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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遭六年冤狱病危 锦州优秀教师又被关押构陷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锦州市优秀教师刘玉荣,坚持修炼法轮大法真、善、忍曾经遭六年冤狱被迫害致病危,被停发养老金、生存堪忧,近日又遭绑架、非法关押构陷。

刘玉荣告诉会见律师,目前血压高,但是锦州市太和区国保,全然不顾她脑出血后遗症的身体状况,又予以批捕。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刘玉荣因去一名老年法轮功学员家请给找一份临时工作,被蹲守在老年法轮功学员家的锦州市太和分局国保大队和北郊派出所警察绑架,当晚被送进锦州市看守所非法刑拘。

当天晚上,不法警察共绑架了九名法轮功学员,其中大多数都是七、八十岁的老太太,最大的八十四岁。目前已得知有四人(康姓学员、刘香莲、张素琴、张淑媛)已经回家,其余的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刘玉荣曾经是一名优秀的教师,二零零八年因修炼法轮功曾被冤狱六年,二零一三年因突发严重脑出血,被辽宁女子监狱主动办“保外”提前出狱,后经过炼功身体渐渐恢复,仍留有后遗症。她出狱后到了退休年龄,却办不成退休,没有任何经济收入。

为维持生存,刘玉荣只能做些陪老人保姆一类的工作,生存艰难。此次又因去找临时工作被连带绑架,太和国保以她曾被判过刑为借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刘玉荣老师刑拘。

锦州市太和国保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迫害辖区内的法轮功学员,目前又指使所属派出所警察采取蹲坑等方式大肆绑架法轮功学员,近日已有十余名法轮功学员先后被绑架,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并加紧构陷法轮功学员。同时凌海检察院、凌海法院积极配合锦州当地的迫害,已对近十名法轮功学员予以冤判、重判并勒索罚金。

参与迫害的单位及人员:
相关人员信息:区号:0416
一、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5号
邮编:121011
局长 李超
副局长:张久义0416—5178820办、13940694055
国保大队长:刘长杰
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蕾(男)0416—5165688办、13940696877
警察:于柳 刘星
二、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北郊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锦义街1200米,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
电话:0416—4685110
所长刘晋:13841638786
教导员王洪:13500468707
副所长张欣:13841615646
副所长张某:15604063998
副所长段伯禹13841636951
其他警察:
祖立军:治安警察13941697778
王庆岭:治安警察13504168877
张阔 警察
郭大伟 治安警察 13464688634
郭雨时 治安警察 13342192211
吴凤祺 社区警察 15604968246
李非 社区警察 19804167212
于 洋(女)户籍 15640602087
王洪涛 消防警察 15698705876
宋猛 警察 15241503398
李继超 警察 13941661519
朱宇 辅警 13188138117
范标智 辅警 15754173575
高显峰 13841688012
贾岩 辅警 15141652621
赵亮 辅警 18004963661
三、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西郊派出所
地址, 锦州市太和区平和里16-96号。
电话:0416—5179807
四、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地址:锦州市锦娘路211号
所长:陈睿蕊
五、凌海检察院
邮编:121200,区号:0416
地址:凌海市商业路56号
办公电话:0416—8191070、0416—81910676093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批捕科 电话:0416—8107161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公诉科 电话:0416—8107195

附:刘玉荣写给社保部门的求助信:

生平简介 我叫刘玉荣,女,59岁,辽宁省凌海市翠岩镇人,是一名女教师,一生未婚。从事教育事业二十六年,工作兢兢业业,多年被评为优秀教师,是学校、学生、家长公认的好老师。

我的家乡位于凌海市贫困的西北山区,小时候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的生活,读书成为我的奢望。小学毕业时,妈妈说,你三个姐姐都没读几天书,就上生产队干活了,你也别念了,也上生产队干活吧!年终也能多领点口粮。我没听妈妈的话,坚持要上学,妈妈尊重了我的选择。妈妈也深知,没文化是受穷的根。

我的愿望是当一名老师,让所有像我一样想读书的孩子都能有个前途与希望,“老师”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开学了我上了初中、又读了高中。1980年“十年制”高中毕业高考落榜后,只能到生产队干农活了。

后来乡里招民办教师,我符合条件报名了。1984年,考了全乡第一名,我被录取了。开始任教的第一所学校是刘家沟小学,离我家六七里路,都是沟沟坎坎的乡村土路,上坡下岭,过小河,骑自行车也骑不了几步。当时的学校环境很艰苦,没有办公桌,校舍在山坡上,没有院墙,几间石头砌的房子,山墙歪扭着,好像要倒下来一样。没有窗户,用大塑料布遮挡,风一刮呼呼啦啦的,教室里也没有一套坚固的桌椅。不久又把我调到同样偏远的郭荒小学,这里校舍略好一点,校园也没有围墙,上下课听敲钟声(一块废铁轨),在这里我一干就是四年,其中的艰辛说不尽。上下班走的路,冬天得起大早,天没大亮就得启程,晚上天黑才到家,可以说两头不见太阳。严寒冬天,冻手冻脚,戴口罩,戴帽子,到学校满头的冰霜,口罩冻得象冰罩一样,赶上大顶风车子一步也骑不了。夏天烈日当头,出门就一身汗,到了学校,身体很多部位衣服都湿透了,真是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到了春天常常是风沙扑脸睁不开眼睛,这对一个女孩子来说,没有很强的意志,是很难坚持的,我就这样坚持下来了。

四年后我调回我村的学校,担任二年级班主任,一直把这班学生送到小学毕业。在这几年里我对工作认真负责,想把每个学生都教好,我把当天没学会的学生留下来义务辅导成为我的教学常态。我大部份备课都是在家里备课,星期天休息,我几乎都在备课,邻居来串门总说我,你咋不出来聊天呢,你总写,总也看不见你出来。

那时我和这三十几名学生形成了共同奋发学习的整体,毕业考试全乡通考,中学老师监堂,考完回到学校,班长抱着个盒子来到我面前,把盒子放在办公桌上说:“老师这是咱班学生献给老师的纪念品,我们给老师买了一块石英表。”我当时很感动,我说这得多少钱啊,你们又不挣钱,赶快退回去。门口已经站满了学生,齐声说:“老师你收下吧,这是大家献给老师的心意”。这些天真的孩子太让我感动了,我对孩子们说:我总批评你们,特别是那几个顽皮的孩子,我对你们要求很严厉的,你们不恨老师就行了。孩子们说:“老师都为我们好,我们知道。”

就是这般学生,参加通考、抽考,历年都是名列全乡前一二名的成绩。再接新的班级,成绩同样也都是提升到全乡前三名,我也因此多年被评为乡优秀教师。也因此我在乡里,在学生家长中,也小有名气。

在教学的同时,自身经过刻苦努力,于一九九二年我考入里锦州市第一师范学校,在职边教学边进修,一九九五年毕业,民办教师转正了,户口农转非,同时我在农村分的地也被收回了,我成为一名正式教师。民办教师我干了11年,每月工资26.5元,乡政府在年底按每月补贴50元。转正后我每月工资开400多元,08年入狱前,月工资涨到1400多元。

由于家乡山区贫困,我又是非常传统的女性,看到周围与同事们多有成家后不好的结局与悲剧,感到当今传统、本份的好人太少了,要找一个投心对意、可信赖的人对于我来说太遥远了,因此我决定一生独身,就扎根在山村从事教育事业,把全部精力,爱心,都投入到家乡孩子身上,这就是我一直没成家的原因。

患病重生

一九九五年,我又调到中心小学工作,担任四年级班主任,我一如既往全身心投入教育工作,我的工作得到了乡里、校里、和学生家长的认可,对我给予了肯定。

十几年从教,身体积累下很多疾病,不太注重自己一直硬撑着,怕耽误了学生的学业。后来严重了,手脚浮肿、胃胀胃痛得不行。锦州几大医院都医治过,都没有明显效果。

一九九六年,我接触了法轮功,仅学、炼一周多的时间,我的身体就好了,真达到无病一身轻。我太高兴了,这样对我热衷的教学工作就更有信心和热心了。法轮功治好了我的病,我当然十分感激了。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出版了很多书,我们都可以上网下载,不收一分钱,这么好的功法,我是最大受益者。我通过学、炼、修,越来越认识到法轮功不只是祛病健身,他是有悠久历史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李洪志先生把他拿出来在世间传,大法的核心就是重德,按真、善、忍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好人。这个大法与古往今来所有修炼方法都不同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在人类社会中修炼不用出家,人类社会中任何一员都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正常生活状态下修炼。真修者,修得好的人,他必然是社会上各行业中品行最佳、最优秀者,这是大法中要求做到的,也是在大法中实修必然的表现。用更明白的话说,就是在修炼过程中,不断的要求自己做好人,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最后达到高境界,佛家讲修的正果的人,道家讲修道得道、成为真人的人,西方宗教讲达到升天堂标准的人。

一九九五年,中学缺教师,中学校长点名要我调到了翠岩中学,我在中学担任从初一到初三的十个班的思想品德课教学,同时还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可以说一个人干的是两个人的工作量,但我毫无怨言,因为我要按真善忍的高标准要求自己。我要求自己要真心、诚心对待我的学生及工作,我要爱我所有的学生,我要善待所有的人,我要宽容所有的人,包括对我不好、伤害过我的人。我选择了当老师,最好的老师就得甘心象蜡烛一样燃烧自己,把光和热奉献给学生。在初中十多年的工作中,我带的班级纪律是全年组最好的,其间,经常有慕名而来我班就读的学生,小学校长把他女儿放到我班里学习。还有一个班的一个班长他把他的桌椅搬到我班来听课,我和这个班长谈心跟他讲,人可贵就可贵在能替别人着想,如果你是班主任老师,你的班长象你这样做,你心里该多难受哇!你要为你班主任着想啊!你如果需要我帮助或辅导什么你个别来找我,我一定帮你。就这样他愉快的回到的班级。

我是教授思想品德课的,很感慨这个大法真是高德大法,对我个人的修养、为人、处事、工作、包括教学都有很大指导和借鉴作用。按这部大法去做人,那一定是一个越来越高尚的人。为此我买了电脑、打印机等,通过互联网,随时能看到大法师父与全世界大法学员的消息与资料,同时也能为当地其他法轮功学员能看到大法消息提供一下帮助。我深知当今政府、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人还大多不了解法轮功真正是什么。

蒙冤入狱

九九年后,打压法轮功很严重,那时我的全部生活除了全心全意工作外,只是多了一个早晚在家炼功学法(法轮佛法)。即使这样,在二零零八年奥运前,所谓的维稳大排查,凌海国保警察突然把我的家给抄了,把我绑架到看守所,冤判了六年,送进监狱。在看守所、监狱期间我受到了无法描述的折磨与非人的虐待、酷刑。我一生没离开过学生与学校,没想到人间还有这样的警察伙同犯人一起行恶的行为简直就是兽与魔鬼才能干出来的。我被多次迫害成病危,在此就不细说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我在监狱被迫害出了严重的脑出血,监狱医院治不了了,放弃了医治,狱方主动给我办理保外就医。狱警押送由锦州附属医院去的救护车把我从沈阳辽宁省女子监狱接出来,住进了锦州附属医院,附属医院(辽西最大最好最权威的医院)确诊后也没有太好的治疗方案,给我打针输液和在监狱时一样,根本就输不进去。三天后医院同意我出院回家,我妹妹给我在锦州市内临时租了个楼房,我被抬出医院,抬上了楼。上楼后,我只要清醒我就听师父讲法录音,我能动就尽力炼功,就这样才使我的身体奇迹般逐渐向好的方面变化,从这一点上也足以证明法轮功的超常,才使我今天还能写这封信。

孤苦伶仃

在我入狱之前,我和母亲住在一起相依为命,因我入狱后母亲日夜想念泪水洗面,过度悲伤成疾,两年后去世。我与母亲的住房,当地修水库整体搬迁,我家的房子折价后被拆除,我一回来,人、家都没了。拆房补偿款我的那部份经我姐、我妹交给了我,我回来后住院及这些年的生活主要花这笔钱。由于监狱对我长达五年半的酷刑与迫害,对我身体各方面损伤非常严重,只说表面上,头发快掉光了,满口牙齿全部松动已经凋零一大半,剩下的牙没有能用的了,想拔牙、镶牙又没钱,两、三年只能吃稀饭和流食度日,五十几岁的人像个七老八十岁的老太婆,现在左半身仍然是麻木的。

我要生存

从监狱出来后,我早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随着身体、精神逐渐恢复,我边问边找,找过教育局、人事局,他们不管,说我是被开除的,跟他们(部门)没关系了。我找劳动局、事业保险单位、社保局他们说办不了或不能办。二零一九年我又去找社保,告诉我说可以办理,但是需要我再补交四年八个月养老保险金,得补够十五年(在学校工作期间已缴纳十一年四个月)才能给办退休。我说我的教龄已有二十六年,超过十五年了?!他们说,(我是被开除的)那些工龄被清零了,都不算了。

我快六十了,身体不好,打工没人要,社保让我补钱我也交不起。因为信仰“真善忍”,蒙冤入狱,被开除公职,被迫害成脑出血。现在是无房、无地、没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依无靠,贫病交加,多年来一直靠亲友的照顾和资质维持生存。

扣押我退休金依据的文件违法

造成我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涉及违反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1、《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其中第四条: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我是公办教师,在贫困山区翠岩镇从教近26年,完全符合上述条件。

2、社保部门依据最高检察院的“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以及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非法性。

《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使本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劳动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2008年9月18日执行;《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这两部法律尤其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换而言之,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只有两个前提,即“达到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满十五年”。而停发养老金只有一种情况:“退休人员死亡”。

综上,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劳社厅函【2003】315号是非法的;而最高检的“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更是违法的。

为了制止地方滥发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5月16日下达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防止损害公民权益,影响国家的公信力。

3、以最高检的“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和劳社厅函【2001】44号无效文件停发本人养老金的非法性。

1)以劳社厅函【2001】44号无效文件停发本人养老金的非法性。

2001年3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了《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中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这份文件内容在2011年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找不到依据。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该文件应归于无效。而且该文件根据《立法法2015》第五章的规定履行备案的情况,该文件也没有备案;该文件设定的减损公民权利、增加本部门权力的规范,也没有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显然,作为部门规章的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规定“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等,应当视为“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其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文件。

而且本人养老金被停发时间是2020年8月份,此时《社会保险法》已经施行,本人在其法律的保护下,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受侵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2)以最高检“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的扣发本人养老金的非法性

2020年3月5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向各省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提示中说:“为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工作,维护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民生基金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稳定提供法制保障,根据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进行专题书面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中央领导对此专门作出批示,高检院党组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且不说最高检第五厅的这些所谓“提示”严重越权,违法,其实,最高检也仅仅有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司法效力的解释,称为“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仅仅是最高检的内设部门,不能代替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即使是最高检,也无权对养老金的问题作出任何司法解释,何况最高检的内设部门呢?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的工作职责只是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监督,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检办理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为的侦查,从法定的职权角度看,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方面的“提示”的权力,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无合法授权出台的所谓针对养老金方面的“提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这份文件不但不是社保局非法剥夺养老金的依据,恰恰是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证据。

所以,最高检“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是非法性。

这份“提示”,不仅下达到了各省市检察院,而且各地社保部门也几乎是人手一份。两个不同的部门,使用同一个所谓“文件”,实施同一件事,这是匪夷所思。

在这个“提示”的作用下,各地社保如同得到了所谓的“尚方宝剑”,公开的、明目张胆的掠夺法轮功学员(也含判刑人员)的养老金,社保人员出具这个“提示”时,口气也很大。不难看出,在大陆各地疯狂侵吞法轮功学员养老金的行为中,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的这个“提示”真的是为虎作伥,企图为社保局撑腰壮胆、提供所谓“合法”依据的作用。

4、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停发

实际上,就养老金的来源而言,是职工退休前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的部份,与所在单位按比例缴纳部份之和,多年累积而成。就其实质而言,养老金并非政府对个人的福利。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过是代为保存而已。至于在养老金中有国家财政补贴的部份,那也是来源于纳税人所纳的税金,而退休人员也是纳税人中的一员,也承担了纳税的义务。所以养老金完全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哪个机构赠与的,与判刑、服刑没有任何经济关联,更不是社保的钱。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

其实,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常识并非晦涩难懂,却把大家都难住了。我想,如上面所言,这里有个公职人员真的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负责的问题,大家都能本着这样一个原则,我们的社会是不是更好?!老百姓都在祈盼着……

在经济体制改革后,退休金变成了社保养老金。国家把企事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转给了社保。但其本质没变,退休人员与社保之间仍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只要本人还活着,那么我的养老金,就是我个人财产,无论我在哪里都应该得,而不应被社保部门以任何理由停止发放。

5、社保人员不依据《社会保险法》行政,涉嫌滥用职权。

社保部门在行使其职能的权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合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剥夺养老金,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因为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财产罚,只有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绝无扣发养老金一说,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所以社保部门只有确保公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职责,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的权力。

所以,服刑人员领取服刑期间的养老金是合法行为,任何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予以剥夺,否则即涉嫌违法。

那么社保部门以执行上级不合法文件为由,停发本人的养老金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之(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其之(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而在2019年6月1日施行的新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社保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以社会保险法为准则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理所当然,反之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社保部门停发本人养老金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完全是非法的。

法轮功学员入狱是冤案

我因坚持信仰入狱,这本身就是一桩冤案。法轮功千古奇冤22载。这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还是截然不同的。历史将明鉴。即使在现在的中国,法轮功也是完全合法的。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且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所谓打压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但这两个条文是针对“邪教”的,而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可在百度搜索“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

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6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的个人言论,以及1999年10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发了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的第99项和第100项明确废止了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也就是说法轮功书籍在中国出版是合法的。(在百度搜索“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即可看到原文)

前人大委员长乔石当年在对法轮功做了数月调查后,在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说:“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那么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天安门自焚”案曾欺骗了无数的世人,但此伪案漏洞百出。2001 年8 月14 日,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在联合国会议上,就2001 年1 月发生在北京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并声明说:“自焚”事件的。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在场的中共代表面对确凿证据,没有辩辞。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法轮功书籍中明确要求不杀生,不自杀。

这么多年,法轮功学员一直在践行着“真善忍”原则,法轮大法在世界100多国弘传,其主要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文字,在世界广为流传,受到各族裔民众的喜爱,修炼者遍及社会各界,有许多高级知识分子都修炼,台湾一地有50多万人修炼。法轮功受到国际褒奖4500多项。

在中共非法庭审的法庭上,许多正义律师纷纷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可见是非、正邪一目了然。所以社保部门硬要依据一个冤案的结论,继续衍生出其它的歧视和惩罚措施,那不是错上加错,等于是让冤枉者,冤上加冤吗?

所以,对于类似这样的自上而下“以权代法”的犯罪行为一定会被清算,如同文革后的平反,如当年的德国纳粹分子至今仍被清算一样,对我们的扣工资,是江泽民在迫害初期定下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群体灭绝政策的一部份。明白的人都在给自己找退路,自救。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就是高层也大多采取口头传达,不留证据的方式在做,他们把责任都推卸到基层人员身上,找替罪羊。《公检法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就是明显的例子,那个《公务员法》的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错误的命令,要受到追责。介绍一个以一代全的案例:

辽宁省凌海市法轮功学员魏秀英,行政起诉凌海市社保局案在凌海市法院开庭审理。魏秀英和她聘请的律师,依法对凌海市社保局违法停发、扣发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一事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发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三、驳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这说明凌海市社保分局扣发魏秀英养老金违法,魏秀英胜诉。也意味着面临同样问题的全国服刑人员被剥夺养老金受害人群都胜诉了。

结语

社保部门领导和相关办事人员,相信你们看了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也应该知道对我所谓停发、追缴养老金的行为都是违法、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国家公务员,你们执行违法的行政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所以,透过我的苦难经历以及许多法律解析,希望你们能够仔细斟酌思量,我是一名孤苦无依的老人,被剥夺的维持生存的退休金,等于是断掉了我的生路,但是我还是希望你们明白,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请不要为难一个无助的老人,更不要继续违法办公,那样同样会给你和你的亲人们带去不应有的损失和遗憾。

二零二一年八月

 

原文:曾遭六年冤狱病危 锦州优秀教师又被关押构陷 【明慧网】 (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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