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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法律体系崩解的分水岭(1)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发生在现实中的事情,有时看似偶然,却是必然。2001年,杀人悍匪张君在重庆落网,将他抓捕归案的正是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文强。后来文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张君对他说过:“你有一天也会和我一样,只要你挡不住诱惑,你也会走上我这条路。”10年后文强被注射执行死刑。预审时,他对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也说了张君对他讲过的话;而膨胀到无以复加的王立军最后也的确受到了审判。

2020年、2021年,大陆媒体接连高调声称:“全国多地政法系统出现塌方式腐败”、“窝案式腐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1999年:中国法律体系崩解的分水岭

在1980年代,“文革”正式结束之后,中共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危机。

在“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砸烂公检法”,将司法彻底踩在脚下。作为中共体制内的每一个个体来讲,许多人本身就是无法无天的文革牺牲品,所以,启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很快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对文革的乱状可谓心有余悸。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邓小平时期,中共政治改革已经开始启动。赵紫阳执政时期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政治改革方案。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公务员制度都已经开始着手。然而,1997年中共领导人邓小平去世,曾被邓小平屡次敲打的江泽民喜极而泣,对于所谓的政治改革毫无兴趣,而是开始清洗异己,保权、集权。

1999年,江泽民对于在全国范围兴起的法轮功热,心怀不满,并最终掀起了对法轮功残酷迫害。江泽民本以为这不过是一次“指鹿为马”,是让官员选边站队的机会,未曾想就此开始,江泽民拉开了埋葬共产党的“腐败”运动,以及公权力的崩坏与瓦解从此开始。

直至2000年,政治局委员们也对镇压不以为然。让江泽民十分恼火的是,除山东、辽宁等少数省份外,许多省市对镇压不感兴趣,对镇压的指令阳奉阴违,尤其南方一些省市如广东,到1999年底仍然有“法轮功绝大多数是好人”、“在广东不判一个”等说法。

2000年2月,江泽民亲自去广东督战。他批评广东对法轮功“镇压不力”、“软弱”,要李长春在政治局会议上做“检讨”,还亲自给深圳市委发传真要他们“守住阵地”……在江泽民和罗干的高压下,广东终于开始劳教法轮功学员。

对于法轮功的态度,成为江泽民衡量是否提拔官员的最重要指标。作为一个国家首脑,对于一项以真、善、忍为原则的佛家修炼,视为头等大事,亲自发令、亲自拨款、亲自扶持一线打手、亲自点名重判,对于转化(即让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数量,作为考察各级官员的首要指标,以仕途升迁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裹挟了各级官员倾力迫害法轮功。

二、法官现场订律法:“1个字加判1年”

2000年至2002年12月,周永康任职四川省委书记期间,因极力推动并直接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受江赏识。有一次,江泽民到四川视察,听汇报时,对迫害死43名法轮功学员的周永康大加赞赏,遂被重用,2002年,被江直接调任公安部部长兼党委书记,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配合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推行迫害法轮功。2007年中共17大上,周永康晋升为中共政治局常委,并接替罗干成为中央政法委书记,正式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

对此,看透门道的周永康,曾公开发出这样的指令:“杀人放火可以不管,法轮功得抓!”

江泽民亲自出席对于政法、公检法的表彰大会,而出席表彰大会的最重要的“政绩”就是打压法轮功。当执法者的最后一丝善良本性被彻底摧毁后,人恶的一面极度地膨胀起来。

中国司法体系的溃败,只要对中国社会稍有了解的人都会脱口而出,是江泽民的腐败毁了一切。

中共非法判决是为了把法轮功打压下去,根本不在乎学员是否违反法律。“不管什么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党保持一致,对法轮功决不手软。”“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这已是中共法官的典型语录。

原广州市东山区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韩跃娟,被非法判刑六年,在非法庭审时,她大声连续三次讲出她的心声——“法轮大法好”。法官竟因此给她加刑3年。法官的所谓解释是,讲一句加一年刑期。

辽宁省清原县法轮功学员张金生2004年9月6日被非法庭审,张金生教别人上明慧网被判八年。张金生认为自己坚信真善忍做好人无罪,在法庭上喊“法轮大法好”,并在法院的非法判决书上签写“法轮大法好”,法官恼羞成怒,说是“1个字加判1年”,“法轮大法好”5个字加判5年,最后冤判13年。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这样形容司法败坏的恶果:“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官,象征一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堡垒,是百姓寻求公道的终审机关,然而,在江泽民疯狂发起的迫害法轮功运动中,却把作为“社会基石”的法庭彻底“空心化”了。

三、中国的司法究竟腐败到什么程度?

权力的黑社会化是可怕的。但比这更恐怖的是黑社会化的权力普及化和它的完全日常化。文革后稍许恢复的良知、道德、正义、公平等基本价值理念,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再一次被彻底地摧毁了。所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就再也没有安宁之日。

身居法律机关的人,如果反过来利用法律,那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看一看中共的法律体系,其内部生态,已经到了何种地步:

1、法官与法官联手,在法院的立案、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刑事、审判监督等领域,随意、公开“作案”。

2006年11月6日,据中共官网报道:法官与法官结盟,上下级法院联手、公开利用经济、民事审判权作“窝案”。

2、审判序列的院、庭长、法官相互配合、彼此通气,协同作案。

2006年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以“吃喝嫖赌样样全、阜阳中院法官群体道德缺失透视”为题,报道:2005年3月2日,阜阳中院副院长朱亚、执行庭长王春友、经一庭庭长陈和平、经二庭长董炳绪和执行庭一位法官被纪委 “双规”。

人物周刊撰文称:2004年5月,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吴振汉和湖南省高院10多名院、庭、局负责人(及法官),因严重违法,先后东窗事发。

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3、法官与诉讼掮客,合谋获利。

把有牟利可能的案件介绍给自己养的律师,从中获利。

据司法部2004年统计分析:2002年,仅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发生的13名法官腐败窝案中,就查出涉案律师44名;次年司法部对武汉、宜昌等六城市法官受贿犯罪专项调查,发现牵出行贿律师多达88名。司法部进一步调查认为,在从事诉讼业务中,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具有普遍性;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律师与司法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当事人利益。

伴随司法环境的恶化,遭受法律不公者中出现极端行为,2017除夕的前一天的广西陆川、2017年2月17日下午2点左右江苏沭阳县、2016年3月4日北京昌平区回龙观、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零陵区等等,均发生了法官被当事人伤害致死致伤的恶性事件。从这一角度,法官也直接成为中共毁坏法制的受害者,这样的结局,引人深思。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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