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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四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四位法轮功学员陈秀萍、史美兰、余德贞、刘翠梅,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遭非法庭审,四人从各自学炼法轮功后自身体健康及亲属的变化,讲述了按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从做好人做起,事事处处都要为别人着想,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修炼体会,自己也没有犯法。三位律师依当前法律法规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

庭审从上午9时起至下午17时40分,中午休息约1小时30分。当庭没有宣判。

一、荒唐“庭审”——法院通知确认的开庭时间被用来单独审查、威胁各辩护律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通知法轮功学员陈秀萍、史美兰、余德贞、刘翠梅的家属和辩护律师: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时在大武口区法院对四位法轮功学员开庭审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一位律师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到一间屋子后,屋子里的数人(法官和惠农区国保大队警察)向律师索要律师办案手续(此人是惠农区国保大队警察,律师不知道),律师如实拿出当前案件的办案手续欲呈于索要人,索要人两手抢走这些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当事人家属及当事人亲自签署的聘请律师的《委托书》,并拒绝归还。造成了没有办案法律文书的律师不能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后果,切切实实的剥夺了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法律赋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时前,当律师和家属按时来到法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和冒充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各位律师进行了单独“审查”和当前政治形势的“教育”,在预定“庭审”时间进行该项“庭审”的有自称大武口区法院一位女性副院长,刑庭庭长,刑庭法官以及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的惠农区国保大队警察等人员。

第一位律师被法院工作人员领到一房间,庭长说法轮功是敏感案件,我们要对你进行审查,是谁请的你?通过什么方式请到你?律师大声说我的当事人家属一直和我在一起,这时走进来另一人把庭长叫出去,随后这人进来向律师要《律师执业证》看,律师看那人不象法官就说你先把你的工作证给我看看,那人站起来就走了。有人告诉律师那人是惠农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

第二位律师被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的惠农区国保大队人员在法院一办公室进行审查,问谁给周老太(当事人母亲,)介绍的你?是谁给出的律师费?律师说今天开庭是审理刑事案件,你问的是民事所管,你所问的事与今天的刑事庭审无关。

第三位是河南的律师,被一位女的自称是副院长的带到办公室后说,法轮功是敏感案件涉政治问题,现在打击黑社会你是知道的,你是河南律师怎么到宁夏来代理法轮功案件,是谁介绍的,收了多少律师费?律师说无可奉告,没再理她。另一法官做笔录,律师说我不会签字的,你们作为法官通知今天开庭,可你们有意不开庭在干这事,加重委托人的费用,作为法官连你的职责都忘了,你们在违规违法。法官又询问委托人刘某(老家河南)怎么知道这个律师的,钱是谁给的,刘答钱是我自己的,亲自和律师签的委托书并付了律师费。法官做了笔录并叫委托人解聘河南律师,委托人没同意。

原定十二月八日的开庭审理在上述闹剧中,以抢夺一位律师与当事人签署的委托文书及相关附件的恶劣行径,剥夺了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法律赋权,身为公务员的法律人实实在在的破坏了该部份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参与上述“审查”、当前政治形势教育、威胁恐吓的法律人同时与北京司法局、河南司法局询问核实律师身份。一位律师对法官说,不要跟形势太紧,想想文化大革命跟的太紧的那些人的最后下场。

在上述同一案件诉讼活动中,法院和公安合谋以法院开庭的名义,行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辩护律师进行所谓的“审查”、威胁恐吓律师及其委托人和欺诈、抢夺律师和当事人或亲属签署的聘请律师的《委托书》的行径,企图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相关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律师参与辩护、监督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定,是一起负责侦查的惠农区公安分局人员和负责审判的大武口区法院法官合谋,采用欺诈、威胁律师、当事人及其亲属,抢夺律师与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的种种行为,典型、充分的破坏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法院不顾及自己所发开庭通知的严肃性,置法院的颜面于不顾,开创了预定开庭时间内,精心开展了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所谓“当前政治形势教育”,并合谋或纵容惠农区国保大队警察在法院内公开抢夺律师的私人证件和办案法律文书。粗暴的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的正确实施。

此后,石嘴山市大武口法院通知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下次开庭时间是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时。

二、没有法律法规、证据支持,指控罪名与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无关联的荒唐“庭审”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庭审开始,余德贞得知庭审采用视频开庭形式就对法庭说,按照有关规定我不同意视频开庭形式。法庭休庭半小时后宣布驳回余德贞的请求,继续视频开庭。只允许一位亲属视频旁听。

陈秀萍得知丈夫签字委托的律师、自己签字委托的律师因自己还不知道的原因不能到庭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深感事情的复杂,就当庭辞退了法院指定的做有罪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自己为自己辩护。

庭审中四位法轮功学员回答了公诉人、律师提出的法轮功问题、罪名指控问题、犯罪证据问题。

余德贞说:我亲眼所见自己的父亲患了不治之症,修炼法轮功好了,多活了二十年。看到重获新生的父亲,见证到法轮大法的神奇与超常,我也走入大法修炼,我坚信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轮大法是正法 。我是法轮大法修炼者,使自己道德品质得到了提高,处处为别人着想。我没有参加任何组织也没有违犯宪法和法律,我只是要做一个更好的人。

陈秀萍说:我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在家中是个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在社会上是个好邻居好公民是大家公认的好人;公诉人提出我散发的资料是违法的,请公诉人解释这些资料犯了谁家的法?危害了谁?危害到什么程度?还是谁疯了、傻了还是死了?

史梅兰当庭问公诉人,我的行为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们没有组织,更不是×教组织;也不会破坏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请公诉人出示证明法轮功是×教组织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的、又对社会造成了什么伤害的证据。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都是合法的,传播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大法弟子被绑架、关押、甚至判刑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

刘翠梅说,我为了身心健康,为了信仰真、善、忍做好人,遇事向内找修心性,我是一个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好公民,被你们抓被你们判太荒唐了,全是诬陷。

四位法轮功学员告诉公诉人和法官,我们真的是为了你们好,你们不要再迫害大法弟子了,不要再走江泽民的老路,对自己对家人要负责任,为自己也为家人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不要当替罪羊,按一个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个人超越《宪法》非法的刑事罪名来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修炼人是枉法的,将来是要追责的。

三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就公诉人的指控、就案情共性和当事人个人所涉法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三位律师一致认为: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的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一条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二、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她们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也没有各当事人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具体指证。

三、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1、涉案当事人没有参与、利用邪教组织的证据。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2、涉案当事人没有破坏国家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涉案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3、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四、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指控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各当事人是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们有什么能力或权利能导致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人也没有对此残缺进行必要的补充。

五、没有社会危害性

1、以客观后果来看,涉案当事人仅仅是修炼法轮功而已,其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2、从主观恶性来看,没有主观恶性的。她们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们所做的事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
3、从手段上看,所采用的手段是和平的、理性的,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六、从涉案证据认定来看

1、本案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遭到了全部涉案人员的全部否认,并缺乏人证物证,不能认定。
2、按照法理常识,涉嫌共同作案的同案人,彼此要有共同的故意,以及分工协作的行动,本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3、本案“行动轨迹的说明”,在2020年4月26日至5月12日期间,陈秀萍、史梅兰、余德贞三人一起,共同传播了法轮功宣传品。办案警察只找出了2020年5月8日那一天(其它找不到),解释说是陈秀萍同余德贞一起在外面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镜头,且画面小看不清,不能确认画面中的人和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及时贴实物贴在哪里?画面啥样?公诉人没有举证,不能认定。
5、向人口头宣传法轮功,无论真假,无论几个人一起行动,两高规定该怎么处理了吗?公诉人不应超越两高划定的范围来司法。

七、依法准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无罪释放各位当事人

(一)、两高司法解释本身有些内容违宪违法,在本案的处理中应该不适用

1、公诉人引用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款、第(十二)款来处理本案,并不正确,至少并不全面,损害了各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⑴、该《解释》的第二条第(七)款,“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构成犯罪。违反《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不适用。需要一事作出二次法律评价?
⑵、起诉书没有声称“经依法审查查明’当事人“制作、传播”电子信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也没有查明当事人手机等电子信息储存介质中内容、传播方式、持有意向。公诉人临时声称“为传播而持有”,完全是无中生有,不符合实际。套用该《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款和该《解释》第五条是错误的。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轮功的性质,以及应该怎么对待,公诉人没有提供法律依据,因此不存在各当事人利用了法轮功什么组织去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可能。应无罪释放各当事人。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 1992 年 5 月在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 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 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 善良,宽容,平和。1998 年下半年,以乔石为首的 部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 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法轮功于 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并于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法轮功至今已弘传世界 100 多个 国家和地区,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 法获得各国各界的褒奖、支持决议 案和信函超过 4800 项。“真、善、忍” 的信仰得到了世界各族裔民众的爱戴和尊敬。

法轮功能让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应该是受社会提倡和保护的人,不应该是法律惩戒的对象。不应该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民警察绑架关押,更不应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最不应该站在法庭上受审。

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都能秉持道德良知,按照《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公通字〈2000〉39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50号 》等正义善念,现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规依法办案,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控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驱使,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

大武口区法院部份人员信息
一、审委会专职委员
张德平 0952—2213226、18009526177
马克勤 0952—2213370、18009526004
董雅玲 0952—2027323、18009526002
刘 楠 0952—2030550、18009526133
周清宇 0952—2017259、18009526019
丁彩霞 0952—2017259、18909526037
安继民 0952—2213255、18909529980
杨中祥 0952—2213255、18909526012
李 涛 18009525510 18009526818

二、纪检监察室
张学海 0952—2023508
苏发林 0952—2023508

三、政工科
强 梅 0952—2212611、18009526035
李治刚 0952—2212611、18009526169
许 瑞 0952—2011190、18009526103
蒋冰心 0952—2011190、18009525826
展可婷 0952—2011190、13469565730
三、刑事审判庭
李天军 0952—2017260、18009526090
魏娟娟 0952—2016148、18009526098
王 伟 0952—2017260、18009526192
周海斌 0952—2016148、18009526068
申晓丽 0952—2016148、18009526150
许永涛 0952—2016148、18009526602
张 洁 0952—2212352、13895625743
张 敏 0952—2212352、18009526151
四、审监庭 0952—2017739
徐 宁 18009526159
杨红霞 18009526802
苏 琦 18009526620
马 智 18009526030
张 强 18009526005
蒋光莹 18009526109
刘宝义 18009526805
杨 琴 1510962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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