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讲话和报载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法轮功是“×教”的说法源于江泽民于1999年10月26日会见法国记者时讲过的一句话。10月27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发表文章重复着江的谎话。这纯属个人行为和媒体行为,这些不能成为法律依据,无法律效力。
■ 任何法律不能违背宪法
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而国际法律和中国宪法都规定了信仰自由。任何法律不能违背宪法。
■ 法律不能给思想定罪,法律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法轮功学员即使面对中共这么邪恶、持久的迫害,也完全是和平理性的,无任何暴力和对他人的伤害。而法轮功学员无论是讲真相、发资料,这些行为都没有违反中国的任何一条法律。
■ 没有法律罪名的“定罪”
中共起诉法轮功学员的罪名主要是“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可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没有一个中共法官能说明白。
■ 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
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宣布法轮功为×教和禁止法轮功的传播,在同属中国的港、澳,法轮功也能自由生存和发展。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另外,迫害法轮功的一切命令都来自类似盖世太保机构的 “610”办公室,它是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不属于公检法任何部门的非法组织。
■ 中共在法轮功问题上犯了个愚蠢的错误
作为一个无神论政权,它可以认定所有“有神论”都是错误的,但它万不该插手评价哪个有神论是 “正”的,哪个是“邪”的,更不该在其荒谬的评价基础上,用暴力方式去“洗脑”、“转化”一个正常的善良人。中共在干涉信仰自由方面实际上是犯了罪的,
■ 讲真相合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者拥有文字载体是正常的事,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法轮功真相,制作、散发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是合法的。
■ 中国人已接受真相
通过法轮功学员这么多年的讲真相,“信仰无罪”、“信仰合法”已经被很多中国人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