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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十一年半冤狱迫害 马智武又被非法判十四年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法官到固原市看守所向马智武宣读了该院十二月十七日签署的所谓《刑事判决书》:马智武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四年,其中“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十三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冤判两年,合并执行十四年,勒索罚款三万元。

法官宣读完《刑事判决书》,马智武当场提出要上诉。

马智武先生,原是宁夏银川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的司机,今年五十岁。一九九八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不到两个月,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马智武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是单位、亲朋好友公认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马智武去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绝食反迫害,却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马智武再次被绑架,非法判刑三年半。

二零二零年六月初,马智武回固原市老家找活干。六月五日,在宁夏公安厅有关人员、固原市原州区国保大队冯队长、教导员杨富春的操控下,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泾源县被绑架。

六月二十五日,马智武被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非法批捕。被非法批捕前,马智武在看守所绝食抗议非法关押迫害。

八月下旬,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将该迫害案件移送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因诬陷罪名中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原州区检察院于九月二日将案件移送宁夏固原市检察院检察二部,办案检察官马志刚。

九月二十四日,马智武被固原市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固原市中级法院。马智武在接到《刑事起诉书》后,根据其所列构陷内容书写了《控告书》,控告参与迫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交看守所转交相关部门。

十一月十九日被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开庭,由于马智武和律师向法庭提出:不同意视频开庭,马智武又提出所有公诉席、审判席上的共产党员身份人员应予回避,法庭暂时休庭,十一月二十二日(周日)继续开庭。

十一月十九日下午,辩护律师李静林、董前勇向固原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证人、见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请求法庭安排:1、申请对本案证人马万珍、苏军、马小龙、张彩红、臧丽娜、李小军 ,搜查扣押见证人谢燕全部出庭。2、申请对本案侦查、搜查人员杨富春、单栋、张伟、史X霞,冯伟及雷X等人员,电子物证检查人马元章、王一飞出庭。

十一月二十二日再次开庭,审判长是刑庭庭长赵军万,陈继國和赵奇法官为审判员,书记员是刘晓梅,主公诉人是马志刚。法庭否决了马智武十九日开庭时提出的回避请求,也没有安排任一证人、见证人、侦查、搜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出示法官的《不回避决定书》,律师提出对检察官的《不回避决定书》复议。

庭审从早上九时开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审理到15时,法官强行停止并转入秘密审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有旁听人员被撵出了法庭;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左右结束。中午家属给律师送饭,法警不准,法庭也没有给律师、当事人吃饭、喝水。

辩护律师依现行有效的明文法律法规,为马智武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法庭上,公诉人马志刚所举证据,要么虚假,不能认定;要么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半点关联性,均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公诉人马志刚在办理本案中弄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恣意妄为,破坏法律的实施。公诉人马志刚把同一案件,三个人,分成三个案件,实行同案不同罚,是何居心?

本辩护人认为:马智武没有犯罪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之所以会站在法庭上受审,据马智武说,当初被抓之后,固原市原州区国保大队长杨春富来看守所动员马智武放弃信仰未果,威胁他要判他十年八年的。本辩护人不明白,警察,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例如检察官、法官,有强制公民改变信仰,改造思想的法定职权吗?宪法不是规定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吗?刑法惩治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行为人的思想。任何人根据宪法都有拒绝改造思想的权利。希望办理本案的法官能够遵循良知,给马智武案一个尽量合情合理的处理,争取尽快释放马智武回家。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法轮功能让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应该是受社会提倡和保护的人,不是法律惩戒的对象。马智武不应该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民警察绑架关押,更不应该被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堂而皇之非法批准逮捕、固原市检察院非法起诉,最不应该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庭审、冤判、罚款、剥夺政治权利。

当今社会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一个被社会公认的好人,却在公检法的枉法操作下变成了“罪人”。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控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驱使,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委书记:张韵声;
宁夏固原市政法委
吴会军 书记:
马学明 副书记、秘书长、综治办主任 2088066 18169197399
王旭东 副秘书长 2088993 15825348599
丁志刚 副秘书长、综治办副主任 2088299 18095361918
任鹏达 综治办副主任 2088665 18995440911
办公室 2088664、2088334(传真)
马清智 主任2088664 13909545674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局
副局长 马生权(负责国保)
国保教导员 杨富春(本案具体办案人)
警 察:冯伟、单栋(本案具体办案人)
固原市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马志刚办公电话:0954/2930032
院领导
樊百安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李永花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白万钧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静隆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国良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
郭满林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东强 固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马贵福 固原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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