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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级法院维持冤判 西安市王红决定申诉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鄠邑区法轮功学员王红,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被莲湖区法院冤判三年半,勒索罚金一万,王红依法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办案人骆成兴拒收律师与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手续,不开庭,非法维持冤判。目前王红决定申诉。

王红家属为她聘请了一位律师和一位亲友辩护人,亲友辩护人去中院交辩护手续时,办案人骆成兴违法拒收,亲友辩护人对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说:三类人可作为辩护人,其中亲友可作为辩护人。耐心地与骆讲法律讲道理,像对待小学生那样有耐性、认真,可是骆还是顽固不化,索性将抽屉里一摞信(大约五六十封)“啪”的扔在桌上,但是每封信都没拆开,嘴里还嘟囔说经常收到不是律师的人给他写信。

九月十二日,律师和亲友辩护人给中院递交辩护词和控告一审中违法的公检法文书时,骆成兴又违法拒收,亲友辩护人随即向中院纪检委监委、院长、市检察院等控告了骆成兴。

十月十五日下午,律师去莲湖看守所会见了王红。律师给她讲了这次两位律师的辩护词和控告信的内容以及怎样看待二审结果,她很受鼓舞,这次状态比上次好一些。中院法官骆成兴正好也去看守所见王红,说二审不再开庭,还说判三年半不重。律师当场驳斥:“判一天都不应该!他们都在犯罪!”

十一月八日西安市中院下达维持原判的裁定书,王红仍不服,决定继续申诉。

王红(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出生)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与法轮功学员董玉英在鄠邑区将村镇附近讲法轮功真相时,被不明真相的人恶意举报,之后被鄠邑分局蒋村派出所绑架,当日晚上被非法抄家。警察抢走修炼所用的大法书籍及真相资料,最多的一家共71本,SD卡九张,播放器两个,画五张等,甚至SD卡中的音视频文件份数及播放时间和“户籍信息”,以前遭受非法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也充当其中。

王红因检查身体不适,被放回家。两人被构陷到检察院、法院。二零二零年一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非法庭审两名法轮功学员,王红坚持自己无罪,为自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保外就医在家的王红被蒋村镇派出所与鄠邑区610警察从家中绑架,非法关押在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王红说这次绑架她的是鄠邑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马成波,蒋村镇派出所所长张瑞祥,袁某某,从家里强行带出,去了鄠邑区看守所,检查身体时血压不正常,不让她本人看诊断结果,又把强行把她拉到森工医院,做核酸检测时心脏病突发、呕吐、倒地,仍然野蛮的把她拉到莲湖区看守所,他们害怕看守所不收,找后门拉关系与姓胡的大夫嘀咕,胡大夫不按常规检查、未认真检查就胡乱开药,开的是肺结核、糖尿病的药,胡大夫签个字就把她关进去了,之后狱警一直逼她吃降压药,叫什么硝緣二甲的药。整个过程中,国保大队马成波和蒋村镇派出所所长张瑞祥狼狈为奸、想方设法把她塞进看守所,还不让她说一句话。

王红目前仍然被非法关押在莲湖区看守所。看守所逼她们背《监规》、《弟子规》,否则就让晚上值夜班。

迫害王红的责任人和单位
1、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蒋村派出所 地址:鄠邑区蒋村镇东寨村 邮编:710308
电话:029-84900110

所长:张瑞祥 郭同飞

警察:董韶(负责人)、传奇科、李森、袁兴

2、西安市鄠邑区公安分局 邮编:710300 地址:电话 鄠邑区甘亭镇政法路12号
电话:029-84882007 029-84813780

国保大队:闫长怡 马成波;
决定立案、拘留、执行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鄠邑分局法制支队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王庭渊。

3、西安市公安局X侦支队 地址:西安市西大街63号 邮编:710002
陈卫东 陶毅

4、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 地址:西安莲湖区药王洞49号,邮编710003
电话:029-87321927、029-87313178
检察长:李洁
办案人 李笑鹤 电话:13720545675
决定公诉的部门负责人,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5、西安市鄠邑区检察院 地址:鄠邑区丰京路中段 邮编:710300
决定公诉的部门负责人,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沙瑞。

6、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柴家什字88号 邮编:710002
院长:刘 群
总机029-87626450
电话:029-87617648
院办公室029-87617648
院长接待029-87627217
院长接待室029-87626450转8103
审判员:霍彪 电话:029-87627239
陪审员:刘嫦娥、张东玲
书记员:桑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适格主体)

7、西安市中级法院 地址:邮编710016
地址:西安市北二环东段139号
院长 李洪涛
办案人:骆成兴 821室 029-87658229
合议庭成员:骆成兴 袁兵 邓少波 于梦迪(书记员)电话:029-87658315
合议庭负责人:张燕萍

8、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地址:莲湖区唐延北路136号
电话:029-84282463 029-84290532 邮编:710075
所长:姓孙
胡大夫

 

 

(原文:被中级法院维持冤判 西安市王红决定申诉 【明慧网】 (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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