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四川泸州市中级法院对上诉的四名法轮功学员下达维持泸县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定:邓万英被非法判刑九年,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雷焕英五年,处罚金二万元;罗太会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苟正琼三年,处罚金五千元。
邓万英、雷焕英、罗太会、苟正琼,家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八点,苟正琼在兆雅镇向人讲真相时,被泸县兆雅派出所警察绑架、关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泸县国保纠集特兴镇、太福镇等派出所人员一、二十人,到特兴镇绑架了正在店铺里工作的邓万英、雷焕英、罗太会,并非法抄家,关押看守所。
该案历经三次审理。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泸县法院对该案两次秘密庭审;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泸县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审理,由秘密改为公开,但旁听人受限。三次审理都有律师依法作无罪辩护。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泸县法院罔顾法律与事实真相,诬判四名法轮功学员三~九年。其中三人上诉,家属聘请了三位律师为亲人维权。泸州市中级法院告知律师,因疫情原因二审不开庭,要求律师递交辩护词。三位律师递交辩护意见的同时,向泸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开庭。中级法院最终不开庭,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达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审律师在一审律师无罪辩护的基础上,再从宪法、刑法、人权、道德良知,及国家相关政令(公安部39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等,多方位的阐述了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及修炼者以各种形式讲真相,是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不违法;并在辩护意见中向中级法院补充提供了一审办案操作中的一些违法事实,说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适用法律错误,以此定罪判刑是冤假错案;提取证据程序不合法,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形下判刑处罚,判决不公。该案应当改判无罪,释放上诉人。
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当事人无罪、司法违法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真相一目了然,谁看都懂。可中级法院、法官却佯装不懂,故意掩盖一审的错误,维持不合法的诬判,再次参与合伙构陷,制造冤狱。
一、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滥立罪名不予纠正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所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找不出把法轮功定性为某教组织,要处罚,要打击的法律规定。《刑法》300条中有“邪教组织”的字样。法轮功叫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所以,《刑法》300条与法轮功没有丝毫关系。一审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处罚,其所定之罪名,是毫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法外施法。对此,二审律师依法重申:当事人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此罪名不成立。
律师指出,“定法轮功为某教是时任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向法国媒体发布的个人言论。个人言论不代表国家,不代表法律。媒体的跟风宣传法轮功为某教也不代表法律;本案没有我的当事人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她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结构,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所在地是国内还是国外?我的当事人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利用该组织?谁听她的?她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一审判决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律师说:“罪名之所以有‘破坏法律实施’这样的字眼,说明破坏法律实施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在判决书里详细阐述,上诉人具体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哪一条的实施,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整部或者部份法律法规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施,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种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和权利,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或实施呢?”
“一审判决没有指明、也没有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际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对于罪名的质疑,二审法官在裁定中没有任何回应。
一个案件定什么名,关系到一个事件有罪无罪的根本性质问题,人命关天。如果法律的天平在执法者手中有一点偏颇,有罪无罪混淆不清,是非颠倒,善良遭到打击,正义得不到维护,就会导致人间善恶失衡,道德倾塌,社会乱象丛生。法轮功是佛法,是教导人修心向善的正法,不是中共认定的什么教。对此,多年来,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都有详尽的描述;关于中共司法迫害法轮功强加的这个罪名,多年来,许许多多的律师,都作了许许多多深入透彻的阐述。心存善良的人们总是希望中共司法人员能明白真相,依法执法。不可有丝毫妄为,才得以免遭日后担责的恶果。但是,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合议庭成员,对一审法院滥立罪名这个极为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一律避之不谈,装聋作哑。不思考,不查明,不纠正,而参与合伙构陷,任凭是非、善恶、正与邪,在他们的掌控中倾覆、颠倒。
二、包庇、纵容一审办案的违法行为
中共司法执行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违法指令,性质上是违法犯罪的。为做实冤案,办案人必然采取种种违法手段来达到目的。该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在一审辩护的基础上,查出与补充了诸多该案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事实。
如,秘密审判不合法。该案三次庭审,前两次是秘密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设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应当属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本案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进行的第一次庭审并未公开进行,且审判长未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又如,开庭程序不合法。第二次庭审未在开庭三日前向四位当事人送达传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三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第三次庭审更换了陪审员。前两次参与庭审的陪审员是曾兴贵,第三次庭审中合议庭的陪审员变成为谯天才,而谯天才是做出一审判决的合议庭成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非法抄家,扣押物品不合法。一审前,泸县国保及派出所警察非法查抄,邓万英、雷焕英的东西被抄走后,家属签了字,警察却没留给他们一份清单;罗太会的身份证、医保卡被警察要了去;雷焕英的身份证、有几万元钱的银行卡、驾驶证也被劫走,这些重要证件被警察拿去,警察没有履行接收的手续,没打收条。身份证、医保卡都是当事人重要的个人证件,与本案无关,不知警察为什么要扣押?
一审律师曾指出,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两个人一起,有几个地方是一个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证、警官证、要有扣押清单,要建立文书给当事人。基本上这些手续都是不齐全的。
二审律师也向中级法院法官补充陈述说,侦查机关提取物证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之规定,本案公安机关没有对三次案件(7.18;2.14;7.11)现场提取和接受的“法轮功资料”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在本案经过三次庭审后,侦查机关才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补充了对上述物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但在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判前,侦查机关补充的书证均未经过当庭质证。故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侦查机关非法扣押程序提取的物证也不得作为定案和量刑的依据。
法轮功学员不管拥有多少法轮功书籍、资料都是合法的;发传单,贴标语、挂条幅,为的是向民众讲清真相,是在行使自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采取什么方式讲真相,都是合法的。而中共司法把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及凡是属法轮功的物品,统统作为迫害量刑定罪的依据。所以,他们在作案过程中,证据造假,夸大数量,是惯用伎俩。
一审律师曾向法庭指出,出示的证据图片是法轮功资料,不过就是几本书籍,又不是毒品,应该把实物书籍拿出来看,里面的内容到底违不违法;证人不到庭作证,四十多个证人,没有一个人见到四位法轮功学员做了什么事情。发资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见她们几个坐在电动车上去了那个地方,做了什么并不清楚,发没发资料看不到……这个办案方式不合法。根据宪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闻出版署的50号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发了法轮功资料,也不违法,也不具有违法性。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
因第一次庭审律师指出“证据”有问题,“办案方式不合法”。法院为了体现法庭“重证据”的所谓司法公正,修正了真相资料的一两份之差,又准备了一段第一次庭审没有播放的天网视频,满以为抛出“新证据”,如此的精心策划,这个冤案、这个多人的所谓大案就做实了,就万无一失、稳操胜券了。
第二次庭审前法院把这段视频提前播放,让律师看,庭审过程中又再次播放。没想到律师当庭就揭穿了这个“新证据”的虚假性。律师指出:“这对案子没有实际作用;庭审播放的录像中,也没有看到当事人具体做了什么事情。视频中没有当事人具体做了什么事情的现场直接证据,所谓证据还是没有搞清楚的……”
二审律师通过仔细阅卷,查明补充:“该案一审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有错误。描述的物证,如条幅的数量及条幅中字头颜色,与泸州市公安局做出的《认定书》所附照片不相符合。辩护人怀疑认定材料存在调换的可能”;“指控与判决的所谓的证据条幅30份,应该是标语。标语与条幅两者的影响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因条幅折算成传单其数额大过标语,该案的标语当成条幅折算成传单,也就为构陷冤狱大大的扩大了数据。
律师们向二审法院依法表达了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适用法律错误,以此定罪判刑是冤假错案;提取证据程序不合法,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形下判刑处罚,判决不公。该案应当改判无罪,释放上诉人。
律师依法辩护法律运用无懈可击、一审违法事实确凿,但二审法官却作出如此的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泸州市检察院意见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由此可见,二审法院、法官、合议庭人员,是在故意包庇一审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开、公然的纵容一审办案、定案过程中所发生在眼皮下的司法犯罪。
三、法官、检察官利用司法迫害法轮功 罪责难逃
好人坐牢,天下不公,民心难平。该案被构陷、遭冤判的这几名法轮功学员,所体现出的修炼人的风貌,小镇上的人们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罗太会经营家具店,什么材质卖什么价;雷焕英经营杂货店,童叟无欺;邓万英开诊所、开药店,讲良知操守。即使遭受两次非法劳教迫害经济损失惨重,负债累累,家庭经济濒于崩溃,但却从不卖假药、或抬高药价坑害百姓赚昧心钱来致富。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晚,邓万英在街道上拾到一个价值百万的钱包,退还失主不要一分钱报酬,成为一段轰动小镇的佳话。而像邓万英这样家喻户晓的好人,只因坚定信仰,讲真相,就被重判九年冤狱!罚金二万元!
该案的法轮功学员几经庭审,在与中共司法人员打交道中,都在利用机会向他们证实法轮大法好,给他们讲真相,劝善。第二次重审,邓万英否定了第一次庭审指派辩护人不公正的发言,维护自己的信仰,读了自己的辩护状。从自己身体的变化,道德的升华证实了法轮大法好;从宪法、刑法、国家颁布的政策法令证明修炼法轮功无罪。罗太会也讲修炼法轮功强身健体,没去危害社会与他人,也没有危害的后果。审判长反复询问几位当事人认不认罪?邓万英、罗太会、雷焕英都坚定地回答,“我没有罪”。苟正琼也没有认罪。
这几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两年了,家中的亲人、众多的乡邻,及所有亲朋好友们,都期盼着她们早日回家。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泸县法院的一审的判决令众人大惊:邓万英有期徒刑九年,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雷焕英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二万元;罗太会,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苟正琼,被非法判刑三年,处罚金五千元。
人们在愤怒一审不公的情况下,都把希望寄托于更高级别的二审法院、法官,殷切地期待着二审法院、法官能纠正一审错误,还上诉人清白,期盼着还有一片青天能给人生活的希望。然而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裁定,再次令众人大失所望。
本案二审审判长李旭东,在二零零九年法轮功学员杨明被非法二审开庭时,李旭东就曾担任审判长。当年北京律师唐吉田、刘巍为法轮功学员杨明作公正的无罪辩护,他乱敲法槌,阻挠辩护正常进行,逼律师退庭。随后,泸州中级法院诬告律师扰乱司法秩序,中共操控的相关部门吊销了两位律师的执照。这是一起轰动世界的中共司法丑闻。
李旭东担任审判员、审判长 冤判达38人次
从二零零四年~二零二一年,李旭东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十来年间,据不完全统计,经他的手维持冤判的就达三十八人次!真可谓触目惊心。几十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他投进冤狱遭受到残酷的身心摧残,其家庭、家人遭受到无尽的痛苦和莫大的伤害;迫害好人,践踏善良,促使社会道德急速崩溃,这个罪该有多大?该案审判员李瑞亮,从二零一三年~二零二一年,参与诬判泸州地区法轮功学员,据不完全统计,至少16人次;该案泸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钱光润从二零一七年~二零二一年,至少亲手将八名法轮功学员投进冤狱。
泸州市中级法院及法官、检察官,没有纠正一审冤判,没能履行依法执法、维护人间正义的职责,一次次合伙制造冤案,冤判好人,纵容邪恶,助纣为虐,罪不可恕。
四、呼唤正义良知
其实,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能够直接接触到法轮功学员,有缘聆听法轮功学员讲述的法轮功真相。特别是担当无罪辩护的正义律师们,从现行宪法、刑法、法律与道德良知,多方面进行依法辩护,条分缕析,坦诚而平和。谁都能读懂看懂法轮功学员没有罪,是中共在犯罪,是中共司法在执法犯法。
当今法轮大法(法轮功)传遍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真相越来越被更多的人认识,迫害者的邪恶激起了全球的愤怒,世纪审判的清算之日即在眼前,已有众多迫害法轮功的政法委、610、司法界高官频频遭恶报落马,在这样的变局下,善与恶的表现,正与邪较量,人人都在观察、在思考,在判断、在选择,为什么泸州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还不清醒,还在闭着眼睛继续制造冤狱呢?
俗话说,人人心里有杆秤。不是司法界人士心里没有衡量善恶的天平,不是吃法律专业饭的法官、检察官听不懂法律,是他们的心灵被中共的强权攫取了,脑袋被中共的强权操控了,不顺着这条黑道走就无法在中共的司法界混下去。就他们中一些人的内心话来说,没办法,我要吃饭,要养家糊口。但是,当清算日来临,到头来为迫害法轮功的血债帮背黑锅、扛罪的、陪葬的,不就首先是这些参与迫害犯罪事实确凿的国保、检察官、法官等人员吗?
所以,凡是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他们才是受害最深的真正受害者。当迫害结束,青天中明镜高悬,天地一片澄澈,人们进入幸福美好的太平年之时,迫害法轮功罪孽深重的人,就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幸的人。法轮功学员一直在遭受迫害中苦口婆心地向参与迫害者讲真相,特别是对有特殊身份的公检法人员,二十余年来从未放弃。有良知的律师秉承正义,顶着红色恐怖的巨大压力依法辩护,何不是在对司法人士的唤醒、挽救?
一位律师善言道: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与法律及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希望二审法官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我当事人一个清白,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