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春法轮功学员荆凤伟女士,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被长春市汽开区分局锦程大街派出所协同通化市柳河县公安局国保人员绑架、构陷,近日得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判刑三年。荆凤伟女士已上诉,通化市中院办案法官王均红。
荆凤伟,女,50岁,户籍柳河县柳南乡人,在长春租房居住。以前,她患有严重甲亢,脖子粗,上不来气,睡不好觉,吃啥都恶心,浑身无力,整日病怏怏的。二零零五年,她偶然听说法轮功,就请回来一本《转法轮》,还没有看完一遍,全身的病症,疼痛不翼而飞。从此,荆凤伟由原来的愁容满面,变得乐观、豁达、善良、人缘好,总是帮助别人。
荆凤伟被绑架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被非法批捕,九月二十二日被构陷到通化市柳河县检察院,办案人黑俊鲜(18744047650)。荆凤伟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被构陷到柳河县法院并立案。
家属和律师递交手续申请阅卷,遭到无理拒绝。律师与家属多次找办案法官、柳河县法院刑事一庭庭长鲁旭沟通,要求按法律程序为荆凤伟提供法庭辩护。鲁法官推说律师是否上庭不是他一个人能定的,言外之意,此案的背后有政法委等部门的指挥和操控。同时,家属因为为荆凤伟争取正当的辩护权而受到言语威胁。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柳河县法院在违法剥夺律师和亲属辩护权的情况下,对荆凤伟非法开庭。
以疫情为由,通化市“长流看守所”与通化市司法局联合办公,在司法局开设了一个房间,律师与委托人只能作线上的视频会见,由司法局陈科长负责会见的预约与批准。但是荆凤伟从十一月十七日开庭至今,一直没能见到律师。家属和律师多次预约、前往会见都被通化市司法局陈科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拦。
十二月六日律师预约会见,陈回复说北京来的律师需要隔离。打电话询问社区,社区人员说核酸报告没有问题的话不需要隔离。律师又联系陈科长,陈说周三、周四约满了,律师又问周五可以约吗?陈科长说周五也约满了。家属打电话给陈科长没有表明身份,问什么时候可以约,陈科长说周四可以约。律师于是再次给陈科长打电话,陈说刚才有一个位置临时空出来才说有的,现在没有空位了,周五也约满了得下周。等到下周律师给打了无数次电话,陈就再也没接过。
十二月二十二日,另一名律师给陈科长打电话得到了周五会见荆凤伟的预约许可,可是第二天陈又跟律师说需要向政法委请示。周五律师按照预约时间去会见,又因为陈科长不在,会见不上,律师与陈科长短信沟通,陈科长又说会见得通化市中院允许。律师说:没有这个法律规定,法院干涉不了律师正常会见当事人,如有干涉是违法的。陈科长回复说:“我没有这个权利,我决定不了。”律师不得已给通化市中院刑事庭法官王均红法官、书记员郭某电话联系,答复说会见不归中院管。
律师再次给陈科长打电话,陈说:现在必须得有一个人告诉她“可以会见”,她才能预约,可以给看守所打电话问问。律师给看守所打了四个电话,第一个电话问能会见吗?看守所说:可以,能会见二十分钟,现在抓紧去司法局。
去的路上律师给陈科长打电话说看守所让会见,陈科长说:那是他不知道你要见的是谁。她要跟看守所核实一下。过了几分钟后律师又给看守所打电话,看守所说:视频仪器坏了无法会见。过了一会儿又给看守所打电话,看守所说只要司法局同意看守所就提人。
律师又联系陈科长,正告她不让会见,违反了中央六部委规定的保障律师会见权。陈科长只好说看守所提人司法局这边就允许会见。律师又联系看守所,看守所说以前都是司法局给他们打电话他们才提人。就这样两个部门互相推诿,律师的会见要求被他们推来挡去,结果一直到下班时间,通化市司法局陈科长也不给看守所电话,最终没能会见成。
近日律师再次致电陈科长,陈这次提出了更多无理要求——没有依据的要求律师签承诺书,问律师是否加入过国外的律师组织,近三年是否有国外居留权等,无非是在滥用职权、无理取闹,随意玷污法律,任意耍弄公民的基本权利。
荆凤伟家属多次向通化市司法局信访和控告司法局陈科长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认为其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家属请求司法局有关部门制止陈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的责任,并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但是多次的信访和控告都被司法局拒绝受理。
家属与律师郑重要求通化市司法局及陈科长立即依法依章办事,不要再无理阻挠律师会见荆凤伟。
古语云:“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就是说,迫害修炼人的罪业真的是太大了,甚至是生生世世都偿还不清。以史为鉴:后周世宗柴荣亲自用大斧子砍毁菩萨像,胸生恶疮而死,年仅39岁。再如:文革前后,追随中共卖力砸庙砸佛像的人没一个有好下场,经历过这些事的农村老一辈都记忆犹新。法轮功是真正佛家高德大法,真善忍是普世的价值,对法轮功迫害,是犯下如天重罪,是真正在迫害自己;现在没有遭报,是老天爷想给其中还有可能改过的人留下希望与机会,而且人间的报应只是为了警醒世人,地狱的报应那才是偿还恶业的过程,还会殃及子子孙孙。
(原文:辩护权被剥夺 长春法轮功学员荆凤伟遭枉判三年 【明慧网】 (minghu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