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单季宁被枉判四年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单季宁女士,2020年8月23日因向人讲如何避疫被银川市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非法移送西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1日由西夏区检察院诬陷单季宁“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以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48号起诉书向西夏区法院提起公诉, 并于2021年1月7日非法庭审,2021年2月25日的〔2020〕宁010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诬判单季宁有期徒刑4年, 并勒索罚金二万元。
今日获悉单季宁已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是刑二庭的曾琳巧,电话:13995391399。
单季宁曾经分别于2001年1月4日被非法劳教二年;2004年12月1日被非法劳教三年;2010年4月1日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冤判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11月24日被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法院冤判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单季宁上诉,2016年12月21日被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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