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政策之一是“讲政治不讲法律”。他们用污蔑、造谣、栽赃、酷刑等卑劣手段残酷迫害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轮功学员。二十二年来已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很多法轮功学员在狱中被迫害致死,致伤、致残,致精神失常。
然而,经历九死一生的精神和肉体折磨走出冤狱后,绝大多数老年人身体极度虚弱,家庭蒙受各种打击陷于困境,又面临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不当得利”、“骗取社保基金”等说辞,扣发养老金;要求退回服刑期间由社保发放的养老金;养老金按照被停发时的一半发放;工龄被清零,截断了养老金;不退还学员养老金存折,将退休养老金存折退给财政局;不仅追讨服刑期间养老金,还要扣发以后的养老金等等手段威逼老人,使得很多老人陷于生存的绝境。
养老金到底归属于谁?
众所周知,社会养老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养老向国家缴纳的部份,和个人从工资中按比例所缴纳的部份,养老金归自己的基本生存所有,属个人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社保局等行政部门只是替法轮功学员原所在单位管理代发而已。不是政府、社保局的恩赐,也不是企事业单位给予的福利,而是职工应得的另一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本质上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法律规定任何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社保局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拿出的主要依据
一、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2001】44号文件),其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且“不参与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意见》。
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生活待遇的处理意见》,其中69号文件规定,“停发服刑期间养老金,以后每月发养老金的50%。”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其中有对于服刑人员养老金的相关规定。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七、各地相关规章
上述这些相关文件都有停发服刑期间养老金和减发养老金的规定,但这些规章都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不仅是超越职权的违法作为,而且也违反了《宪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社保基金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因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体系中都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上述文件只是政府部门章程,但是由于它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所以均属无效。
从所有的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到,依法行政,停发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服刑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扣发服刑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纯粹是以权谋私,侵害服刑人员的合法利益,截断老人生路,这是违法行为。
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涉嫌违法
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是中共蓄意假借行政执法之名,行施抢劫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相关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涉及到上诉的,那么检察院、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执法不公、违法裁决,相关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在《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都有相关触犯条款和惩处规定。
各地社保局的做法,是故意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非法行为,违反了多部法律,触犯了滥权罪、渎职罪、徇私舞弊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同时触犯了中共江氏流氓集团的共罪,即危害人类的群体灭绝罪。受害人及其家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控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如果法院裁决不公,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直到讨回公道正义。也应当向有关国际组织举报,对人权恶棍施以国际制裁。
一个以一代全的案例
辽宁省凌海市法轮功学员魏秀英,行政起诉凌海市社保局案在凌海市法院开庭审理。魏秀英和她聘请的律师,依法对凌海市社保局违法停发、扣发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一事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发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三、驳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这说明凌海市社保分局扣发魏秀英养老金违法,魏秀英胜诉。也意味着面临同样问题的全国服刑人员被剥夺养老金受害人群都胜诉了。
断老人生路,根源在于江氏小集团
上面谈到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对服刑人员不发给养老金联合制定违法章程,是偶然的吗?其背后一定有一个黑手掌控。
明慧网在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二十年前绝密文件曝光》,其中表述:“就是这份‘法发2000年29号文’,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时任党魁江泽民的严厉打击法轮功的重要指示。”这个“绝密文件”就是江泽民蓄意迫害法轮功、违法犯罪的铁证。其实,这些年来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的迫害,也是这个以上海为大本营的江氏集团在暗中推动与维持。
我们再回到魏秀英行政起诉凌海市社保局一案来看,当法院宣布魏秀英胜诉之后,凌海市社保分局对该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民事上诉案在锦州中法开庭。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审判长问到凌海社保分局的代理律师相关行政案是否上诉时,对方支支吾吾地表达了政法委出于维稳的需要介入了此案,即政法委是剥夺法轮功学员养老金的背后黑手。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锦州市中级法院经书面审理,作出终审行政裁定称,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撤诉。这样一审判决自动生效,凌海市社保分局应全额履行支付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至此,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凌海市社保分局都被法院判令败诉。
凌海市法院、中级法院的公正裁决显示,全国各地发生的所有以“不当得利”为由剥夺法轮功学员养老金,都是错误的,都是违法的。
结语
“老有所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受中国现行宪法、法律所保护。恰恰是中共无法无天,剥夺老年法轮功学员养老金。这种非法行径,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被初步掌握了法律常识的法轮功学员所识破,并诉诸法律,控告肆意侵犯人权的恶人。
那些人社局行政官员、公检法人员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盲目的执行“上级”的命令或规定,却没有理智地思考《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克扣法轮功学员养老金,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基本生存权的人员,将来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就像上面魏秀英的案子一样,也有可贵的在压力面前讲真话,维护正义的官员、公务员,检察官、法官,也有很多明白了法轮功真相,由反对转为支持的官员,等等。这样的案例也体现出,在中共邪恶的体制中,在高层直接违法的情况下,也有善良、正义的官员维护百姓的利益。
人在做,天在看,选择善良就会有一个好的未来。
本文章或节目明慧网版权所有,非盈利转载请注明
来源明慧网,并包含明慧网原文标题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