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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法轮功学员 辽宁女监监狱长徐敏被举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继美国二零一六年通过《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之后,加拿大、英国以及欧盟二十七国等已制定相关法律,严厉制裁侵犯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迫害人权的中共官员和基层执行者,包括禁止入境和冻结财产。已有多批人权恶棍的迫害材料递交二十九国政府。辽宁省女子监狱监狱长徐敏被举报。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辽宁省女子监狱是最残暴、最狂虐、最血腥的“黑暗集中营”之一。二零零三年,该监狱被中共授予“国家部级监狱”。如同沈阳马三家劳教所一样,是中共专门树立的对女性法轮功学员实施残酷迫害的邪恶黑窝。

徐敏,Xu Min,女,原任辽宁省女子监狱狱政科科长(“六一零办公室”头目),二零零七年,被提拔为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监狱长,二零一六年,任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现任监狱长、党委书记。

该监狱分十个监区,共关押三千人,仅二零零六年,就非法关押了约640名来自辽宁各市区的法轮功学员,目前,还有多名法轮功学员在被非法监禁中。

部份迫害恶行

现任监狱长徐敏,在其任辽宁省女子监狱六一零办公室头目、专管迫害法轮功的副监狱长、政委等职期间,一直奉行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政策。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徐敏等人实施酷刑,如:开水浇身、打毒针、电击、灌辣椒水、辣椒皮塞阴道、吊铐、扒光浇凉水、超强奴役等等,其迫害手段极其残忍、卑劣,令人发指。

中共酷刑示意图:吊铐、固定铐、反铐在大树上
中共酷刑示意图:浇凉水
在严重的肉体摧残的同时,徐敏等人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精神上的迫害,如将法轮功学员关在一间黑屋子里,逼迫长期看杀人、自杀录像,看后强迫写是大法让人自杀和杀人的所谓的“思想汇报”,其手段残忍、卑鄙至极。恶警不准法轮功学员之间接触、说话,不准有纸、笔,每个法轮功学员都由狱警专门指派二个刑事犯二十四小时严密看管、强迫超负荷做奴工,每天十四至十六小时,有时加班到深夜。

据不完全统计,在徐敏任职期间,至少有三十七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多名的法轮功学员被酷刑、被迫害致疯、致残,徐敏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零一五年,徐敏因迫害法轮功“有功”,被中共评为“辽宁省三八红旗手”,这也是徐敏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证。

以下是徐敏任职期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份事实,仅为冰山一角:

(一)迫害致死案例

案例一、石胜英被监狱反复迫害,致死

石胜英
法轮功学员石胜英,女,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判刑四年,后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迫害。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晚七点,监狱电话通知石胜英的家属,石胜英已死亡,遗体在医院。家属见到石胜英的遗体有很多新旧伤痕。双眼半睁,眼角有泪痕,明显是被打时窒息所致。以徐敏为首的四名狱警声称:石胜英死于心梗,八月二十三日发的病。石胜英于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从未患过心梗。家属要求出示“治疗”时的病历,遭拒绝。

案例二、王淑霞入狱两天被活活打死

法轮功学员王淑霞,女,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四点,王淑霞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八监区,恶警科长李小红、小队长孟丽影将她双手反铐吊在床栏杆上,指使毕波、丁美玲等六名刑事犯人疯狂殴打王淑霞。不到十二点,王淑霞即被活活打死,凌晨四点左右被抬出监舍。两天后家人见到王淑霞的遗体,嘴部周围全是破伤,脖子、前胸青紫色,伤痕累累。

案例三、史迎春被八人殴打致死

史迎春
法轮功学员史迎春,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因她不放弃修炼法轮功,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早晨,八监区队长指使犯人高凤对她严加看管,强行“转化”。当晚十一点,高凤就带领八名刑事犯人,对史迎春大打出手,直打到深夜两点,这时候老人已被打得不行了,她们就把老人拖入水房浇水。两点三十分,高凤一看老人已经昏迷,就和狱警队长把史迎春送往监狱里的医院,狱医治不了;史迎春又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史迎春含冤离世,时年六十岁。

案例四、丁振芳遭毒打、在暖气管上被吊七天七夜,被迫害致死

丁振芳
法轮功学员丁振芳,女,六十岁,于二零零八年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遭狱方种种酷刑迫害:以监区长武力为首的狱警们对丁振芳老人动用各种刑罚强制“转化”她,关小号、吊扣、捆绑悬空吊起、冬天脱光衣服浇凉水冷冻、长时间罚站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群殴暴打等。二零一一年一月,狱方接到中共高层的指令,胁迫警察犯罪,开始了对法轮功学员强制“转化”与经济利益挂钩的邪恶手段,丁振芳被加重迫害,监区长武力指使犯人对她进行不分昼夜的迫害,用各种酷刑折磨她。丁振芳老人被折磨得多次昏厥,用绝食抵制迫害,招来了狱警无数次地暴力灌食,由于长期灌食导致她胃部溃烂,疼痛难忍。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被折磨得痛苦至极的丁振芳老人在女子监狱含冤离世。

酷刑演示:吊铐
案例五、吴树艳在严寒天被扒光衣服、浇凉水,被迫害致肝腹水致死


遭迫害前的吴树艳
被迫害得肝腹水的吴树艳
法轮功学员吴树艳,女,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被秘密判刑七年。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吴树艳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迫害。狱警指使包夹不让她睡觉,罚站,三九严寒天,只剩一个短裤,光脚站在水房的水泥地上;包夹往她身上浇凉水,用装了水的雪碧瓶打她的眼睛,眼睛被打肿,吴树艳往外跑时,被门框撞断了两颗门牙。之后吴树艳被单独非法关押三年,期间不让她与别人接触,逼她每天十二小时做奴工。二零一二年,吴树艳被迫害出现肝腹水的症状,狱方在知道她活不了多久,为推卸责任,带她住院治疗,通知家属后,随即把她丢在医院,扬长而去。二零一三年六月二日上午吴树艳离世,年仅四十七岁。

案例六、董慧娣迫害致死

董慧娣
法轮功学员董慧娣,女,七十三岁。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董慧娣被非法庭审、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沈阳市看守所告知家属董慧娣已经被送到沈阳女子监狱了;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因拒绝所谓“转化”,被迫害严重,监狱方面一直没让她家人探视。直到董慧娣被辽宁女子监狱迫害奄奄一息时,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被放回家。问她在监狱咋的了?也说不出来,明白点时就说在监狱被逼迫长时间坐“小板凳”(一种酷刑)。然而在全力抢救无效的情况下,终因遭迫害太严重,在回家仅二十二天后,于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晚含冤离世。

中共体罚示意图:长时间罚坐
案例七、孙敏被迫害致死

孙敏
孙敏,女 ,五十岁,优秀教师。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孙敏被国保警察绑架。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孙敏被立山区法院枉判七年。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孙敏被劫到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监区严管队继续迫害。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孙敏的父亲与其妹终于在监狱见到了她,她是被人背着出来接见的,说话也不流利,身体非常瘦弱,双腿不能走路,视力明显下降,右耳流脓,听不清说话。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上午,监狱打电话给孙敏的父亲说:孙敏吃完早饭后晕倒,目前正在医院抢救;中午孙敏的父亲和家人驱车赶到沈阳辽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时,见到的却是孙敏的遗体,孙敏已被迫害致死。

案例八、兰立华被迫害致死 家属控告追责

兰立华,女,四十九岁,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因送一本新年台历给一位老人,被沈阳市苏家屯公安分局国保绑架、构陷,被非法判刑三年十个月。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期间,兰立华被迫害致出现乙型肝炎病症,生命垂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兰立华含冤离世,年仅四十九岁。家属拒绝签字火化遗体、坚持控告追责索赔。

(二)酷刑迫害

案例一、李凤美剥光衣服吊铐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法轮功学员李凤美女士被非法关押在辽宁女子监狱第十大队。入监当天晚上,恶警孙岩用电棍长时间电击李凤美数次,孙岩指挥陈凤云等人用胶带将李凤美嘴封住,进行暴力摧残,李凤美遍体都是电击和殴打的伤痕,胳膊(右臂)被拧断,两腿被打瘫。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
第二天晚上,恶警于成水、陈海新指使陈凤云、孙笑丹等人继续摧残李凤美,将李凤美的衣服扒光,将李凤美吊铐,用极其流氓的手段摧残、侮辱李凤美,李凤美反抗,陈凤云和孙笑丹就再一次将李凤美的右臂拧断。

中共酷刑:吊挂
案例二、刘志被施酷刑“抻刑”折磨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沈阳市五十一岁的刘志女士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刘志女士自述:“到集训矫治监区,恶警队长刘杰就给我用了抻刑,两只手和两只脚分别绑在铁床的四个角上,床没垫子,是木板的;二十四小时被抻着。

酷刑演示:抻刑
七月中旬的天气是很热的,却不给水喝,要急了给你一瓶盖,吃饭也不让你动,我就喊,他们就用胶带封我的嘴,手和脚勒的紧紧的,脚看不到,手勒的紫黑紫黑的,尾骨都磨破了。” 家人费尽周折看到她时,她的两腿已失去行走能力。时任副监狱长徐敏以“刘志不转化、不承认自己犯罪”为由,拒绝放人。当时刘志被事先安排到了接见室,瘦得皮包骨,吐字不清,双手的骨关节红肿,连与家属接见通话的电话都握不住。而且已经大便失禁二十多天。

案例三、韩学军被酷刑折磨致精神失常

法轮功学员韩学军在寒冬腊月,被恶徒们在棉袄里面浇上凉水,然后罚她在院子中间站着,当时沈阳气温在零下二十度左右,天上下着小雪,韩学军被冻得浑身发抖,因她拒绝“转化”,恶徒们又凶狠的拿来厕所里的大便抽子往她嘴里塞……韩学军被他们持续迫害一个多月后,精神异常,目光呆滞,大小便失禁。后来韩学军绝食反迫害,被送医院绑在死人床上迫害性插鼻管灌食,大约二十多天后,她的下身溃烂,监区把她按精神病转到医院监区的精神病小队。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结语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最新的一批迫害法轮功的中共人员名单被送至美国、加拿大等二十九国政府,今后会送至更多国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勿存侥幸心理,凡作恶者,或早或迟都将出现在这些民主国家的制裁名单上。中共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应引以为戒,对中共迫害政策不予配合、执行,不要堵死自己和家人日后赴西方国家定居、学习、经商或旅游之路。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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