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整理造假材料,声称本地区的法轮功学员都不学不炼法轮功了,已经全部“清零”了。
你们不要犯法
共产党一贯造假欺骗百姓,各级政府官员也多以同样的方式造假来应付它。这种“清零”的行为和结果是荒唐可笑的。这些工作人员,也都是在走形式、应付工作。但是在这里,我想告诉你们的是,即使是应付工作,你们也不要犯法!
别看你们是在执行“上边”的命令和指使,“上边”的命令是错误的,你们执行了,你们也是有罪的,同时,你们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清零行动”中,有的警察和社区人员在主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强行闯进民宅,进行非法录口供、强迫人签字表态等,是严重违法。司法人员应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未经本人同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清零行动”中,在法轮功学员家里,不经主人许可,警察私自佩戴隐性摄像头或者手机给法轮功学员或者家人拍照、录像“取证”,是明显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违法行为;
3、《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清零行动”中,警察和社区人员上门逼迫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写不学不炼的“保证书”,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是对公民信仰权利的侵犯;
4、派出所警察和社区人员闯入法轮功学员家里后,非法对法轮功学员及亲属进行恐吓和非法录取口供,让亲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等私人敏感信息,严重侵犯人权。对于个人敏感话题,公民和家属有权不回答。如果用逼迫或欺骗的手段,是滥用职权,就是犯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权利。这些公民权利不准许任何人随意侵犯,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警察等人员。
综上所诉,这些“清零行动”,严重违反《宪法》、《刑法》、《刑诉法》《警察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权、信仰自由权等权利。登门骚扰、恐吓、照相,有的还强行抢走学员的大法书籍等物品,这些行为又犯下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等严重扰民罪。
执法过错 终身追究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说白了:对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而且是终身追究制度。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就是说公务员也是一样,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否则自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年年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就辞退。在当今有案必立,不立违法的严管下,警察每一个违法环节,都能被控告起诉。一旦立案,永远写进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面临下岗(失业)。
二零一七年四月,公安部下达了命令,对公安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而专门开通了“12389”专线平台,对于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可直接拨打电话“12389”,或登录“12389”网络平台进行举报。
法轮功学员保留控告权利
法轮功学员以善为本,但决不是任由邪恶作恶、迫害好人。纵容邪恶也是恶,也是在害你们,因为你们也是被利用的。我们会保留下一步举报和控告的权利,给你们时间和机会,但看你们的行为。希望你们能够明白真相,赶紧悬崖勒马、停止一切对法轮功的骚扰和迫害。
我们知道,这个迫害的起始点不在于你们,但是你们也是有你们自己的行使权力范围。就像一个明智的公安领导所说的那样:以后法轮功的事儿,我们能少管就少管,现在很多这方面的文件和上边的法律政策都对不上号,将来早晚是个事儿!
有过则改 拥有美好未来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错能改之,福即来矣”。
什么是“清零”,如果真想清零的话,在这场荒唐可笑的 “清零运动”中,给迫害大法的邪恶命令清零;给自己的不法行为清零;给违背正义良知、助纣为虐的思想清零;给自己曾经做过的恶事将功补过的清零,这才是这次“清零行动”所赋予你们的真正意义所在。做到这一点,你们和家人才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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