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资料馆】
王书军1992年5月在新疆边境部队当兵服役时的照片
酷刑演示:暴打
酷刑演示:手铐脚镣
简介:
976、王书军(Wang,Shujun),男 ,36岁,河北省邯郸市法轮功学员王书军因为坚持信仰,被中共非法判刑,在狱中备受摧残,出狱后他和妻女仍然遭到当地中共人员迫害,最终饱经迫害的王书军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日含冤离世。
王书军是河北省邯郸成安县王彭留村村民,他为人诚实、正派,曾在新疆边境部队服役四年,在部队人品好,担任班长。退役后心灵手巧的王书军学会做装修工作。他原本有一个让人羡慕、幸福美满的家庭。勤劳善良的妻子赵素英和乖巧的女儿。
王书军一九九八年喜得法轮大法,妻子随后也走入修炼, 在这个世风日下的浊世中他们找到了一片心灵的净土。“真、善、忍”的真理之光照亮了他们的生命之途。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后,法轮大法和大法师父在中国大陆被无端诬陷。忠厚善良的广大法轮功学员在法轮大法中亲身受益,他们想让政府高层了解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好功法,根本不是电视上所说的那样。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王书军和妻子带着只有两岁的女儿一起去北京上访,
来到北京,结果政府不但不听忠言,还把他们全家绑架回了成安县公安局。当天在公安局恶警把幼女从母亲手中粗暴夺走,又当着孩子的面扇了母亲两巴掌。吓得孩子一直喊叫“妈妈”,孩子在回家时撕心裂肺痛哭了一路。
夫妻两人分别被关进两个办公室。四个身高一米七五左右,年龄大约二十七、八岁左右身强力壮的恶警围着弱小的赵素英。恶警让赵素英脱掉鞋子,光着脚,双腿跪地,用内带金属丝芯一米左右长的粗黑皮橡胶棒,四个恶警轮番抽打她的脚心、腿肚子、后背;用烟头烫她的耳朵,一边打一边逼问她为什么去北京,足足毒打四个小时。恶警看王书军身体结实,不停猛击他的胸口,打得更惨。当天夜里两人又被关进成安县看守所继续迫害。当时成安县公安局局长是李志德,政保股头目是田贵生、杨士华。
王书军在看守所被戴连体手铐脚镣。高大的身材只能弓着腰,被踢打时身体呈一团往前翻滚着。大约半年后,于二零零一年王书军被非法枉判三年,送往石家庄河北省第四监狱继续迫害。
石家庄河北省第四监狱对外标榜文明监狱,实质黑暗无比,迫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王书军在第四监狱六监区这座人间地狱经历了惨无人道的迫害,打骂体罚是家常便饭,狱中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等之类的暴力犯成了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打手。他们对法轮功学员实行高压严密监控,每时每刻连吃饭、上厕所都要包夹监视,并强迫他们做奴工。
监狱“教育处”所谓的“攻坚班”,就是从监区调来暴力犯当打手,和狱警一起把法轮功学员“熬”服、“打”服。“攻坚班”上,大法学员被强制“熬鹰”──持续不准睡觉,暴力犯和警察轮番值班,睡觉就用干毛巾擦眼球。恶徒把板凳翻过来,强制法轮功学员坐上,腿还要散盘起来,强制坐凳子腿,让全身重量压在凳腿不准动,动就挨揍。开始给饭,不久就限量甚至禁食、禁水、禁上厕所。每天不断用造假的新闻片洗脑、问话,毒打。按暴力犯的经验,一般四天,人就开始尿血,五天就精神崩溃了。王书军被“熬鹰”, 连续七天七夜不让睡觉, 受尽非人折磨,被恶人毒打得头上伤痕累累。
王书军在监狱遭受的迫害使身体彻底垮了,已经至少半年多起不来床,在狱中邪恶之徒对王书军还施以何种非人折磨、酷刑外界无从知晓。王书军从狱中回家后,为了不让亲人好友伤心难过,不再给她们增加任何痛苦,他不再提起在狱中遭受的折磨。堂堂男儿,铮铮铁骨,巨关巨难,一人承担。
王书军遭非法关押期间,由于家里失去经济来源,赵素英还要种地、抚养年幼的女儿,根本没有钱。三年中尽管她非常思念担心狱中的丈夫,女儿每天想见爸爸。仅在二零零一年春天赵素英借了两百元钱带着小女儿去监狱探视丈夫一次。
三年刑满,也就是二零零三年“十一”,赵素英去监狱接丈夫王书军回家。望着从监狱大门走出来的丈夫已不敢相认。原本身高一米七三,体重128斤身体健康的他,已是瘦骨嶙峋,不成人样,体重仅剩60来斤。走路都是摇摇摆摆。回家后胃像萎缩了一样,连盛饭的力气都没有,每顿只能吃一点点儿维持生命。
尽管王书军被无辜折磨成这样,当地的邪党人员仍不放过他。二零零四年正月初五,家家户户都在团圆欢度传统大年,丧失人性的邪党党徒哪里顾忌法轮功学员及家人的死活,成安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恶警连日红指使新城区派出所三、四个恶警大白天闯入王书军家中,将王书军强行绑架,以王书军在家看法轮功真相光碟为由将身体极度虚弱的他又非法关押在成安县看守所。因家人非常担忧他的身体无法再承受迫害折磨,几次找到公安局要人,县政保股恶徒连日红故意推脱责任不肯放人。后来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才把人放出,家人又被勒索两千元,农历正月十八才让王书军回家。家里实在没钱,两千元还是从三家亲友中借的。
在家里仅呆了两个月后,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上午,邯郸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类似盖世太保的恐怖机构)头目曹志霞(女)、县公安局连日红之流,以王书军不转化为由,指使成安县政保股和新城区派出所四、五个恶徒再次从家中将王书军绑架走,关到邯郸市洗脑班,洗脑班设在邯郸劳教所专管队。
恶徒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强行洗脑,王书军始终不配合他们的无理要求,拒写四书,绝食抗议二十多天。长期的监狱折磨,使原本年轻而健康的他身体已极度虚弱,在洗脑班关押一个多月后,王书军已是奄奄一息,曹志霞之流看他身体实在不行了,怕承担责任,但仍不死心还想让王书军交保证金。王书军说:“我家已经被勒索的一无所有,还欠外债五千多元,你们想要钱,我家只有三间平房,你们可以卖掉,然后可以挖坑卖土,想要多少钱就挖多深的坑。”
因邪恶之徒担心王书军影响他们转化其他法轮功学员,就骗其他学员说送王书军去医院,一个月后把危在旦夕的王书军送回家中。
可长期的残酷迫害使王书军的身体再难恢复,回家后王书军已不能进食,一个月后,农历二零零四年五月初三凌晨4点(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身心耗尽的大法弟子王书军被迫害致死,撇下可怜的孤女寡母就这样含冤离去,年仅36岁。家中一贫如洗,连安葬的费用都没有。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邯郸成安县林里堡乡王彭留村的法轮功学员王书军和妻子赵素英带着只有两岁的女儿一起去北京上访,被绑架回来后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石家庄第四监狱。石家庄第四监狱是邪恶的黑窝,王书军在那里受尽了折磨,于二零零三年十月才被放回家。
二零零四年四月,邯郸六一零头目曹志霞指使县公安局连日红等恶徒绑架了王书军,在洗脑班恶徒对王书军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摧残。长期的监狱折磨,使王书军年轻而健康的身体变得极度虚弱,在洗脑班关押一个多月后,王书军已是奄奄一息,但他仍然坚持自己的信仰,坚决不写保证书。曹志霞之流看他身体实在不行了,怕担责任才放他回家。可长期的迫害使王书军的身体再难恢复,王书军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日凌晨四点含冤去世,年仅三十六岁,家中一贫如洗,孤儿寡母穷的连安葬的费用都没有。
幼年丧父是人生最大的不幸之一,王书军的女儿那年仅仅六岁,就再也看不着疼她爱她的父亲了。没有了父爱,对于一个孩子来讲,打击可想而知。而所有的这些悲剧和残酷的事实都是中共一手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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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算公部门中不法份子之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言论自由】之规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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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之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中明文规定「妨害司法罪」,如下: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八章中明文规定「贪污受贿罪」,如下: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章中明文规定「渎职罪」,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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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610头子李东生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集团成员,现已遭报成阶下囚,共犯利益结构份子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涉案情节、犯罪刑罚及课责。《刑法》中就具有特定职权借机藉端、滥权(包括:居其位包庇迫害消极不作为者)渎职者有从重处分之明文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