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轮功学员余德贞、陈秀萍、史美兰、刘翠梅,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到了未经依法公开宣判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 [2020]宁02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余德贞被非法判刑四年,被勒索罚金30000元;陈秀萍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被勒索罚金25000元;史梅兰被非法判刑三年二个月,被勒索罚金10000元;刘翠梅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罚金10000元。
落款时间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落款处载明审判长王珏,审判员孔祥卓、魏娟娟,书记员张敏。该构陷案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检一部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 274号《起诉书》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枉法提起公诉,判决书显示公诉人是检察官王海萍、贾半半。
四名法轮功学员都表示要上诉。目前余德贞、史美兰已聘请了律师提起上诉。
石嘴山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余德贞、陈秀萍、史美兰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被国保大队绑架抄家,三人当晚回家,警察对她们进行暗中监控和跟踪。半个月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星期六早上九点左右,史梅兰、陈秀萍、余德贞、郜学玲、刘翠梅遭国保有预谋绑架和抄家,警察抢走她们的手机、衣物等私人物品和零星的真相资料,她们再次被国保分别从家中劫持到公安局。警察对从银川家中被劫持过来的法轮功学员刘翠梅进行了多次殴打。
余德贞、陈秀萍、史美兰、刘翠梅四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遭非法庭审,三位律师依当前法律法规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三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的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一条刑律,没有社会危害性。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她们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也没有各当事人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具体指证。
四名法轮功学员从各自学炼法轮功后自身体健康及亲属的变化,讲述了按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从做好人做起,事事处处都要为别人着想,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修炼体会,自己也没有犯法。
余德贞说:我亲眼所见自己的父亲患了不治之症,修炼法轮功好了,多活了二十年。看到重获新生的父亲,见证到法轮大法的神奇与超常,我也走入大法修炼,我坚信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轮大法是正法 。我是法轮大法修炼者,使自己道德品质得到了提高,处处为别人着想。我没有参加任何组织也没有违犯宪法和法律,我只是要做一个更好的人。
陈秀萍说:我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在家中是个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在社会上是个好邻居好公民是大家公认的好人;公诉人提出我散发的资料是违法的,请公诉人解释这些资料犯了谁家的法?危害了谁?危害到什么程度?还是谁疯了、傻了还是死了?
史梅兰当庭问公诉人,我的行为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们没有组织,更不是×教组织;也不会破坏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请公诉人出示证明法轮功是×教组织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的、又对社会造成了什么伤害的证据。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都是合法的,传播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大法弟子被绑架、关押、甚至判刑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
刘翠梅说,我为了身心健康,为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遇事向内找修心性,我是一个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好公民,被你们抓被你们判太荒唐了,全是诬陷。
四位法轮功学员告诉公诉人和法官,我们真的是为了你们好,你们不要再迫害大法弟子了,不要再走江泽民的老路,对自己对家人要负责任,为自己也为家人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不要当替罪羊,按一个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个人超越《宪法》非法的刑事罪名来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修炼人是枉法的,将来是要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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