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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州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申诉案的两次听证会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和十一月二十八日,凉山州中级法院对西昌市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申诉进行了两次听证会。

第一次听证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点,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周显蓉、徐绍琼、余红英和家属潘建荣及罗明春的父母在凉山州中院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阿硕法官主持,吉小红法官未到场,书记员朱辉。参加听证会的每一个当事人都递交了自己的申诉书。首先阿硕法官问大家有哪些需要补充的,大家问道黄彪、赵军、罗明春为什么没有到场,阿硕法官说到由于疫情的原因不能见他们,如果见面会被隔离14天,或者只能以视屏的方式见面。还说到他们都请了律师也由于疫情的原因没有来到现场,他还说到如果律师过来他们还是要接待的,只是想到来一趟的开销也很大,如果能够以书信的方式表达意见应该更好。大家一一说了本案的种种违法行为,比如:

一、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中证明申请人有罪的最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不合法。

1、“鉴定意见”出台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公安机关出具所谓的“鉴定意见”,实属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羞辱法律人人格。
(二)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
(三)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所谓物证存在矛盾

三、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申请人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四、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申请人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最后,大家都依法要求启动再审程序,还法轮功清白,还申请人清白!

会议结束的时候阿硕法官表示自己只是为了自己的碗饭在工作,他只有听命于上面的指示。

第二次听证会

十一月二十八日的听证会主要是罗明春、黄彪和赵军的律师和罗明春的父母、当事人周显蓉等参与。由立案庭法官阿硕主持。三位律师从实体认定和办案程序角度对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作了充分、有力的陈述:

(一)黄彪的律师谈了四点理由:

1、一、二审判决,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有问题,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先扣一个大帽子压人,判决书中把当事人认定为“反党”、“邪教人员”,是不对的。迄今,对法轮功的定性问题,只有民政部有一个“非法组织”的认定(因为法轮功没有在民政部登记,凡是没有登记的都是非法组织),邪教一说,是江泽民个人的言论,没有法律法规的认定文件,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认定的邪教里面也没有法轮功。

当事人也没有参加任何的“组织”,因为没有经费、章程、办公场所等“组织”具有的基本要件。当事人也没有世俗观念里的政治立场,判决书中认定的“反对党的领导”没有依据。

阿硕法官问:“那应该把他们认证为什么呢”?黄彪的律师说,他的当事人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一个纯粹的修炼人。

2、对判决书中的实体证据认定上有异议:黄彪家中的师父法像和经文书籍,按照他们的习惯是不会作为宣传品在社会上普发的,是黄彪自己修炼用的,不能作为“传播、制作”的证据。

3、本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法官没有回应律师的开庭申请,没有告知律师是否开庭审理,也没有告知律师提交辩护词,根本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就擅自下达裁定书。

4、黄彪的瘫痪病妻,十多年都是黄彪照料,别人无法代替,现在黄彪被送监狱,对妻子来说,等于让她慢性自杀,出于人道,请法院考虑让黄彪监外执行。

(二)、罗明春的律师谈了五点理由:

1、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涉及《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1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及控告、批评、检举、申诉的权利。本案也涉及到宗教容忍、宗教宽容、宗教自由等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涉及政教分离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审理此案,不应介入公民宗教信仰领域。

2、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3、一审法院非法剥夺罗明春享有的辩护权。
4、一审法院非法剥夺罗明春享有的陈述权。
5、二审程序违法:
罗明春在二审期间委托了董律师,其在2021年2月27日由EMS专递同城寄出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和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等,但是杨红武违法对董律师的申请不予回复、采纳,不告知董律师合议庭成员等,也没有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情况下,在3月2日违法下达二审裁定书。

(三)、赵军的律师提出两点

1、本案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为赵军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涉嫌严重程序违法。最高法和司法部对此有明文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此类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将案件发回从审。

2、律师仅就一审程序违法问题向二审合议庭提出要求发回从审的意见,但二审合议庭在未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在刑事裁定书中编造了臆想的赵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将二审案件审结。

赵军的律师认为凉山中院二审合议庭无视法律,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赵军的诉讼权利,错误适用法律,将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从审的案件,强行做出终审裁定,导致本案出现裁判错误。

三位律师强烈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冤案。阿硕法官表示一定会将律师们的意见如实反映给相关部门。他谈到按照程序,本案能否进入再审程序,需要经过院长和审委会研究决定。

真心的希望凉山州的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秉承自己的良知和善念,伸出正义之手,匡扶人间正义,纠正弥补曾经的冤案,不要参与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给自己及家人选择一个好的未来。

 

(原文:四川凉山州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申诉案的两次听证会 【明慧网】 (minghu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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