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违法维持对法轮功学员邓玉林等的冤判
辽宁本溪市法轮功学员邓玉林、张莉敏、张鹏柱、杨丽威,2019年5月23日被绑架构陷,2020年9月4日被非法冤判后,上诉至本溪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20年11月17日,在律师没有递交辩护意见的情况下,绕过律师、不通知律师,直接对法轮功学员,非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法律成了一纸空文,律师成了摆设!律师的辩护权也被剥夺!
在律师二审律师阅卷时,本溪市中级法院副庭长熊铁宁对律师说,现在案子太多了,不管你交不交辩护意见,都不影响我们下裁定。
桓仁县法院一审违法剥夺亲属辩护权、禁止家属旁听,在家属对审判长王思杰、法官陈晓云、公诉人孙金甲提起刑事控告后形成利害关系,相关被控告人依法应该回避却不回避,枉法裁判、制造冤案!
在面对一审明显违法的情况,二审法官熊铁宁不仅不终止冤案,而且再一次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剥夺亲属辩护权、不允许亲属做辩护。家属因此对二审法官熊铁宁也提起刑事控告,形成利害关系。但是,熊铁宁应该回避却不回避,无视法律、继续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本溪市中级法院:024-43669977
院长 王海霞
副院长 杨卫红、谷霞、吕文斌、于文芝
刑二庭庭长 陈长生
副庭长 熊铁宁 024-43669166
纪检监察室 马也 024-43669215
纪检监察 024-43669955
本溪市检察院:024-42229016
第六监察部(原控申科) 杜恩东 024-42229020
第一监察部(原公诉科) 刘玉 024-42229031
桓仁国保大队长 王成刚 18340401117 、13841474555
普乐堡派出所所长 丛志江 13704240261
桓仁普乐堡派出所指导员 刘志伟 024-48212370
桓仁普乐堡派出所警察 王皓 13130136048
一审
责任法官;
刑庭庭长 王思杰 024-48871870、18641468567
副庭长 陈晓云 024-488718318、18641468568
公诉人:
桓仁检察院公诉科 孙金甲 024-48860305、13842481825
批捕科责任人:
批捕科(侦查监督科)王宏军 024-48105103
桓仁县法院:024-48871809
院长 王其林
书记 李冰
王民 024-48871801、18641468666
主管刑事副院长 包谏国 024-48871805、18641468678
副院长 周尊东 024-48871808、18641468577
副院长 张彦武 024-48871826、18641468677
刑庭
庭长 王思杰 024-48871870、18641468567
陈晓云 024-488718318、18641468568
朱福忱 024-48871849、18641468522
(上述三人基本参与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刘倩 024-48871831、18641468631
桓仁县检察院:024-48832011
检察长 郝慧利 13941423699
副检察长 徐民泰(负责公诉科和控告申诉科) 024-48822379、13500446989
副检察长 李毓刚 024-48828656 宿舍02448861789、15941473789
副检察长 张忠秋 024-48829201、13504141260
副检察长 李云龙 024-48822217 宿舍024-8825004、13500440545
政治处主任 卢春峰 024-48860633 宿舍024-8828922、13130387567
办公室主任 冷剑 024-48860323、13030732999
公诉科
科长 宋继峰 024-48832302、15174016155
孙金甲 024-48860305、13842481825
控申科
科长 于丽艳 024-48862107、13942491020
徐巍 024-48862107、15204085552
本溪市看守所
电话(女看):024-45998227
所长 韩殿凤 董赢 崔运涛
桓仁县看守所:电话 024-48911700
大队长 孟繁华
教导员 薛立国
副大队长 樊英才 王洪新 姜元立
沈阳法轮功学员汪淑洁被非法关押 下落不明
11月24日晚9点左右,沈阳法轮功学员汪淑洁陪丈夫去北京看病,在沈阳北站安检时被翻出真相币、大法书、mp3等,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暂不知是哪个拘留所,第二天被非法抄家。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一老年法轮功学员被警察骚扰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路、昆鹏小区法轮功学员姓杨,76岁老太太,在讲真相时,被一年轻便衣警察把她装台历的小推车装在一辆白色轿车的后备箱里,不让老太太走。老太太被绑架到黄河大街派出所,当天晚11点多钟,已安全回家。
锦州白铭芳就停发养老金上诉案的进展
2020年11月19日上午,白铭芳被锦州社保局非法停发养老金的行政上诉案在锦州中法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和社保方都表现出良善的一面。审判长王锦鹏明确表示白铭芳在服刑结束后社保部门必须按月给正常开工资,没有附加条件,最后他限定社保七天时间,如果社保不答应这期间给白铭芳开退休金,法院将强判。
法官对社保局依据的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仍持认可态度。希望同修们继续正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