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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蔡玉芳被扣发养老金 法院剥夺其行政诉讼权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市法轮功学员蔡玉芳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原定于7月22日下午开庭,却于7月19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取消开庭,又于7月27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撤销案件,导致蔡玉芳行政诉讼权被非法剥夺,依法维护养老金权益受阻。

蔡玉芳今年68岁,已经退休多年,原来一直正常按月领取养老金。2020年10月12日,蔡玉芳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寄送的《告知书》。《告知书》以蔡玉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为由,决定追回已经领取的七个月养老金,并从当年11月开始每月扣缴,直至扣满为止。当年11月开始,蔡玉芳发现养老金确实被扣。

经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蔡玉芳得知:服刑人员扣发养老金,并无任何法规以上的法律依据。更何况自己仅仅因为修炼法轮功做好人而被冤判刑罚,已经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伤害,现在又被扣发养老金,是对自己的经济迫害,于是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聘请了专业律师协助代理相关事宜。

2021年3月7日,蔡玉芳的律师向浦东新区法院邮寄起诉材料,起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诉请撤销《告知书》及扣缴的养老金。浦东新区法院没有回复。

4月6日,委托律师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浦东新区法院不予立案,不下裁定,不收材料。

4月11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告知书》并返还扣缴的养老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6月16日,委托律师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为由,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浦东新区法院告知应到静安法院立案。

6月21日,委托律师到静安法院立案。静安法院立案庭以仅逾复议期限8天为由不予立案,后经争取,同意收下起诉材料。

6月23日,委托律师收到静安法院缴费通知,缴纳诉讼费50元,正式立案。

6月24日,委托律师收到静安法院行政庭7月22日14:15开庭传票和通知。

7月19日,蔡玉芳和委托律师分别接到静安法院行政庭电话,告知庭审取消。

7月27日,蔡玉芳和委托律师接到静安法院行政庭电话,告知案件被撤销,问是否可以出具手续,回答不能。问为什么取消庭审,回答不要问为什么。

蔡玉芳依法维护自己养老金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权利,就这样被静安法院硬生生地非法剥夺了!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静安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如果认为已经立案的蔡玉芳的起诉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根本没有撤销案件这种处理方式,静安法院的做法可以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显而易见,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上海静安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自身做法的违法和荒谬之处。但它宁愿放弃独立审判权,甘冒这个风险这样做,必定是有其难言之隐了。但那正好说明静安法院实际上是以另类的方式表明:扣发蔡玉芳的养老金确确实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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