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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立华家属控告追责 辽宁女子监狱称强行火化遗体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兰立华,因送人新年台历而遭绑架,遭诬判三年十个月,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染上乙型肝炎,生命垂危,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含冤离世,年仅49岁。家属拒绝签字火化、坚持控告追责,辽宁女监日前通知家属称十二月十六日强行火化遗体。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二十二点左右,兰立华丈夫接到辽宁省女子监狱警察打来的电话说:“兰丽华病情严重,让家属到监管医院签字,好进行抢救……”

兰立华的丈夫、姐妹到医院后看到兰立华已经奄奄一息,医院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兰的丈夫说;“人进来时好好的,让你们迫害的病情严重时我们要求保外就医,你们不同意,人不行了要推给家属,这个字我不能签,人在你们这你们得负责。”

四月二十一日早晨,兰立华含冤离开人世。其家属拒绝签字火化,要进行控告追责索赔(遗体在殡仪馆保存)。

五月五日,兰立华丈夫写了4份控告信,分别寄给(本人签收的快件方式)辽宁省法院、检察院、监狱管理局、监狱。五月七日 ,除了监狱管理局拒收外,辽宁省法院、检察院、监狱都有收到回复。

五月十二日,辽宁省法院发给兰立华丈夫的信息说;“该控告信已转给沈阳市检察院。”五月三十日收到沈阳市城郊检察院受理通知。

七月二十三日,沈阳市城郊检察院答复,声称:经调查,未发现辽宁省监狱有收监保外的违法行为。

为此,兰立华丈夫于十月五日请了一名律师,到辽宁省中级法院起诉、控告辽宁省监狱,要求追责索赔。至今没有结果。

十二月十三日,兰立华丈夫接到辽宁省女子监狱的通知:十二月十六日要强行把兰丽华遗体火化,不用家属签字同意;问要不要骨灰……

兰立华家属表示:即使遗体被强制火化了,也要控告索赔,为兰立华讨回公道。

兰立华女士家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兰立华二零一五年六月因依法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被苏家屯区法院非法判刑14个月,在辽宁女子监狱被迫害致生命垂危仍不放人,直到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冤刑期满后回家。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兰立华到市场买菜,将随身携带的新年台历送给一卖菜的老者,遭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宋正和等人绑架,之后家被抄,部份私人物品被抢走。兰立华被劫持到沈阳市看守所,遭灌食、上大挂等迫害。兰立华的左侧乳房出现一个鸡蛋大的肿块,后被确诊为乳腺癌。兰立华被枉判三年十个月。

关于法轮功学员兰立华(兰丽华)被非法庭审和非法判刑的详情,请见:《送一本台历 沈阳善良妇女被非法判刑三年十个月》、《被迫害致命危 兰立华仍被辽宁省女子监狱关押》、《沈阳兰立华命垂一线 辽宁省女子监狱仍拒保外就医》。

附:相关责任单位信息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路14号
邮编110101
书记:王志刚
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8号
邮编110101
电话:024-89820716
局长:关强
国保大队
电话:024-89820716、024-31489950
大队长:李智庭
教导员:刘兴德
副大队长:宋正和13940019795、024-31489950
副大队长:金志波13079297397
警察:甘乃军、曹鹏、王中洋、王伟志、唐晓磊
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红菱镇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街38-1号
邮编110100
电话:024-89450007
所长:杨凯13940040363、024-89457188
副所长:吴文奇024-751086
警察:叶明曦、史岩峰、刘宗达
沈阳市苏家屯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5号
邮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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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室:024-8981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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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朴明华024-891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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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主任:慈健024-29823038
兰丽华案检察官:李爱成
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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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101
院长:王文革024-89469999
副院长:刘海涛024-89469898
副院长:肖传英024-89469988
副院长:路斌024-89469990
政治处主任:赵忠彦024-89469798
纪检监察主任:刘为民024-89469933
执行分局政委:梁大光024-89469995
执行分局局长:赵素娟024-89469997
兰丽华案法官:曲宁024-89469711
沈阳市看守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高力村
邮编:110148
电话:024-89241894转8084、024-8924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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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张波涛1394011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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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长:郭宝安
政委:何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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