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资料馆】
家住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城关东街。是个职业演员。于2001年被绑架进郑州市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之后,一直绝食抗议迫害,遭到劳教所干警和犯人野蛮折磨。于2002年12月9日在被迫害得奄奄一息后被家人接回。于2003年9月8日含冤去世。2000年2月因到京上访被绑架,被非法关押进汝阳县看所,在此那里管教逼迫她下跪,让她放弃信仰,袁不屈服,被装进铁椅子(手、脚、腰固定死)三天三夜,时值省厅来看守所检查,袁湘凡被抬进抬出,许多人看到后,无不掉下了眼泪。
2000年5月份,5个坚定的大法弟子被绑架到洛阳少年收容所,每人关一个号,管教指示号里犯人任意打骂他们,强迫转化,湘凡被罚跪,被折磨15天。
2001年农历正月初七,政保科长李保现不给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把袁相凡女士骗到县公安局门口,强行绑架送到郑州市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
2001年2月,她在家被绑架,非法关进汝阳看守所,5个月后,因不放弃信仰,放回十多天后,又被公安局骗上警车送河南省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在此受尽了折磨,因不作操,不报数,多次被四、五个人一起上去推倒在地,骑在身上又打又骂,抱住头往水泥地上碰,在三大队被暴打数次后,她仍不屈服,又被调到二大队迫害。
2001年10月18日被调到二大队后,二大队暴徒更加残忍,吸毒犯(所谓的包夹人)经常把她拉进厕所暴打,抱头往水泥地板上碰,在寝室里毒打,因为申诉无门,袁湘凡用绝食抗议如此的非法暴行,2001年10月23日她开始绝食,12天后身体不支,又吃饭2天,11月6日开始长达两个多月的绝食。在绝食期间受尽折磨,一人按头,两人按胳膊,一人坐身上,一人用两把勺子撬嘴,一人专门灌食,嘴撬开后猛灌,灌后按紧头不让动,捏鼻子捂嘴,吐也吐不出,咽也咽不下,被呛得痛不欲生,用尽平生力气喘口气,饭从口鼻呛出,喷到灌食者身上,她们又踢又打,用勺子往头上砸。后来劳教所用金属开口器撬嘴,把口、舌头、咽喉到处撬得稀烂。12月她被强行输液三次,强行插胃管两次,第一次灌稀面汤,第二次灌生盐水,每一次两针管,用一米多长,一公分直径粗的塑料皮管从鼻孔插入腹部,四、五个人按住不让动,每次插管后湘凡都大口大口吐血沫,直喘粗气,脸色发紫,几乎昏死过去,连吐几天几夜血沫,低血压(高压70,低压30),她被劳教所送进郑州市人民医院化验,只化验血和肾,所谓的化验结果说没病,于是她又被拉回劳教所继续迫害。12月冰天雪地袁湘凡和另一位也在绝食的法轮功学员被天天用车子拉进小车间,坐在凳子上,或躺在地板上,被几个包夹架着强行让学走路,直到她俩被拉得筋疲力尽、气喘虚虚,恶徒才撒手。
2002年3月份,袁湘凡浑身虚肿不能行走已达两个多月,劳教所又将她送往人民医院“看病”,结果还是无病,6月份水肿慢慢消下去,肚子还是很肿,象怀孕七八个月似的那么大,一天只能喝一点汤,后来袁湘凡大约有两个月的时间不能够站立,慢慢不能坐,只能瘫在床上,呼吸困难,滴水不尽,生命垂危。劳教所打电话给家里人要三千元看病,家里拿不起,因她的家早已被江氏摧残得支离破碎,丈夫承受不住打击,不得不和湘凡离婚,湘凡在劳教所看病输液灌食所用费用800元左右都是功友们省吃俭用的钱。劳教所敲诈不成,只好草草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不让家人知道,说让家人去取结果,急忙让家人将她接走。湘凡于2002年12月9日被接走,回家后三个月劳教所派人假意去看望,明是看望实际是看她身体恢复好了没有,好了还带回劳教所迫害,因为劳教所只给批了三个月的病保假。湘凡回家后一直瘫痪在床上,不能吃不能睡,整天浑身疼痛难忍,在她母亲、妹妹和众功友的细心照料下她坚强地维持了半年多的生命,终于在2003年9月8日夜与世长辞了。
临被抬回家去时,劳教二大队队长还说:“你要走了,帐上还有一百多元,请客吃了。”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3/6/5/专门迫害女性的活地狱(上)-274878.html
河南汝阳县袁相凡女士生前遭受的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2/10/河南汝阳县袁相凡女士生前遭受的迫害-236094.html
普通女工自述几年来惨遭迫害的经历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1/66318.html
袁湘凡被郑州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迫害致死案事实补充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4/1/27/65917.html
大法弟子袁湘凡被河南十八里河劳教所迫害致死(图)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3/12/21/62964.html
郑州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折磨大法弟子的残忍手段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1/29/61502.html
河南省洛阳市部份大法弟子遭受迫害情况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6/11/12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