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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陈军杰依法行政诉讼 讨回两个月养老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丰台区法轮功学员陈军杰,对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就其《告知书》要求陈军杰退回养老保险及暂停支付养老金,提起行政诉讼案,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两点整,通过网上视频开庭,并委托律师代理。开庭时,社保中心表示,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补发陈军杰两个月的养老金。

陈军杰此次的行政诉讼是根据大兴区社保中心,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发出的《告知书》,涉及两个具体行政行为:1)陈军杰需退回由用人单位,北京市东辰铝业公司,于二零零四年五月至二零零七年三月,所缴纳的养老保险;2)暂停支付陈军杰的养老待遇,二零二一年十月至现在,她的养老金被停发。

做好人 两次被非法判刑三年

陈军杰,女,今年六十五岁,家住北京市丰台区。她曾经患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等,靠止疼药、止疼针,维持上班和生活。一九九五年底,她开始修炼法轮功,从此,一片药没吃,无病一身轻,给国家和家庭节省了医药费,人更加善良、宽容。

在中共迫害下,陈军杰多次遭绑架、抄家、非法劳教、判刑,被迫流离失所。二零零四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四月,她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她被非法判刑三年五个月。她未修炼大法的丈夫和儿子也受到株连,被关押,丈夫还被非法劳教、被单位开除。

因为修炼真、善、忍,陈军杰被中共违法判刑迫害,因此,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告知书》,以“讨回养老金”和“扣发养老金”的形式,是在继续经济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

这样,陈军杰依法对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就其《告知书》要求陈军杰退回养老保险及暂停支付养老金两项,提起行政诉讼案。

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两点,陈军杰的行政诉讼案,通过网上视频开庭设立,陈军杰委托律师代理。

法庭上,陈军杰和律师表示:

一、对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七年所缴保险费作退费处理的决定违法。大兴区社保中心无权处理十余年前的缴费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二、《告知书》称,其作出退费决定的依据是《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简称“六十九号文”)第十三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二十九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该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陈军杰及所在东辰铝业公司,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七年,依法应当且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简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律及地方政府规章可知,参加养老保险的唯一前提是个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就应当且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这是职工及企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陈军杰说:由于我修炼法轮功,所在原单位从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七年停发了我的工资,所以我们一家人在我服刑前,就一直都是靠丈夫一人的工资生活。让我没想到的是,二零零四年,我被非法判刑三年,不修炼的丈夫竟然也被抓了,被非法劳教二年。释放后,丈夫因此失去了工作。我的孩子也受到株连,被非法关押一个月。他们的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只有靠亲朋好友的接济和借款生活。

丈夫在劳教所患有糖尿病,回家后,身体好些,去打工维持生活,同时还要给在监狱里服刑的我存些生活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我回家,并办理退休。

开庭结果:讨回两月养老金

通过此次行政诉讼案及陈军杰的陈述,可以看到,陈军杰自二零零一开始,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不放弃修炼,经历了被非法判刑、非法关押、被扣除工资等迫害,她丈夫及儿子被株连,被非法劳教和关押,使他们一家人的生活遇到了极大的困境。

陈军杰被非法判刑两次,二零一九年六月,陈军杰刑满释放回家,此时她已是花甲之年。然而,信仰真善忍的陈军杰被迫害并没有停止,大兴社保中心多次发《告知书》,告知陈军杰扣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并退回二零零四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四月服刑期间,陈军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

面对这种种的迫害,陈军杰依然以慈悲的心态,多次与大兴社保中心及退休前所在单位沟通,告诉他们自己因为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变化,及累计六年监狱监禁迫害的经历,请他们不要再延续对修炼人的迫害。

通过此次开庭审理,陈军杰本人及律师指出,大兴社保中心无视事实,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份开始,暂停支付陈军杰的养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系非法不作为。

在此次开庭中,社保中心人员说,陈军杰的单位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办理完核准手续,十二月补发陈军杰两个月养老金。

然而,这只是此案的第一个结果,也只是陈军杰的第一个案子,退缴养老保险;下一个案子,是关于扣发三年半养老金。养老金诉讼过程比较长,但是,陈军杰和律师表示,一定讨回陈军杰的公民权利和应得的财产。

 

相关人员信息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长:吴山良,男,汉族,出生年月:1965-06-01,
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办公室电话:69298217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2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主任:薛军,男,满族,
出生年月:1970-02-19,党员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待遇支付科科长:赵鑫,女,电话:010-81296641,18618229532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养老科:王某,电话:81296811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白银涛,男,汉族,出生年月:1980-07-02,党员
王丽彬,女,汉族,出生年月:1984-08-14 党员
李宁,男,汉族,出生年月:1978-10-17,党员
马晓玲,女,汉族,出生年月:1983-02-23,党员
马海龙,男,汉族,出生年月:1971-03-03,党员
杨凯,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03-03,党员
程骏超,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08-10,党员
农梅,女,汉族,出生年月:1981-12-10,党员
刘伟,男,汉族,出生年月:1976-08-10,党员
张璐琢,男,蒙古族,出生年月:1984-12-07,党员
贾彦彦,女,汉族,出生年月:1984-07-25,党员
宁帅,男,汉族,出生年月:1985-03-04,党员
龚正,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03-25,党员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行政庭
审判长:王玉红,女,汉族,1966年07月19日,中共党员
电话:010-57362829
陪审员:曹琼 李春媛
法官助理:陈雨曦
书记员:毕静

 

(原文:北京陈军杰依法行政诉讼 讨回两个月养老金 【明慧网】 (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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