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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郭秀海女士被非法庭审 律师强力辩护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福建报道)郭秀海女士,是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长乐县法院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郭秀海女士非法视频开庭,两名维权律师分别为郭秀海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目前,郭秀海女士仍被非法关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

郭秀海女士,现年58岁,是永泰县卫生局退休职工。一九九七年,郭秀海女士开始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她为人热情,善良本份,是个公认的好人。修炼前,她患有严重的乙肝等多种病症,修大法后,道德升华,身体康复,无病一身轻。她热心洪法,希望更多的人受益于法轮大法。郭秀海女士曾于二零零一年因复印大法真相资料被非法逮捕,她正念正行,于同年十月二十五日闯出黑窝。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下午,郭秀海在县城吉祥小区,对两名年轻人讲述法轮大法真相,并赠送他俩一个真相U盘,结果遭两人恶意举报。当晚十点多,十几个警察上门非法抄家,抢走所有大法书籍、手机、U盘、电脑和两部iPad,随后绑架郭秀海夫妇,郭秀海的丈夫被审问后放回,郭秀海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后返回家中,但只拿回手机。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早上七点多,四、五个警察趁郭秀海丈夫上班之机,在小区门口将其截住,逼迫其返回住处,打开房门,另外四个警察直奔郭秀海。在夫妻俩均被围困的同时,警察再次非法抄家,郭秀海的丈夫再次被非法扣留一天。

郭秀海被送往异地闽清县看守所非法关押,三天后转至福州第二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两周后,于七月二十九日,被永泰县检察院批捕,郭秀海拒签。

在看守所,郭秀海不报数、不背监规,每晚被罚站值班两个小时,她被迫害得出现高血压症状,胸闷气短。为维护自身权益,郭秀海要求请律师做无罪辩护。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家人为她请到北京维权律师,并于当日上午八点多,在福州第二看守所会见郭秀海。

据悉,郭秀海此次遭劫,仅仅因为警察在二月份抢走的iPad微信上发现其给两个朋友发了真相视频链接。不法人员企图根据链接中所含的视频数量定罪,罪名为“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荒谬之极。

律师与家属找到办案警察,交给他法律意见等书面材料,告诉他从法律层面上,不仅宣传法轮功无罪,传播法轮功相关的音像书籍也是合法的。办案警察说他是受国保指使的,他只是奉命行事。律师与家属匆忙赶往县公安局,国保人员已下班。

二零二零年十月初,案件被永泰县城关派出所构陷到长乐县检察院,于十一月二十日被构陷到长乐县法院。

二零二一年一月,律师找到法官陈剑,提交意见书和相关材料,遭法官推搡,律师证被暂扣。

二零二一年四月,代理律师接到法官电话,定于四月二十九日视频开庭。律师和当事人均不同意,律师特赶到长乐,与法官沟通,但法官态度强硬,表明有异议法庭上辩,但程序不会中止。

为加强辩护力量,家属又聘请了一名律师。律师再次提交郭秀海声明,拒绝视频开庭。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中,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应当准许,然而长乐区法院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意尽快完成案件审理。

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长乐区法院对郭秀海进行非法庭审,法院只允许两名家属旁听,一名家属在法庭外遭驱赶。

在法庭上,两名律师要求审判长回避,理由之一:当事人开庭当天,才收到中止审理的通知,却于当日恢复审理。理由之二:公诉人指控当事人的罪名先为“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后为“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适用的条款也不同,律师质疑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律师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本案最大的违法就是无视司法程序的正当,由此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辩护中提到,法轮功是个“群体”还可以,但法轮功根本没有组织。法轮功学员都是个人自愿的修炼行为,没有人下命令,也没有人愿意接受其他人的命令,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对真、善、忍的理解去修炼,根本就没有什么组织管理。很多人都是在家里读法轮功的书,自觉提高道德水准,在社会中做好人,有些学员早上到公园里与其他人一起炼功,也没有人规定谁非去不可,也没有人规定谁不能去,所以根本就没有什么组织。

公安部全面认定邪教时根本不包括法轮功。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在百度或其他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针对当事人微信传播的视频链接,律师指出链接的视频中既与罪名无关,又与法轮功没有关联。

法官问律师:“法轮功是不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律师回答得铿锵有力:“法轮功是不是×教,不是我也不是你和所有在场人员所能判定的。首先‘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特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我的当事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让一部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其次,‘两高’的解释是越权和显失公正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有针对法轮功的‘解释’都是越权的、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程序的,这些法案没有按照立法程序交给全国人大立案、审议、通过,而且这些‘解释’明显超越了宪法和刑法的适用范围、明显具有针对单一群体的倾向性,是破坏法律普世价值、显失公正的。因此,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我当事人犯罪。

“最后要申明的是‘两高’的解释是无效的。《立法法》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实施以后,一切与该立法相抵触的法律与‘解释’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修订的新宪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更加明确了解释法律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解释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切依据该无效解释作出的法律判决都应该纠正。因此,法庭不应该采信公诉人提供的无效‘解释’,法庭应该采信有效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律师还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对于律师义正词严的辩护,全场鸦雀无声,法官与公诉人面面相觑,场面尴尬,片刻沉默之后法官提出继续审理。

郭秀海也正念正行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传播法轮功和讲清真相都不违法。自己所说的都是事实,让民众了解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所做的只是为人们提供了解法轮功真相的途径,不被封锁信息,还人们以知情权,让受蒙蔽的民众做出善恶的选择后能有美好的未来。《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她还从法轮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本人及家人祛病健身效果的事实向在场人员证实大法。

最后,郭秀海特别强调:法轮功没有错,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并要求当庭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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