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接上文)
第六部份: 法办江泽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团的罪责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它犯罪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94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组织者、领导者负全责。对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参加者负自责。对于6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4.受蒙蔽、胁迫参加者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5.行为人明知,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知所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构成本罪。但在参加后,知道该组织的性质仍不退出,甚至组织、领导该组织的,成立本罪。这是因为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须行为人明知,才构成本罪。
(二) 集团罪行、地方罪行与个人罪行
1.集团罪行。
610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地方610组织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罪行;610组织中成员参加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
2.地方罪行
地方610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属于集团罪行。但是,地方610在犯罪过程中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责任。例如,最近大陆有些地区对诉江的群众进行抓捕、拘禁等等行为,就属于地方罪行,而不属于集团罪行,因为集团没有这方面的预谋和部署,因此集团不承担其责任,而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刑事罪责。
在最近的法轮功学员起诉江××的大潮中,大陆各地发生了多起绑架法轮功学员,劫持诉状,给邮政部门施压扣留、烧毁诉状等事件。有的地方的公安到邮局监视邮寄诉状的法轮功学员,有的找法轮功学员面谈施压。据明慧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法轮功学员王心宇因起诉江泽民突然被警察绑架,下午六时许被送到张家口市拘留所非法关押,治安拘留十天。随后家中被抄,劫持走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大法书籍两套,空光盘两箱,手机至少4部,还有其它零星物品等。这次非法拘禁与抢劫就属于地方罪行,由地方610组织承担这部分刑事罪责。
3.个人罪行。
地方610参与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罪行;610组织中成员参加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不属于集团罪行,集团不承担这部分责任,由其他成员自己承担这部分刑事责任。例如,在实施组织统一抄家抓捕行动过程中,某成员甲偷盗了贵重物品窃为己有,抄家抓捕罪行由集团负责,甲只承担其应负的部分罪责。但是,偷盗罪责完全由甲个人担责,集团不承担偷盗的刑事责任。强奸罪也是一样,集中把女性法轮功学员投入男牢,是集团罪行;个人在执行抓捕和拘禁等过程中,自己起了歹意强奸了女性法轮功学员,属于个人罪行。侵占罪、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行,都存在类似情况。
(三) 集团罪行的五种刑事责任
在610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每个共同犯罪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由此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各国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一般以犯罪分工标准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中国刑法兼顾这两个标准,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五种: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1.610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刑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既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也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负责任。但是,对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以外的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不承担这部分刑事责任。
2.610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四款)。
3.610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
4.610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二款)
5.610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条)
据目前明慧网发表的诉江六万多份指控诉状内容来看,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指向第一种,即610首要分子江泽民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而没有追究其它四种责任。这既体现了法轮功学员依法追诉犯罪的严谨态度,也体现出法轮功学员慈悲为怀的处世风格。令世人赞叹。
(四)江泽民应对610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应对610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因为他利用自己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纠集起610“恶势力”并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实施了组织发动、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1.组织发动。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帮助下,命令全国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找不到法轮功的任何违法之处。1999年5月,他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预谋镇压法轮功方法和资源准备。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运作机构“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同时,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并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胁迫宣传机构、安全机构以及省级和地方人员参与。
2.策划指挥。江泽民以个人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并违规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下达,直接策划指挥这场迫害运动。例如: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意欲仿效进行1989年天安门广场式大屠杀。为此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讲话,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全国开始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1999年8月6日的通知中,江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论是不是党员。
3.参与实施。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19日,江泽民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动员。 在江的直接干预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协调政法委、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中的“黑势力”人员合作,在全国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1999年10月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有意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随后他颠覆整个中国法治,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威逼和利诱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中的人员参与迫害。
因此,江泽民作为610犯罪集团的发起者和首要份子,应对上述610犯罪集团所犯下的19宗罪行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数罪并罚,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诉江大潮起 法办江泽民是人心所向
诉江是审江的前奏,因为按照司法规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案件的发生和起诉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因此,全球追诉江泽民是审判江泽民的必经法律程序,对于结束迫害、开启中国法治新纪元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明慧网记者综合报道:从5月到7月23日止,已有逾十万人递交诉状,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罪行。7月初起,寄往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邮件在北京被单独所谓“安检”,部份邮件有停滞现象。法轮功学员正在利用网络、电子、录音、传真等更多方式投递诉江状。由于网络封锁和信息传输的不便,实际数字不止于此。 其中,来自24个国家的1078名法轮功学员向中国最高司法部门投递了诉江状。
从法律层面的证据规则上看,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因此,每一份控诉状既是一份控诉、起诉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一个法定意义上的证据,具有法定效力,特别是其中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对诉江案中证明犯罪有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十万人的诉状,十万人的陈述,同时指向610犯罪集团恶首江泽民一人,这已经成为历史上的壮举,人类法治史上的奇观,惊天动地!而且控诉还在进行,在加速,控告案例总数还在随着时间推进、在增长。
数据来源:《十万三千人控告江泽民 各界声援》 (明慧网)
大审判的序幕已经拉开,世界各地声援诉江大潮。近日,美国旧金山湾区、美国休士顿、加拿大蒙特利尔、丹麦、澳洲悉尼法轮功学员在当地举行集会支持诉江。 加拿大前联邦参议员迪尼诺(Consiglio Di Nino)说,诉江最终会让所有的中国人受益,并祝福中国有美好的未来。
大陆民众说:“审判江泽民,我早就盼着这一天了!”“今天社会乱成这样,都是他(江泽民)造成的,早就应该把他抓起来了。”“江泽民自从上台后,没干好事,祸国殃民,把他抓起来公审,我们要敲锣打鼓上街庆祝!”
近期大陆民间盛传一首打油诗《江泽民的功劳》,从中也可窥见民心民怨:“抱残守缺,养虎贻患,纵容腐败,保护贪官。到处题字,空空泛泛。傻笑招手,让人讨厌。美国撞机,炸我使馆,挺不起腰,壮不起胆。崇洋媚外,资源垄断,民族工业,挣扎艰难。森林伐尽,江河污染,假货遍地,贪官成串。出卖土地,侵吞国产,上下贪腐,到处民怨。上至中央,下至村镇,无官不腐,无官不贪。上台太早,下台太晚,害国害民,早该滚蛋。”
其实,审江也是各级610人员众望所归,法办江泽民可以解脱各级610人员。这些年天惩濒濒警示,经过16年“死亡职位”的煎熬,610人员表现出无奈和害怕。现在他们都在躲,都在逃,都在观望,内心焦虑,度日如年。此时启动诉江案,审判江泽民,真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610 犯罪集团实施的是共同犯罪,真正的元凶一旦被审判,全案方可了结,参与其中的每个人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解脱。
三、依法治国必须解散610
如前所述,“610”成立时只是个江泽民个人纠集“恶势力”组织起来的临时党务组织,毫无法律依据,其目的是妄图利用它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它成立后逐渐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610组织每次升格变身也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从来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未经国务院任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法组织、犯罪集团。
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调查,自中央以下,“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市、乡村、机关学校。该机构从成立、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国政府的现有构架,并非法拥有超出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任意使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由于“610办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务,因而成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私人指挥系统和执行机构。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的组织在性质上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和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相似。根据以上进一步的法律调查证实,610组织是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16年前,在中国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之初,一个畸形的、超越于一切法律之上“恶势力”犯罪组织,竟然堂而皇之的由当时中国最高领导人宣布成立,这本身就是对中国法治的挑战和颠覆。“纪纲一废,何事不生。”[3]
16年来610犯罪集团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犯下了19宗大罪,斑斑血泪,历史见证件件在册。16年后的今天,中国当局重振朝纲,重新推崇宪政,依法治国,顺应民心,当然首先应当解散这个犯罪集团。
特别致谢!本调查采信数据源自明慧网检索:
1. 搜索“610” 69298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2. 搜索“六一零”26213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3.搜索“犯罪集团”1782结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古文献参考:
[1]《管子·形势》
[2]《孟子·离娄上》
[3]宋·苏轼《上神宗皇帝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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