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省报道)五十一岁的王亚娟,农安县小和隆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被绑架,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遭非法开庭,所聘律师既没有被允许接见当事人,亦没有被允许出庭辩护。
家人紧急控告农安县法院法官郭庆玺在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控告依据:
一、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诉讼法》第十一条: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六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关于吉林省农安县法院郭庆玺法官滥用职权非法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紧急控告信如下:
控告人:王红杏,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系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王亚娟之女。
被控告人:长春市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郭庆玺法官,担任审理我母亲被指控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
事由:长春市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郭庆玺法官在审理我母亲王亚娟案件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不许我母亲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剥夺我母亲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合法诉讼权利;严重侵犯我母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粗暴践踏宪法和法律;破坏国家的法治尊严!
请求事项:
1、请求责令农安县法院郭庆玺法官对我母亲王亚娟的案件重新开庭审理,并通知我母亲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2、请求依法对我母亲王亚娟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3、请求对农安县法院郭庆玺法官剥夺我母亲王亚娟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合法诉讼权利一事进行调查;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事实与理由:
我的母亲王亚娟,是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11月3日早晨五点半左右,农安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突然闯入我家把我母亲抓走。我的母亲罹患有严重的美尼尔氏综合症、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被抓之前主要靠做理疗维持保养,她被抓进看守所之后,身体状况持续恶化。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关押期间,因血压高分别于2012年4月、6月、8月三次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参与急救的医生说我母亲的身体状况随时有脑出血死亡的危险。由于我母亲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关押,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多次要求办案单位将我母亲接走。
2013年8月28日,办案单位农安县法院将我母亲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转押到农安县看守所继续关押。我母亲被转押到农安县看守所的当日又再次晕倒,被送往农安县医院抢救。农安县医院的医生诊断说我母亲的器官衰竭,已经基本死亡。120急救车又把我母亲送到吉林省医院急救,终于抢救过来。然而办案单位农安县法院竟然又把我母亲这样一个根本不适宜关押,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再次投入农安县看守所继续关押,并拒绝给我母亲办理取保候审。我母亲无论犯了什么罪,自有国家的法律公正处理。但是在她的身体状况严重恶化,随时有生命危险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办案单位仍然拒绝依法为她取保候审。这是对法律严重的不负责和对公民生命的蔑视!
我认为,母亲被抓一定是冤枉的。由于我们当地律师不敢代理该案件,所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我为母亲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姜一兵律师。
2013年9月16日上午,我陪同姜律师前往农安县法院,找到该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此案的郭庆玺法官,并递交辩护委托手续。郭庆玺法官先问他是哪里的律师?当了解是北京律师后,随即拒绝接受律师函。并说:“吉林省有规定,不允许外地律师跨省到吉林办理法轮功案件”。姜律师当即向郭庆玺法官指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受到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也是法律明文的规定;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郭庆玺法官说:“在吉林省就是这么规定的,不接外地律师的手续也不是他个人定的,是刑庭庭长和法院院长对他的要求”!姜律师问郭庆玺法官到底是谁不让辩护的?郭庆玺法官竟然说是:“党不让辩护的”!并一再追问姜律师是不是党员?姜律师当即向郭庆玺法官指出:“他是不是党员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被告人即使是杀人犯也有权获得辩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也是允许律师辩护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当然也要领导人民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假以维护党的利益,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
虽几经交涉,法官郭庆玺最终还是断然拒绝接受姜律师的辩护委托手续,剥夺了我母亲王亚娟委托律师的辩护权。对此姜律师严肃的指出:法官郭庆玺这种做法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给中国法官丢脸,并告知将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控告!郭庆玺法官听了之后竟然对姜律师说:“律师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并特别提示说可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进行控告……”
无奈之下,姜律师就法官郭庆玺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监察室、长春市中级法院监察室、长春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农安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农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控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这起非法剥夺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粗暴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依法纠正农安县法院及郭庆玺法官的违法行为;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令人愤怒和震惊的是:2013年10月11日下午,农安县法院郭庆玺法官竟然在既不通知辩护律师也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公然违法开庭审理了我母亲王亚娟的案件。整个庭审过程,更是处处违法,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败坏国家的法治形象!
一个八名被告人的案件,从宣布开庭到审理结束,只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庭审期间不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的权利;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不依法宣读、出示证据;在被告人对 证据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许被告人讲话;不许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不许被告人进行辩论,整个庭审匆匆忙忙,完全是图形式、走过场!
更有甚者,为加快庭审进程,赶紧把庭开完。在公诉人宣读证据的时候,法官郭庆玺因嫌公诉人读的慢,公然违法办案,越俎代庖,竟然自主替代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人没有读完的证据!其对法律的践踏和藐视令人发指!!!
《宪法》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政府领导人及中央政法机关的领导也一再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我们作为老百姓,万万没有想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竟然还会出现如此赤裸裸的侵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如此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现象!
我想问的是:
(1)农安县法院及郭庆玺法官不许辩护律师为我母亲辩护是滥用职权 !
(2)我的母亲身体状况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农安县法院及郭庆玺法官不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是不作为!
(3)法官郭庆玺不依法告知我母亲有申请法官和检察官回避的权利是不懂法!
(4)法官郭庆玺剥夺我母亲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是公然在法庭上践踏宪法和法律!
(5)法官郭庆玺越俎代庖、替代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证据是对法律的无视!
(6)农安县法院及郭庆玺法官到底为什么要害怕律师依法为我母亲辩护?!
(7)农安县法院及法官郭庆玺为什么一定要非法审判而不依法审理?
(8)公民的辩护权等诉权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受到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充分保障?
农安县法院郭庆玺法官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母亲王亚娟的辩护权和申请回避权、获得取保候审权等合法的诉讼权利。
鉴于我母亲的案件在农安县已经无法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为维护我母亲的合法诉讼权利,我特此前来吉林省高级法院进行紧急控告。恳请尊敬的吉林省高级法院的领导对此事给予高度关注;对这起粗暴侵犯刑事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事件进行调查;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我母亲王亚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致
吉林省高级法院
王亚娟的女儿
20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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