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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虐待 沈阳法轮功学员控告辽宁女监三狱警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刘晓雅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被沈阳市和平区西塔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二零一五年十月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枉法冤判三年,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被劫入辽宁省女子监狱关押迫害,被非法剥夺了申诉及其它应该享有的权利,并遭到狱警指使犯人对其进行的各种非人折磨与酷刑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刘晓雅二零一七年七月出狱回家,同年十月将自己所遭受迫害的事实经过和真相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包括:辽宁省女子监狱纪检监察科、监狱狱政科、监狱信访部、驻监检察部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沈阳市城郊检察院、沈阳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及驻沈中央巡视组等),并对参与迫害的监区主要责任人郭晓瑞、陈硕、李晗提出控告和举报,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二零二一年十月,刘晓雅再一次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控告书、举报信,希望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依法立案侦查并予以法律严惩,以保护被害人及更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控告书内容:

控告人:刘晓雅

被控告人:
郭晓瑞 辽宁省女子监狱集训矫治监区 科长
陈 硕 辽宁省女子监狱集训矫治监区 副科长
李 晗 辽宁省女子监狱集训矫治监区 队长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遭枉法冤判三年,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被劫入辽宁省女子监狱关押。在集训矫治监区,控告人被非法剥夺了申诉及其它应该享有的权利,并遭到狱警指使犯人对控告人进行的各种非人折磨与酷刑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以下为具体遭遇和事实经过:

一、变相酷刑

(1)罚冻

控告人在二零一六年一月初到三月末期间,大部份时间都是睡在光板床上。此时正值数九寒冬,室外气温持续在零下二十多度,室内感觉不到有暖气。监室里的其他服刑人员都盖着厚被,搂着两、三个热水瓶,她们还经常会在晚上被冻醒。控告人要想盖被子,必须得写“借条”,可是当一床又旧又脏的被褥借来后却被要求放在床头卷起来,晚上不让控告人打开使用。

晚上睡觉时,因为控告人的头枕到被子上了,包夹人员就以此为借口把被褥扔到走廊里。控告人从床下的抽屉里拿件内衣叠起来当枕头,包夹就恐吓说以后不经过她们同意开抽屉,就会把控告人的衣服扔了。

控告人每晚只能睡一小会儿就被冻醒了,在瑟瑟发抖和不停的寒颤中熬过长夜。躺在光板床上控告人还不能动,因为只要轻轻一动床板就会发出响声,床板一响就会招来犯人们的群呼大叫:“我们天天都累的什么样了?你影响我们睡觉,你是不是故意的?”连吼带骂的,什么难听的话都说出来。

在这一年中最冷的三个月里,控告人只是在过年的三、四天里盖上了被子,还有几天被子放在旁边,但被告知不允许动。半夜两、三点以后,控告人实在冷得厉害,就把被子拽过来一部份,盖半个身子,包夹发现了就开始大骂,然后把被褥扔到走廊里。

(2)罚站

在睡光板床的三个月里,控告人天天被强迫罚站,有时凌晨四点就被犯人叫起来站立。早上七点开工后接着站立并干活。有时站不住了就靠着案板干活,想缓缓腿,包夹看到了马上就开始大骂。正常就寝时间是晚上十点,控告人被罚站一直到半夜十二点。

(3)罚蹲、群殴

控告人白天被罚站,晚上收工后还经常被迫罚蹲。二零一六年一月份的一天晚上,包夹以控告人没完成日产值(生产任务)为由罚控告人蹲着。控告人不配合,一下子就过来三个犯人(石晶、袁雪娇、小白)一起打控告人,扇耳光……她们强行把控告人往下压,控告人双手紧抓铁床杆,有两人掰控告人的手,掰不开,犯人石晶啪啪两掌打在控告人的眼睛上,控告人当时就眼冒金星。此时三个犯人拽开控告人的衣领,几双手同时伸进控告人的脖领用指甲猛刨控告人的后背,控告人瞬间就感到双肩和背部像放射状的几条长线火辣辣的疼痛,湿漉漉粘糊糊的血粘在了控告人的衣服上。(后背被抓留下的伤痕,两年后才渐渐变淡。)紧接着犯人小白在上铺往控告人头顶上倒凉水。犯人小白对控告人叫嚣:“我还有十天就要出监了,打你白打,你告不着我。”

当时控告人穿的棉衣上半身全都湿了,因为睡光板床,24小时都穿着,隔天衣服才干。

(4)限制如厕

包夹控告人的两个犯人,一个叫石晶,另一个叫王俊。她们时刻看管控告人、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晚上十点就寝前有一次如厕,而控告人却被限制在次日上午十点才能如厕。

包夹想去就去,控告人若跟着去就会被骂、被推回来。因为睡光板床,罚站到十二点才能上床睡觉,基本上半夜一、二点钟就被冻醒了,此时就开始憋尿,叫包夹(三人行动组),她俩谁都不去,也不允许控告人跟别人去。有两次控告人实在憋不住尿了裤子,包夹就以此为话题讽刺羞辱控告人。尿湿的裤子包夹不让洗,八个月后控告人转到其它监区时才洗上。

(5)禁止洗漱、购物

控告人被限制洗漱,有时连续一、二个月,有时连续半个月不让刷牙,牙垢很厚,嘴里很苦。晚上不让洗脚,袜子和脚、鞋底粘在一起,脚趾、脚底被沤得苍白起皱。长时间不让控告人洗头、洗身体,身上有异味就被包夹和其他犯人羞辱嘲讽。控告人在哪儿站着,离谁近了,干活时碰着谁的东西了,或者碰着谁的床沿床单了都不行,犯人们可以随意地哄骂。

控告人从一月初入监,到四月份才被允许第一次上超市购物。这期间没有日用品,特别是没有卫生纸。从看守所带去的四小卷卫生纸共用了三个月(正常一个月至少用六卷卫生纸)。饭后不让刷碗,一天三顿饭都是用卫生纸擦碗,有时没办法只能捡垃圾袋里别人用过的干净一点的纸来用。

(6)超时、超负荷劳动

每天持续劳动时间至少十二个小时,并且一直处于高度紧张、超体力、超强度劳动状态。从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有时晚上加班延时到八点、九点或者十点。二零一六年一月份,几乎每晚都加班到近十点,胳膊麻木疼痛是经常的事,几乎每晚都会被麻醒疼醒好几次。所用的封口胶毒性很大,导致视力快速下降,鼻咽粘膜肥厚、肿痛,有时会皮肤过敏。

二、强迫认罪、转化,软硬兼施

被控告人指使、利用包夹人员以各种方式强迫控告人认罪、转化。除了上述各种身心虐待外,每天晚上收工后,还要强迫控告人进行所谓的“学习”,要求写认罪书、悔过书等,或者按他们要求的标准答案答题。

所谓的“学习”内容其实就是辱骂和训斥,然后罚站、罚蹲。包夹犯人石晶和王俊每次从队长办公室回来都是怒气冲冲地对控告人又叫又骂,说:“我在办公室蹲着挨队长斥责,都是因为你学得不好,既影响我们的工时,又影响我们得分减刑,家里老的少的都巴望着我们早点回家,每天十多个小时超体力劳动,晚上还得带你学习,让我们省点心吧,给点喘气休息的时间吧,别把我累死气死在这里等等……”

有时包夹王俊还会伪善地对控告人说:“我们知道你挺善良的,让你写认罪书是违心的,其实队长也知道,都是没有办法,为了完成任务,这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你自己心里有数就行了,你只要写了你就可以和我们一样,每天正常洗漱、正常如厕,每个月可以上一次超市,每天有半瓶热水喝,还可以盖着被子睡觉,何苦遭这个罪呢?看来你们有信仰的人是不在乎遭这样的罪,那就当你可怜可怜我们,我的嗓子因为上火都哑了,石晶也上火胸口长瘤手术了,我的女儿刚上学盼着我早点回家,因为你会影响我减刑,我们是被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虽然你说这样是没有道理的,但这个监狱就是这样的,实在不行我都想给你跪下了……”

三、剥夺控告人及家属的申诉权利

依法申诉是每一个服刑人员都享有的权利,可是在监狱关押期间,控告人却被非法剥夺了申诉权利。被控告人李晗不允许控告人在监区写申诉状,不允许控告人有笔和纸,她说出监后才可以申诉。

被控告人给控告人与家属会见制造各种障碍。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家属必须出具无犯罪证明,被控告人陈硕胁迫控告人丈夫保证不申诉才允许会见。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写接见申请登记时更是反复刁难,找各种不合格的理由要求控告人重写,反复写自己犯了什么罪,判了多少年的刑期。

被控告人李晗在控告人每次与家属接见前,都要威胁控告人:“不许跟家属提监狱的任何事,只能说好,否则从此以后就别想再接见。”接见前包夹犯人也跟着,并不停地告诫控告人:“这里的事一个字也不能说,不然会影响我们全体人员受罚,比如说停止接见、停止上超市购物等等,这样的话所有的人都会骂你、恨你……”

四、控告人申诉理由:

控告人信仰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提升道德,做诚实、善良、宽容的好人,于己于人、于家庭和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控告人被冤判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可是此罪名中的两大要素“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法律实施”与控告人的信仰及行为毫无关系,这就是控告人要求申诉的理由:

1.控告人没有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更值得注意的是,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综上,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同样标题的社论。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反,江泽民的言行是触犯法律的,是对法轮功学员无端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该决定第九十九项、第一百项分别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目前这个文件还完好保存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政府网站上。

2.控告人没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初,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75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集中统一对外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10部。控告人被以“破坏法律实施”定罪,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控告人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控告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

3.控告人在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信仰属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控告人在客观上并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控告人信仰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提升道德,做诚实、善良、宽容的好人,于己于人、于家庭和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却因此而遭到非法判刑。控告人不仅要承受冤狱之苦、被非法剥夺申诉权、还要遭到惨无人道的折磨和迫害。

在集训矫治监区,控告人若向被控告人反映问题不是遭到回避就是叫控告人闭嘴。控告人曾多次向被控告人李晗反映自己遭受不公正对待等问题,有两次她只是敷衍地回应了一句“你可以正常”就匆匆地走了。而此后包夹犯人对控告人的虐待没有丝毫改变。有一次被控告人李晗干脆说:“你闭嘴,我不想听你说话。”控告人向被控告人陈硕反映情况,她只说了一句“得问问行动组”然后说要开会了,“过后找你谈。”但此话从未兑现。

在控告人离开集训监区时,包夹犯人石晶对控告人说:“我们对你做的这些事,队长都知道,你想想:她为什么不管呢?……”

以上事实证明被控告人郭晓瑞、陈硕、李晗严重渎职,涉嫌滥用职权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97条、第248条;《监狱法》第7条、第14条;《宪法》第35条、第36条。

因此控告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立案侦查,予以法律严惩,以保护被害人及更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遭酷刑虐待 沈阳法轮功学员控告辽宁女监三狱警 【明慧网】 (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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