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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社保局违法扣发高锦淑养老金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高锦淑,朝鲜族,原绥化市教育学院民族教育副研究员,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因信仰法轮大法,被安达市法院非法判刑一年,目前,高锦淑冤狱回家已有近十五个月,绥化市人社局使用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扣发高锦淑的全部养老金。

而这个“69号”通知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法律文件。


高锦淑

遭非法判刑入狱 被扣养老金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上午,绥化市北林区法轮功学员宋红伟、高锦淑、吴景华到兰西县国保大队,了解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杨传厚(宋红伟的丈夫)等五人的情况,并送衣物,三人被国保大队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到兰西拘留所。

次年,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安达市法院非法下达了判决书,高锦淑被非法判刑一年,被勒索罚款五千元。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高锦淑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女子监狱。

期间,对高锦淑收到的养老金,绥化市人社局要求返还,共48660元(即2~9月的社保35660,财政13000)。由于高锦淑在被非法关押中,人社局要求高锦淑的丈夫交,并威胁不交的话,高锦淑刑满出狱后,不给开工资,还让签高锦淑的名。

至今,高锦淑出狱回家已有快十五个月了,绥化市人社局完全非法扣押了她的养老金。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绥化市人社局在高锦淑几次强烈的要求下,给了高锦淑所属单位复函(绥人社函﹝2021)131号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绥化市社保局已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取消了高锦淑的退休金待遇。

绥化市社保局使用违法文件取消高锦淑的养老金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高锦淑所属单位绥化市教育学院接到绥化市中级法院转发的《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黑12刑终126号文件通知后,办公室主任吴卫哲多次到绥化市人社局福利科,咨询相关服刑结束后,退休金待遇的问题。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绥化市教育学院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提出了请示文件。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高锦淑和吴卫哲去绥化市人社局福利科,问科长李红岩扣发、停发高锦淑的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时,回说是二零一二年组织部的什么68号文件第六条,但是咨询律师得知没有,却有二零一二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这个69号通知里面,有对于服刑人员养老金的相关规定。

但是这个通知属于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而是擅自设定的减损公民权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门的权力和职能的违法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这个文件是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不属于部门规章。即使是部门规章,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也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规定,何况这是个连规章都不是的通知。

因此,这个“69号”通知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可适用性,应予撤销。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停发养老金与是否服刑无关。

法律无“除外”规定,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养老金”的说法。很明显,“69号通知”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退一步讲,即使“69号通知”没有违宪违法,按照“69号通知”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申请人高锦淑于二零一三年退休,退休金本应是单位发放,此项规定没有授权被申请人(绥化市人社局)停发申请人的养老金,即使按照这个违法违宪的“69号通知”,也没有权力停发申请人的养老金。被申请人擅自停发申请人养老金的行为,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

绥化市人社局停发和追索高锦淑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但于法无据,是法外处罚行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最新通过并即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绥化市人社局停发和追索养老金的行为,是对高锦淑实施的以减损权益、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

而最新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只有六项:“(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财物的第二项中的三种情况都与养老金无关,根本就没有剥夺养老金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创设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显然,作为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新种类的权力。

“处罚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如果可以随意设定处罚种类,就是滥用职权、破坏法律的行为。剥夺养老金不仅违反《行政处罚法》,而且是对于被判刑人员一种行为的二次处罚。

对于一个真正犯罪的公职人员被判刑后,服刑人员已经受到刑法的惩处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被剥夺人身自由多少年,或被判罚金多少,不应该就同一行为再受其它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对同一行为的二次处罚。

而申请人高锦淑因为是冤案,没有触犯任何中国法律,只因信仰被非法判刑,已经承受了一年冤狱的所谓“刑事责任”,怎么还要因为同一件事情再去承担所谓的“行政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外滥权行为,是非法剥夺高锦淑宪法和法律权利的行为,是对高锦淑合法财产的侵犯,是对高锦淑的二次伤害。

绥化市人社局停发和追索高锦淑养老金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并且侵犯了高锦淑程序上的救济权利,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绥化市人社局停发和追索高锦淑养老金的行为,既侵犯该人的宪法和社会保险法上的权利,同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依(合)法行政原则”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遵循正当程序,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做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途径。绥化市人社局在要求申请人高锦淑的丈夫退回本人冤狱期间领取的养老金时,说不交的话刑满后出狱不给开工资,还让高锦淑的丈夫签妻子的名字。

国家行政机关采取欺骗及恐吓的手段,要求高锦淑的丈夫退养老金,却要虚假签上妻子的名字;威胁带欺骗的说不退的话,出狱后不给开工资。在高锦淑丈夫上当后,绥化市人社局至今却违法停发了高锦淑的全部养老金。这种违法的做法不是一级国家机关的行为。

综上所述,绥化市人社局没有法律依据,停发或追索高锦淑的养老金(退休金),其停发和追索高锦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高锦淑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确认绥化市人社局追索及擅自扣发高锦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并尽快返还高锦淑已经被追索的养老金48660元,以及高锦淑出狱后至今应发的退休金及利息,同时希望绥化市人社局今后按时足额给高锦淑发放养老金。

高锦淑在被迫害一年期间,被抽了六次血,被骚扰七次,取保候审四次,血压升高280,有两次因血压太高以至量压器都量不了了。看守所每次都拒绝接受,最后安达法院以“两会”为由,毫无人性的强行将高锦淑送了进去。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高锦淑已经向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但电话里说,人社局的处理是对的,后来又说不是他们受理的范围,让本人取走行政复议。高锦淑回应,抱着最高的期待给你们提出的行政复议,你们不受理,我们到什么地方说理?你们不是公平、公正、正义的代表机关吗?他们暂时还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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