找我的孩子,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我的孩子根本不了解我的情况,我的事也与他们无关,他们也代表不了我。你们认为我有什么事,直接找我。可是他们不听,从二零二一年五月以来一直骚扰他们。这样下去,不收敛,将会受到控告。
在两次讯问期间,偷偷给我拍了照,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给他人拍照,录像和录音。有一次,谢把我孩子叫到派出所,听他手机里的录音,说是我在劝一个小学生退党,罪更重。一听就是假的。小学生怎么够人党年龄?
现在他们给我一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告知书”写着“5.24劝退党团案,我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是谢汉民、吴斌用谎言欺骗检察院,捏造事实,诽谤和诬告陷害我。或许是他们串通一气,加重迫害,执法犯法。
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的行为违法:
违反《行政法》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机法,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违反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定罪。还有违反了《宪法》第五条规定等等。
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如下涉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窃取公民肖像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罪。
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人既是迫害者又是受害者,希望参与迫害者能弃恶从善,作出明智的选择。包括谢汉民和吴斌在内,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吧!!
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
副所长谢汉民18815652173,警号004787(办案主管人)
警察吴斌18815656015,警号006004(办案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