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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唐祖群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泸州市四名法轮功学员唐祖群、敖启珍、彭昭群、章兴连,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被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惯用的诬陷的罪名非法判刑:唐祖群、敖启珍被非法判刑三年三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彭昭群、章兴连被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八千元。

从绑架、构陷到判刑,四名法轮功学员已经被非法关押两年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江阳区法院非法开庭。四位法轮功学员都有家属到庭旁听。敖启珍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坚守当事人无罪的立场,要求宣判敖启珍无罪。

唐祖群,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汶川公路管理分局退休职工;敖启珍,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彭昭群,泸州市江阳区黄仪镇农村妇女;章兴连,泸州市龙马潭区城镇居民。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唐祖群、敖启珍、彭昭群、章兴连四人从各自家中被绑架。据悉,江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华阳派出所、龙透关派出所警察合伙抓人。每人被抄家,属于个人信仰的私人物品被劫走。据当时的警察说,是因为华阳乡的监控里有她们挂真相标语的录像。

四人被非法关押在泸州纳溪看守所一年多。敖启珍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向江阳区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对敖启珍不予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建议书》,从国法、国际法、人权、国家政策等多方位的阐明:一、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敖启珍进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敖启珍的行为应当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随其终生的一项基本的精神自由(Spirit Freedom)权利,这一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四、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并且逐步建立了错案终身负责制的制度,希望本案公诉人对敖启珍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避免错案的发生。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是信仰自由及言论自由的问题,敖启珍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阳区检察院听不进律师合理、合法的意见,依然把案子推上法庭。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开庭。北京律师则行使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在法庭上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律师指出,公诉人在起诉中列举的一些“证据”,与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不相符合。那么这些不相符合的证据是谁的呢?从哪来的呢?办案机关没有进行排查,也没有给出答复;以上矛盾之处江阳区检察院没有查明且作出合理解释,明显事实不清。

律师还指出,提供《认定书》的认定单位是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公安局与江阳区公安分局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认定的主体不合法,存在明显的自侦自鉴,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公诉人提供的几种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行使《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

律师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全面翔实的辩护,最后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请各位法官充分考虑本案没有受害人,敖启珍本人身体状况的现状,尊重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宣判敖启珍无罪。

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该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江阳区法院、本案法官仍然坚持执行中共江氏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政策,罔顾法律与良知,对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的合法权利没有依法保护,反而以惯用的×教罪名论罪。

自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约31人次。本案法官李焕庭,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任江阳区法院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与冤判法轮功学员罗水珍、赵昭铨、程思桂、梁文德。泸州市工商局干部梁文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门口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第二次被非法判刑),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成都龙泉女子监狱被迫害致死,终年六十四岁。目前,又将唐祖群、敖启珍、彭昭群、章兴连四名法轮功学员再次投进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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