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马智武二零二零年六月在老家固原市泾源县被绑架、构陷,十一月被非法开庭,尽管律师依法从多方面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依然被非法判刑十四年。马智武不服,提出上诉,被非法驳回、维持冤判。2021年8月上旬,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2021]宁刑终10号《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没有公开审理,审判长曾宪斌,审判员张明、徐宁,书记员黄怡。
马智武先生,原是宁夏银川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的司机,今年50岁。一九九八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不到两个月,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马智武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是单位、亲朋好友公认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马智武去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绝食反迫害,却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马智武再次被绑架,非法判刑三年半。
再次被绑架、构陷
二零二零年六月初,马智武回固原市老家找活干。六月五日,在宁夏公安厅有关人员、固原市原州区国保大队冯队长、教导员杨富春的操控下,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泾源县被绑架,使用的车辆被扣押(已要回)。六月二十五日,马智武被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零年八月下旬,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将该迫害案件移送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因诬陷罪名中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原州区检察院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将案件移送宁夏固原市检察院检察二部,办案检察官马志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马智武被固原市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固原市中级法院。马智武在接到《刑事起诉书》后,根据其所列构陷内容书写了《控告书》,控告参与迫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交看守所转交相关部门。
当庭要求回避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时固原市中级法院开庭,马智武向主审法官提出:要求公诉人马志刚回避,理由是:公诉人马志刚检察官在看守所讯问马智武时,马智武明确告诉马志刚,国保教导员杨福春及其随从在绑架马智武时,没有着正装,没有出示警察证、搜查证等任何执法许可证件,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不听也不让马智武讲话。马志刚没有采纳和了解马智武反映的情况,故认为马志刚不能公平、公正的依法办案,应该回避。
马智武又提出:庭审时公诉席、审判席上的共产党员必须回避;因为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我是有神论者,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对于马智武提出的回避请求,法官征求了律师的意见,一位律师依法律法规提出了三点理由,另一位律师提出了两点理由。经法官商议、请示后决定暂时休庭,什么时间开庭等通知。
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一位律师到法院找到办案法官,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要求所有证人出庭》的等书面材料交主审法官,被法官扣留了一下午进行所谓“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教育”。律师以《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回之。
信仰自由、律师请求法庭无罪释放
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再次开庭,法庭否决了十九日开庭时提出的回避请求,也没有安排任一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出示法官的《不回避决定书》;审判长是刑庭庭长赵军万,陈继国和赵奇法官为审判员,书记员是刘晓梅,主公诉人是马志刚。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22时许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中,律师就信仰问题说,《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到处是“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宣传标语。《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一九九八年我们国家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其相关条文可见,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至于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本身均不能受任何制约。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庭审中,律师就法轮功资料问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依照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发的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的《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出版、持有、传播法轮功各类文档和音视频都是合法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因此公诉人拿不能出庭作证的,莫须有证人提供的,证明马智武信仰法轮功和提供给莫须有证人的法轮功纸质或电子文档入罪,是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侮辱公民正义良知的违法行为。法律惩罚的是行为,人的思想、信仰入罪是违法的。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对法轮功信仰者处罚的依据是违法的。思想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处行为,这是法的基本原则。
律师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发言被公诉人马志刚强行打断,并叫嚣说:律师在法庭上宣讲的资料来源不明,这些东西是从哪里来的?要求法庭调查。律师说这些东西现在还贴在官方网站上,又笑着说:公诉人你是我们法律界的老前辈,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你都不知道,你颠三倒四的说不清楚,还不让我说。公诉人马志刚又胡说律师“攻击共产党”,并气急败坏地请求法庭把两位律师逐出法庭、拘留、罚款。
马智武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前后的身心变化,修炼法轮功能祛病健身,提高心性做好人。修炼法轮功没有错,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合理合法的,自己做好人、带动他人做好人是无罪的。
下午15时,法庭强行转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秘密审理。所有旁听人员被撵出了法庭。
律师当庭说:公诉人拿几百年前刘伯温的预言来给马智武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拿当前仍在发生的疫情来说事,全世界都知道吹哨人李文亮等八人的故事及隐瞒疫情的事实,难道你不知道吗?也要给马智武冠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全世界轰轰烈烈的抗疫高潮中,中医、西医、各种宗教群体、民间组织及个人都在挖掘、奉献、传播抗疫良方,马智武出于慈悲想让更多的人活下来,加入了这一行列,这也要给马智武冠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吗?这不是和全国的抗疫自救唱对台戏吗?
律师请求法庭无罪释放马智武!马智武修炼“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应该是受社会提倡和保护的人,不是法律惩戒的对象,不应该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民警察绑架关押,更不应该被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堂而皇之非法批准逮捕、固原市检察院非法起诉,最不应该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庭审、冤判、罚款、剥夺政治权利。
被枉判十四年 上诉并控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法官到固原市看守所向马智武宣读了该院十二月十七日签署的所谓《刑事判决书》:马智武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四年,其中“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十三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冤判两年,合并执行十四年,勒索罚款三万元。
法官宣读完《刑事判决书》,马智武不服当场提出要上诉。随后律师免费为马智武代理上诉并向宁夏高级法院递交了《马智武刑事上诉状兼刑事控告状》,马智武家属也向相关部门发出了《控告宁夏固原市等地公检法人员杨富春和单栋、马志刚、赵军万和董军五十二人以上徇私枉法罪》;律师和家属多次到宁夏高级法院面见办案人员。
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马智武刑事上诉状兼刑事控告状》显示“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马智武,因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法院(2020)宁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利用什么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还处罚金三万元等等。上诉人抱着最大的求真向善尚忍之心提出上诉并进行控告。”
一、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法院搞暗箱操作,明知固原市检察院指控的两个罪名都属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却违法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部份不进行公开审判。是怕造成枉法审判的追责吧?
二、固原市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不外乎是《九评共产党》、《真实的江泽民》等电子书刊,这些是过去十几年以来,法院审理法轮功修炼者案件一直都公开出示的材料,里面没有任何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换一个罪名,就把内容隐藏起来了,难道是怕旁听人员知道真相?
三、固原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都不能成立。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罔顾事实,歪曲证据,断章取义,涉嫌滥用职权,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引导公诉人马志刚,拒绝排除非法证据。
2020年6月4日夜晚,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开出租车送客途中,遭到固原市原州区国保大队突袭抓捕、搜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出示相关视频录像资料,予以证明并将其非法搜查所得予以排除。审判长宣布:搜查合法,不需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二)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跟着公诉人马志刚掩盖事实真相。
1、固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2016年4月14日,向出租车乘客臧丽娜宣扬了法轮功,并散发了一张一吋大的无界浏览卡给她。2020年9月,警察向臧丽娜取的证。也就是说,时隔三年半,臧丽娜不仅清楚记得事情经过,还辨认得出来仅一面之缘的出租车驾驶员的模样,更清楚地记住了转背就撕了并扔掉的那一吋大小的无界浏览卡二维码之光辉形象。辩护律师申请请臧丽娜出庭作证,到法庭上来表演她的神技。审判长不准,难道是害怕臧丽娜场上功夫不到位,露了馅。
2、在固原市中级法院的(2020)宁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中,明明马小龙说他记不清出租车司机对他说了些什么,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就敢跟公诉人马志刚一样,断章取义马小龙的证言,认定在2016年5月24日,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向其宣扬了法轮功。
3、固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2017年4月2日,驾驶AWL210号牌的小轿车到张彩红(另案处理)家,将装有467张光盘、131张“法轮功宣传图片及678张浏览法轮功网站”的“无界浏览卡”的纸箱送给张彩红,指示张彩红散发。后,公安机关根据张彩红的供述,将这些宣传品查获。经检查,光盘中储存有宣扬法轮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
公诉人马志刚,在法庭上举证:张彩红说:马智武是与张君琴一起去送的那一纸箱东西。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不认识张彩红。既然张彩红说有张君琴参与,那么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供张君琴的供述,来证明事实经过。公诉人无话可答,法官却在法庭上主动替公诉人圆场,说张君琴案子还没有审结。辩护律师再三申请调取张君琴、张彩红案卷,以便弄清事实真相,法官们置之不理,判决书中更是绝口不提,是何居心?
张彩红、张君琴、与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三位算是同案吧,不共同处理,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还坚持隐去了张君琴的存在,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与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之间究竟有多大的私仇公恨,为什么存心整人?
4、固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还指控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2018年5月13日,驾车到张彩红家住宅外,给张彩红送去U盘和手机,让张彩红观看里面的内容。张彩红将U盘和手机上交给了公安机关。经检查,手机中储存有宣扬法轮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
公诉人举证,在张彩红的供述中,说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是与张君琴一起去给张彩红送东西的。对于张君琴,无论是公诉人对马智武的起诉书,还是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在判决书中都只字不提。看来,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是专门针对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来的。难怪胡编乱造出来的事实证据,那么不近情理。
5、为了装潢门面,显得还是有点证据来让公诉人马志刚指控、并供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来认定事实,连下高速公路的行车轨迹都用上了。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老家在固原,父母兄弟姊妹亲戚朋友,都在固原。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还在固原开出租车,在固原任何高速公路口,在固原任何地点出现有什么奇怪?为什么会没有张彩红家路边的监控视频呢?相信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比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懂得多。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不会是在装傻吧。
四、在(2020)宁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宣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法律秩序,根据所谓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一大堆法律判处……
迄今为止,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什么教?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明令取缔法轮功?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明令禁止普通公民修炼法轮功?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谁修炼法轮功就大刑伺候?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有法不依,故意枉法黑箱操作,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比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的言行,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深感“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废除了违法的劳教制度,释放了大批法轮功修炼者,并且抓了周永康、李东生等等疯狂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贪官污吏,替广大的法轮功修炼者出了一口气,确实好。但是公诉人马志武,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却以2004年发表的《九评共产党》以及稍后出现的《真实的江泽民》等书刊内容,来指控和认定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现在煽动颠覆了国家政权。江泽民只是一个退休人员,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抬举他来代表共产党和国家政权,不允许人对他有所非议,不知是不是对国家当今的执政者心怀不满。
五、公诉人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无疑都是共产党员,但是向党表忠心的方式不应当采取违法乱纪的言行来进行。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应当遵纪守法,不冒错案终身追责的风险为好。面对媒体高调宣传、大街小巷铺天盖地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标语横幅海洋,不可不注意。
总之,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对检察院的指控,以及固原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全部否定,一律不认可。在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书中所讲的事实与理由仅仅属举例性质,反正对于本案所涉及到的证据和法律,高级法院会一一审查的。本刑事上诉兼刑事控告人确实无罪,应当被立即释放,不多言了。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马智武家属在控告代理人帮助下,向司法相关部门面呈了或向其他政府部门呈交或邮寄了《控告宁夏固原市等地公检法人员杨富春和单栋、马志刚、赵军万和董军五十二人以上徇私枉法罪》控告状,点明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办理马智武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等地公检法人员五十二人(名单见后)以上,其中主犯:杨富春和单栋,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国保教导员、大队长;马志刚,固原市检察院马智武案公诉人;赵军万和董军,固原市中级法院马智武案审判长、院长。
控告人认为,指控和判决马智武有罪,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审应改判无罪;办案公检法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只有会道门一种,未列法轮功;经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简称两高解释)等,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为邪教;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认定和向社会公布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也未见有中央国家机关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的规范性文件。因为法轮功依法不是邪教,公检法机关办理本案适用处理邪教案件才适用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无论马智武有无制作、传播法轮功的行为,以及数量的多少,都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和信仰行为,和犯罪无关。
马智武曾患有严重的鼻窦炎(做过穿刺),痔疮、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多处求医不能治愈,痛苦不堪。1998年5月经人介绍修炼法轮功,两个月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感到法轮大法的神奇。修炼法轮功后思想境界提升了,不再追求物质利益和权力、节制欲望,凡事替别人考虑,亲属和顾客口碑很好,20多年来没去过医院没吃过药。修炼法轮功利于身心健康,利于社会,没有危害社会。不可能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马智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子虚乌有。该事实认定是依据查获的与马智武有关的U盘、光盘、手机中有《九评共产党》、《江泽民其人》等内容。我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就是煽动或鼓动别人来有计划、有方式、有手段、有资源等或以暴力方式进行颠覆国家政权。只是述评共产党崇尚暴力,靠鼓动穷人抢夺富人财产、以欺骗和暴力起家以及维护统治;评价江泽民是汉奸出卖了中国大面积领土、是镇压法轮功的幕后总责任人等。但这些内容是作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控告权,属合法的言论自由。
宪法和共产党党章都规定和约定,欢迎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党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监督、控告。因为反革命罪已经取消,批评或反对共产党、政府、社会主义的言论,属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况且这些文章都不是马智武所写。因此,一审判决故意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违法判决。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本案固原市等地的办案公检法人员,明知追究马智武犯罪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坚持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是一起错案或假案,应当纠正,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明知追究马智武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仍予以追究。
二、一审法官故意不调取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故意不查清本案关键和主要“犯罪事实”。
三、一审判决仅凭张彩红一人的“立功举报”证词,就认定马智武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据此对马智武判罪,“草菅人命”。
四、即便是违法地把法轮功看作“×教”,按照两高解释的规定,无论数量多少的持有,都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和一审法官都是资深检察官和法官,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
五、一审法官罔顾以上事实。被宣传者没有接受“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宣传,反而愚昧地报案,证明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即便是违法地把法轮功看作“×教”,按两高解释第二、四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200份既遂才单处罚金,这四次传播的总数量比200份传单要少得多,不应该受刑事处罚。
六、在以上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审毫无根据地以两罪重判马智武有期徒刑十四年。
七、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查阅和复制案卷资料的权利。二审法官曾宪斌竟然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案卷中一审庭审笔录,妨碍辩护权。在一审辩护律师已经提交张彩红、张君琴的一审判决书,要求调取两案中有关本案的关键证据,以证明张彩红的举报和一审判决认定的此节事实虚假时,曾宪斌无理断然拒绝。 佐证检察官和法官都明知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但仍执意枉法追诉。
八、二审检察官马梅英恶狠狠地对我说,马智武案二审维持原判,对亲属的依法维权进行威胁、恐吓,坚持违法公诉。
九、张彩红为立功减刑,编造马智武的所谓犯罪事实,对他诬告陷害,配合办案公检法人员违法追诉,也是徇私枉法罪共犯。
涉嫌犯罪人员有(52人以上):
1)侦查人员26人以上: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国保等警察杨富春(大队长)、单栋、冯伟、张伟、李东升、王亚樵、史?霞;固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李某、警察马元章、王一飞;固原市国安局警察倪旭、姚敏、赵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警察黄存金、王婧茹;武灵市公安局周生学、纪学军、夏延平、虞雷;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颖、张勇、拜永强;决定立案、报捕、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固原市公安局和原州区分局法制支队(大队)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童东、曾新富。
2)检察人员5人以上:固原市检察院公诉人马志刚,决定逮捕和起诉包括检察长樊百安在内的责任人员。
如本案起诉前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内审,该院决定起诉的责任人员。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人马梅英。
2002年指控马智武有罪的武灵市检察院公诉人窦增宝、顾良忠。2011年指控马智武有罪的盐池县检察院公诉人 。
审判人员19人以上:因为本案由固原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有罪,包括院长董军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一审合议庭庭长赵军万、审判员赵奇和陈继国;书记员刘晓梅(司法工作人员,本罪适格主体)。
武灵市法院刑事判决[(2002)灵刑初字第22号]判决马智武有罪的该院审判员郭清聪、拜新芸、陈广宁,书记员孙晖晖。
盐池县法院2011年判决马智武有罪的该院法官郭凤英、王建成、范海泓,书记员延雯。二审裁定维持有罪的审判长艾进春、代理审判员白学江和王文喜,书记员石梅玲。
二审如果维持有罪判决,审判员曾宪斌、法官助理黄建新等。如果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4)诬告陷害的举报人张彩红。
俗话说的白社会是按照公开的法律办事的,按照自己不公开的规则办事是黑社会。被控告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按照自己内定的规则办案,相互勾连,是体制内的黑恶势力团伙。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公然徇私枉法,属顶风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本案是团伙共同犯罪,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国保大队长杨富春和公安局长童东、曾新富,固原市检察院一审公诉人马志刚和检察长樊百安;一审固原市中级法院审判长赵军万和院长董军,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
以上人员中,认定马智武无罪的除外;公检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不知情的,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严惩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
结语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法轮功能让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应该是受社会提倡和保护的人,不是法律惩戒的对象。马智武不应该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警察绑架关押,不应该被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堂而皇之非法批准逮捕、固原市检察院非法起诉,不应该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庭审、冤判、罚款、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再次非法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
当今社会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一个被社会公认的好人,却在公检法的枉法操作下变成了“罪人”。颠倒了社会公理,颠倒了民众的认知。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控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驱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
涉马智武案人员、单位信息:下载
本文章或节目明慧网版权所有,非盈利转载请注明
来源明慧网,并包含明慧网原文标题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