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社保中心延续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经济上截断”的迫害指令,对被中共枉判关入监狱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剥夺在刑期间发放的养老金。所谓依据却是一个二十年前一个部门的无法律效力的函件(劳社厅函[2001]44号)。
以下是上海社保中心非法追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所用的手段:
一、发告知书,让被扣养老金的受害者,几天之内到上海社保中心去。不去就直接停发养老金。
二、去了之后,得到的信息是根据法院提供的名单,追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期间已经收到的合法的养老金。
具体的操作手段是:
1、让被扣养老金的受害者签订一份《委托授权书》请求追扣自己在刑时合法收到的养老金。抢了人的钱,还让被抢者签下委托抢劫的书面材料。确实,一旦签了《委托授权书》,就意味着自己自愿的请社保中心来扣自己的养老金,一旦签了《委托授权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自己是罪犯,那么社保中心就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每月扣掉所谓的归还数额后发给数量极少、低于平均贫困收入的部份养老金。
2、对那些拒绝签《委托授权书》的,那么社保中心就停发了养老金,还被送上失信人员信息平台。
针对社保中心的违宪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得不到回应,那么就去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是势在必行。
列举一份法轮功学员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部份内容
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是:
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养老金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时发放养老金并纠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权力滥用
列出的复议理由是:
1、申请人退休,经人社部门依法确认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养老金至2020年11月止。
2、养老金是用于我基本生活消费,我无其它生活来源,在上海二十几万花出去容易,现在让我一个老人拿出,这不是强人所难吗?我不还,就不发我的养老金,让我一个老人如何生活?这违反了基本的人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被申请人凭借一纸告知书就把宪法践踏于地,胆大包天,荒谬绝伦。被申请人的还款请求远远超出了民诉的诉讼时效,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3.《社会保险法》是国家法律,不容个别部门或个人以某部门的文件
以某部门的文件去改变法律的规定是人治的社会的特征,与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悖。对我所谓的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如果有关部门在这份判决书之外还要再进行经济剥夺,这是对生效判决书绝妙的嘲讽。连政府部门都不承认这份法院判决内容的合法性,要对这份判决书判决内容随意变更,法外用刑,我又所犯何罪?
4. 我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为一个法轮功学员,有什么能力去影响国家法律的实施?我的判决书没有一句话说明我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况且“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没有法轮功(见公通字[2000]39号与[2005]39号)。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2011年3月1日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第99号、第100号,即废除了对法轮功书籍的禁令。现在法轮功在全世界广泛洪扬,《转法轮》有40多种译本。
法轮功学员认为:对于我的养老金问题,社保中心践踏《宪法》,违反《社会保险法》,无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官官相护的地方政府给予的蛮横不讲理的答复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里面写道: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轮功学员因坚持信仰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而被中共迫害,他们被非法判刑、关入监狱迫害,不仅遭受各种酷刑,身心受害,而且冤狱回家数年后,突然遭遇中共无理停发、扣发赖以生存的养老金,天理不容!将拒签《委托授权书》的法轮功学员送上失信人员信息平台,直接影响到正常出行及一些必需的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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