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被非法劳教迫害共四年
大法师父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五套功法祛病健身有奇效。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流氓集团掀起迫害法轮功之前,在朝阳市珠江广场附近有一个场地,法轮功学员每天早晨在那里集体炼功。迫害开始后,在那里集体炼功被迫解散。
大法弟子没有错,法轮功没有错。取缔法轮功是错的,不让集体炼功是错的。陈桂兰与几个同修一起,决心要把集体炼功坚持下去。于是,他们在2001年4月的一天早晨,来到了以前一起集体炼功的场地,想和以前一样大家在一起炼功。可是刚到那里还没开始炼,就被早已在那里蹲坑守候的警察绑架到龙山派出所。陈桂兰被非法劳教一年。
中共为了迫害法轮功,给法轮功编造了很多谎言,诬蔑大法师父。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大法,如果中国民众相信了这些污蔑之词,那么就会给他们自己的生命未来带来不幸。为了救度可贵的中国人,陈桂兰象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一样,面对暴力和危险,用各种方式向民众讲大法真相。
二零零三年七月的一天,在朝阳市中山营子(飞机场附近),陈桂兰散发大法真相资料被恶人恶告。朝阳市龙山派出所刘长林带领警察把她绑架到龙山派出所,刘长林打了她好几个大嘴巴子。她被送到马三家劳教所劳教三年。
在马三家劳教所里,一群被洗过脑的邪悟者围着陈桂兰攻击她,灌输邪悟歪理,强迫她在事先写好的放弃大法修炼的保证书上签字。
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大法修炼,马三家女子劳教所住进了男警,他们都是劳教所的上级,即马三家教养院的机关领导,有:刘勇、李俊、高云天、李明珠等二十多人。他们这些男警察甚至夜里睡在这些女法轮功学员的宿舍里监管她们。有一天,刘勇夜里睡在陈桂兰所在的宿舍里,陈桂兰只是随口说了一句:“这咋睡呀?!”第二天早上起床后,刘勇不允许陈桂兰与大家一起洗漱,把她一人留在屋里,打了她二十多个大嘴巴子。
有一次,大家在地上坐着,陈桂兰习惯性的把腿双盘坐着,被高云天看到,就把她拽到办公室,用手铐铐在暖气管子上,用电棍电击她。还有一次,高云天用脚踹陈桂兰的心口,当时她好半天喘不上气来。从那以后,她有半年每天的吐沫里带血。一天高云天看见她吐血沫,说:“有病上医院!”陈桂兰说了实话:“是你那天踹的!”他不愿听了,第二天把陈桂兰叫到办公室,关上门窗,打她好几个嘴巴子,最后把她打倒在地,嘴里还说着:“踹吐血算啥?打死你,你又能怎样?”
陈桂兰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走出劳教所。
二、被朝阳市双塔区法院、朝阳市中级法院冤判四年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陈桂兰在大街上发了一个翻墙小光盘被不明真相的人恶告,被朝阳市四、五个警察绑架构陷,她被朝阳市双塔法院、朝阳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四年。
在监狱十一监区里,苦役活儿做棉签从早七点干到晚七点。市场上卖的棉签,是省女子监狱做出来的,十一监区、医院监区专门做棉签,产品牌子共四种,它们是“新河”牌、“夕阳”牌还有其他两种。购买使用的顾客不知详情,其实这些产品是很脏的,经常会在原料里发现狗屎、鸡粪、死耗子、鸡毛等脏物。这些产品有时出口给韩国。
陈桂兰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回到家中。
三、再次被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冤判四年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陈桂兰在菜市场碰到一个熟人,就给了她两本大法真相小册子,被一便衣警察绑架,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又冤判她四年,又把她送进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进行迫害。
在十一监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包夹犯人,是很邪恶的。如:苏少华(丹东人,贩毒)、范素珍(鞍山人,贩毒),这些犯人在狱警的驱使下,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血债累累,手上沾满了法轮功学员的鲜血,她们曾经打死、打伤、打残法轮功学员。范素珍包夹陈桂兰。一次,有一个犯人说:“拉肚子把火往下拉一拉,也许就好了。”陈桂兰接了一句:“是这个理。”范素珍就用手使劲掐她的胳膊和脸,掐的青紫色、肿了。
在监狱里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是不允许与其他犯人说话正常交往的,是被几乎剥夺了一切权力的。
陈桂兰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回家。
四、在狱中遭受迫害之时,朝阳市社保局落井下石停发养老金
二零一六年九月朝阳市社保局追要去被非法判刑期间发给陈桂兰的养老金六万六千多元钱,并且养老金一直停发,到现在老人一直没有生活来源。
所谓“追要”陈桂兰老人被非法判刑关押期间的养老金,是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文件)中规定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且“不参与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而这一文件是违法无效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管理,它只是执法管理部门,因此它无权做这样的规定。
在《社会保障法》和《社保基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和不参与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朝阳市社保局追要去被非法判刑期间发给陈桂兰的养老金六万六千多元钱,以及养老金一直停发,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完全是非法的,是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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