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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司法“先进单位”真相(2) ——河北高阳劳教所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明慧通讯员报导)中国是什么样的国家呢?在人类社会中,有几种典型的国家体制:

1、君主制:君主制是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实行终身制,并且是世袭的。

2、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继承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势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或民主。

3、法制: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人类在没有宪法之前就是有法制的。

4、法治:法治是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

从这些概念看,中共独裁的中国,是不是哪个都对不上号?更有甚者,暴力残害善良民众的个人和单位,反而是立功获奖、司法系统学习的榜样。请看以下河北高阳劳教所的例子:

河北高阳劳教所因所谓的“转化率”高,被中国司法部记“集体一等功”。一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人间地狱,河北高阳”的民谣,真实地道出了高阳劳教所的血腥与罪恶:

高阳劳教所所长王培毅、副所长武士旺,任职期间实施酷刑迫害法轮功学员。高阳劳教所设有高压电棍一百多支、酷刑五十多种,二楼常年设有带隔音和监控设施的“魔鬼屋”作为秘密刑房,办公室、值班室、库房、所内菜园和野外庄稼地,以及远离劳教所的几个奴工“劳务点”,无处不是毁人的刑场。

特别在夜间,针对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摧残经常发生,警察把她们拖进“牢中牢”、推入 “埋人坑” 、通上“电老虎”,在闪烁的蓝光和堆堆篝火下,把人折磨得血肉模糊、生不如死。高阳劳教所至少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七人,致精神失常四人,伤残者不计其数。这就是真实的高阳劳教所。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

因所谓的“转化率”高,被中国司法部记 “集体一等功”,王某本人也因不遗余力地迫害法轮功学员而多次受“嘉奖”。

女子大队长(原五大队长)杨泽民,暴行总指挥,指使手下警察狠狠地打,一般他不动手,但一出手就残忍无度,与刽子手无别。他说:“不管你们以前怎么样,不管别的劳教所怎么样,也不管国家法律怎么样,到了这就得听我的,不然的话,就凭我在高阳混了这么多年,治死你们!”等等。

高阳劳教所就是利用这些没有人性的恶人,以酷刑折磨实现对法轮功学员“转化”的。但恶报如影随形,二零零五年二月,高阳劳教所所长王培毅,副所长武士旺,被当地检察机关逮捕,罪名是“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王被捕引起河北政法系统极大震动,那些曾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警们,人心惶惶,嚣张气焰大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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