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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级工程师被公检法构陷 律师、家属控告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时年76岁的曾加庚外出时,遭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二大队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到海珠区看守所。曾加庚被经办警察、检察院、法院人员构陷,两次被非法庭审。律师和家属向公、检、法多个部门投诉和控告相关人员。

曾加庚,现年78岁,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材料专业,原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退休前,曾加庚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曾加庚的家族有高血压病史,从小身体不好。修炼法轮功后,曾加庚身体健康,二十多年来,从不用打针吃药。

曾加庚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二大队警察绑架后,被劫持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二零年二月底,转到海珠区看守所。曾加庚已被非法关押两年多,被迫害致严重高血压,目前高压为240mmHg,低压为136mmHg,身体严重不适,体力不支,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曾加庚

讯问笔录造假 公安局信访科规避律师的质疑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二大队警察怀疑曾加庚使用服务器传播法轮功真相,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下午,将曾加庚绑架。

经办警察潘艳娥、陈仲濠、李进林、刘慈敏为了坐实所谓证据,在曾加庚不配合非法审讯、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伪造笔录。比如,警察问:被抓时,你身上携带了什么?你的WIFI发射器哪里来的?你有没有传播法轮功?如何使用WIFI设备传播法轮功的?你家里是否搜出书、资料、电脑等。曾加庚全程沉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非法审讯笔录上,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却是警察填写的,变成了:随身携带了一台白色WIFI发射器、在一个市场别人给的、我只是使用WIFI传播法轮功、我在外出时就打开WIFI开关、家里搜出的书籍、资料等详见搜查清单等。

律师在仔细比对了非法审讯视频和笔录后,确认经办警察笔录造假,向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进行了投诉和控告。广州市公安局信访科答复:事项已转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办理。

公共交通分局信访科致电律师时,非常心虚,完全不提笔录造假的事情,反复强调几个经办警察没有刑讯逼供、按要求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等,还说如果办案警察有违法行为,可向广州市检察院投诉。该信访科人员不回答律师提出的公交分局内部应如何处理这几个笔录造假警察的问题。

鉴定程序非法 构陷材料为非法证据

广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对从曾加庚家里非法搜查得到的电脑、手机、播放器进行所谓鉴定,形成电子资料;广州市公安局“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将抄家获取的法轮功书籍等纸质材料和上述电子资料进行鉴定,形成意见书。以上电子资料和认定意见书是构陷曾加庚的主要材料,但都是非法证据。

上诉所谓电子资料鉴定书和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的资格证、没有鉴定机构的证书,没有鉴定过程和方法,所谓认定意见连认定人姓名都没有,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属三无鉴定,是非法证据。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2007年11月1日 司发通[2007]71号),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写明司法鉴定许可证号;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因此,广州市公安局的所有所谓证据都是非法的,是构陷,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检察院玩忽职守、听命于政法委

二零一九年九月中旬,曾加庚被非法关押两个月后,出现严重高血压,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送曾加庚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院体检结果是: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左心房扩大,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功能一级;颈动脉硬化,认为曾家庚“病情严重”。

家属和律师多次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一律无理拒绝。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海珠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还致电律师说:因为政法委不同意,“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

中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法委只是个党务机构,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它任何权力。海珠区检察院听命于政法委,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办案检察员许为国玩忽职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并在法庭上拍桌子。曾加庚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是高级工程师,许为国在起诉书上却将曾加庚描述成文化程度:初中。非法庭审时,面对律师对非法证据的合法质证,许为国竟然拍着桌子,叫嚣自己是“国家公诉人”,还建议量刑八年。

法官贾存锦渎职 不接律师电话 不答复取保申请

被非法关押近两年以来,曾加庚的健康状况持续恶化,目前血压已高达240mmHg,身体严重不适,体力不支,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家属和律师多次反映,要求取保。海珠区公安分局在收到“曾加庚生命健康权”投诉后,答复:该事项按法定程序,应向法院提出。海珠区法院对取保申请,则一律拒绝。更有甚者,非法庭审至今大约一年的时间内,经办法官贾存锦一直不接律师电话,对律师提出的取保也不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家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海珠区法院玩忽职守 严重超期关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海珠区检察院许为国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将曾加庚构陷到海珠区法院,现在已经超过一年零八个月,海珠区法院严重超期关押。

针对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检察院和海珠区法院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律师已经依法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广州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广州市监察委、广东省监察委进行了投诉和控告。

相关人员电话号码:
广东省监察委
书记施克辉, 020-87196635
副书记陈波,020-87197626
副书记杨飞,020-87195999
副书记黄力,020-87185038

广东省高级法院
龚稼立院长,13822220515
钟健平常务副院长,13925039292
杨正根副院长,13380025566
洪适权副院长,13902202058
胡鹰副院长,13502296600
梁小岸,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长13822136810
苏茂荣,政治部主任, 18819588988
林建辉,审委会专职委员, 18806698999
胡志超,执行局长, 13609030829
黄建屏,审委会专职委员13602808636
刘国喜,二级巡视员, 13926000312

广东省政法委
书记张虎,13316811133
专职副书记陈岸明, 18816832233
专职副书记张庆宏, 13922221811

广州市监察委
书记刘连生,18022882289
副书记余向阳,13802955199
副书记冯慧光,13602876326

广州市检察院
欧名宇检察长,13760684591
李学东副检察长,13802988450
蔡世葵副检察长,13602851390
聂才,政治部主任, 13922768688
周虹,副检察长, 13922281833
林小青,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长,13802539882

广州市中级法院
副院长吴振,13802970665
副院长吴翔, 13609701188
杨伟华,市纪委监委派驻广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长,18122212255
副院长吴筱萍, 13826103388
副院长姜耀庭, 13802763407
政治部主任张汉华,13929502898
执行局长黄志明,1360289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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