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近日,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被冤判的罗明春、赵军等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陆续得到凉山州中级法院十二月六日的(2021)川34刑申35号驳回申诉的通知书。
面对律师和法轮功学员、家属提到的对法轮功的所谓定性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凉山州中院认为最高法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的一个违宪的“内部通知”是判定七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法律依据”,完全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违背宪法三十六条等诸多法律。
关于赵军的律师提到的赵军一审没有为赵军按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文件的要求为其指定律师的问题,中院以赵军称自行辩护(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问过赵军是否接受按规定为其安排指定律师),一审、二审中都正常地表达了本人的辩护意见为由,回避了一审法院没按文件为赵军指派律师的问题,按照司发通(2017)106号文件第十一条的明文规定,这种情况的案子应当发回重审。
三位律师提到的二审合议庭没有听取三位律师意见就下达裁定书的问题,中院立案庭对此避而不答。中院立案庭认为在申诉阶段除非有影响案子公正处理的问题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难道完全不给律师辩护机会,甚至伪造律师辩护意见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和律师辩护权的问题,还不叫严重的程序违法吗?还不影响案子的公正处理吗?最高法和司法部明文规定该发回从审的情形到凉山州中院就变成了“不影响案子公正处理了”。
罗明春律师在二审中提到的要求调取证据,二审审判长不回应的问题,还有证据明显错误的问题,中院立案庭对此也不回应,却只说当事人家属和律师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是申诉程序审查范围,可向纪检部门反映。
对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提到的原审中判定七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犯罪事实,既判决书中一直没有指出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让哪条法律不能实施了的事实,中院立案庭无以应对。
关于罗明春、赵军等七名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诉状含“真善忍好” 罗明春上诉权被剥夺》《四川西昌市六法轮功学员及一家属被非法判刑》《十年如一日照顾瘫痪病妻 四川黄彪善劝公检法人员》等。
凉山州中级法院立案庭一会儿以内部文件作为法律依据判案,一会儿又不按内部文件启动再审程序发回重审,种种自相矛盾,不专业的说法和做法,真的是相关法官不懂法律吗?其实未必,人们不难看到其中表现出来的是:在中共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迫害政策和指令的威胁和逼迫下,公检法人员明知它们明显违宪、违法,违背起码的道义和良知都不得不屈从的无奈和悲哀,为自己受到良心谴责的开脱和挣扎。
法轮功学员是以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他们不会因为被冤判和遭受残酷折磨就怨恨相关人员,因为他们知道被中共绑架从而违心地迫害善良的公检法及相关人员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是最可怜的,因为善恶必报,人不治天治。
违背法律和良知,屈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政策,所做的一切都是经不起时间、历史的检验的,相关人员必将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承担责任。其实中共自己的法律中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都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许相关人员会说这是工作,是上级压下来的,我要保饭碗没办法,这也开脱不了自己,因为中共江氏集团早已为其犯罪找好了替罪羊,所有跟随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人从一开始就被中共及其江氏集团出卖了:不管是主动或被动的参与迫害,参与者必须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相关人员(区号:0834):
四川省凉山州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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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3866500 值班电话:3866502
传真电话:3866503
1、党组书记、院长
袁俊鹏(2021年1月上任) 办 3866599
2、中院审委会部份成员:
党组成员、副院长
冯成(主管刑庭) 办 3866566 移 18908159993
专职审委会委员
赵贵良 办 3866596 移 18981533805
肖波 移 13608147213
研究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
张旭 办 3866502 移 18980285108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王跃平 办 3866589 移 18980282333
审委会委员:蔺伟
3、本案经办:中院立案庭 3866512
合议庭经办法官:阿硕布格苏日
吉晓红(立案庭副庭长,估计是本案审判长) 18980285182
书记员:朱辉
4、相关人员:立案庭庭长 潘琼 办 3866512 移 1898028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