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湖南省国保大队、长沙市国保大队和各区公安分局,根据长期网络与电信的监控及跟踪,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李志刚、陈阳、曹志敏、张灵革、章芙蓉、刘燕萍、喻辉、夏敬泽、孟凯、徐丽华、文静等二十多人。此后,办案单位浏阳公安局闭门,拒绝与接待法轮功学员的律师见面。
出示空白公章 非法抓捕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与二十八日,长沙市公安、警察、派出所、小区人员穿便装上百人,深夜撞门入室,绑架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连80岁的老人都要绑走。这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中有博士生、高干、教师、律师等,都是有文化有素质的修炼真、善、忍的修炼者。
在这次绑架法轮功学员的事件中,参与人员讲的长沙本地话为多数,却冒称是浏阳市来的,全都拿着盖个浏阳市公安局空白公章的文书。
过程中,他们恣意抄家,乱翻大法书、计算机、打印机等私有物品。当被问到为何绑架人?曰:“我们是奉命行事!”且拿不出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来绑人。
目前,除法轮功学员曹志方、杨芳未批捕,已被送洗脑班,其余人员都被非法批捕。有的学员家里有80多岁的父母,有的学员有小孩,又不准家人接见,过年都不能看上一眼。有个老年法轮功学员的孝顺女儿写了封劝善信给迫害者,反遭非法关押。
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和检察院对以上法轮功学员刑事拘留和批捕中使用的罪名都是触犯《刑法》第三百条 第一款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但稍分析,就会知道这是一个典型的冤案。
根据中共现行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中国政府认定的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邪教”之说只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
再者,《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对法轮功学员打压使用的罪名都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但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或哪一条法律使之不能实施?根本找不到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来证实,因为本来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依据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浏阳市公安局闭门拒绝律师
绑架事件发生后,有家属为被绑架亲人聘请了律师,律师从外地赶到长沙,于第二天去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告诉律师,当事人已于当天被办案单位接出,“监视居住”。依照法律,因当事人在当地有住所,监外居住也应该送回家进行,或者通知家属才行,可家属未接到任何通知,也不知究竟关在什么地方。
由于害怕被人知道事件真相,面对家属聘请律师,当地人员避而不见,不肯开门,把律师全拒绝、退掉了。律师找到办案单位浏阳公安局时,每个办公室灯都亮的,都有人,见律师来了,都不肯开门,等律师转身走出公安局大门,里面人员纷纷开门出来,看律师是否走了。
律师找到浏阳市公安局和浏阳市检察院,也没有任何结果。依照法律程序,律师向浏阳检察院控告:律师会见过程中,找不到当事人情况。当时检察院的相关人员跟公安局的人员联系,也无法联系上,告诉律师等几天,协调好,再电话告知。
奉劝执法人员遵守法律 释放无辜
湖南法轮功学员致信给湖南浏阳公检法人员,奉劝他们不要听什么人的命令迫害法轮功学员,立即释放法轮功学员。
一九九二年二月,即柏林墙倒塌两年后,一名东德卫兵英格·亨里奇因为开枪杀死偷越柏林墙的青年而接受审判。英格·亨里奇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那个时候,我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法官当庭指出:“作为士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枪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法庭最终判决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
在此,奉劝湖南浏阳公检法人员“枪口抬高一厘米”保护修炼真善忍的好人,更是给自己留下生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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