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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李淑兰被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点,佳木斯法轮功学员李淑兰被向阳区法院非法庭审。被非法关押了一年四月余的法轮功学员李淑兰坚称自己无罪,要求释放回家。律师就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要求法庭判决李淑兰无罪并立即释放。

开庭地点设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二楼第三法庭,此次庭审为视频开庭。借口“疫情”原因,向阳区法院法官只允许李淑兰的儿子、儿媳进入法庭旁听。

李淑兰,一九五六年出生,今年六十四岁,朴实、善良,是亲朋好友公认的贤妻良母。一九九五年李淑兰开始修炼法轮大法,身患多种疾病的她从小没有读过几天书,但她通过学法、炼功,只用一个月时间,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李淑兰非常感恩师父和大法。她按照法轮大法的真、善、忍法理修炼,使再婚后的家温馨幸福,对待丈夫前妻的孩子和自己亲生的孩子一样,家庭和睦,令亲邻羡慕。

开庭前诱骗“认罪”

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时许,李淑兰走进法庭远端的佳木斯看守所视频室,律师和家属在视频中看到她虽略显消瘦,但精神不错,一身正气。

开庭前,公诉人在法庭再次进行了简短提讯,要求李淑兰“认罪认罚”、“不再修炼法轮功”以获取从宽减轻的刑罚。李淑兰的儿子和儿媳也被允许走上律师辩护席,借用话筒连线,与李淑兰进行了短暂会见,因受法庭的压力,劝说母亲李淑兰“认罪”,以求得早点回家。

长期参与迫害法轮功而带有“狡诈”心态的主审法官宋涛,对律师说,李淑兰也不会写字,律师,你去帮她写个认罪认罚书吧,让她签个字就行。律师问法官:你认为她有罪吗?!

虽然公诉人多次问询李淑兰:“你认不认罪啊”、“你还炼不炼了”、“你是否愿意退出×教组织”等等,李淑兰面对这一轮轮的讯问,很平静地回答,我认啥罪?我也没犯罪啊;我要不炼功以后,身体不好时怎么办?退休工资那点钱,也不够看病的啊;我也没加入过什么组织,退出啥组织……

面对公诉人的权力威慑,面对儿子儿媳的亲情煎熬,李淑兰的回答始终质朴而坚定:“我无罪,我要回家!”

非法庭审 律师无罪辩护

庭前讯问后,庭审约九时三十分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李淑兰所谓“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围绕指控罪名进行举证。辩护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对全案所谓“关键证据”的不合法性、罪名和罪行的无关联性、物证证据不属×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传品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

李淑兰被构陷的起诉书上的公诉人是李利锋,可是当天出庭的公诉人并不是李利锋,律师指出此公诉人出庭身份不合法。对此,公诉人没有回应。律师还指出了此案的办案程序违法、侦查和公诉程序违法: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向阳区新立派出所警察陈福兴、姜正旭进入李淑兰住宅检查,并不满足法定程序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等规定,这种以“走访”为名进入公民住宅,并实际上实施刑事搜查行为,属办案程序违法。派出所警察以违法的入室检查所获的李淑兰家中“藏有”法轮功相关物品为由,对李淑兰作出十五日治安行政拘留处罚是完全违法的,当认定处罚无效。基于该无效的行政处罚而对李淑兰进行强制关押、侦查、进而转化为刑事拘留而提起公诉,属侦查和公诉程序违法。

律师认为,本案的根源还是因为歧视和执法不公。李淑兰一向遵纪守法,真诚善良,勤劳正直,深受家人、亲邻、好友的尊重与好评,但就因为其信仰修炼法轮功,时常受到公安警察的监控和骚扰,无故入室进行所谓走访检查,随意扣押私人物品和实施行政拘留处罚。要求公安机关引以为戒,摒弃身份歧视,严格依法公正和文明执法,不要再随意侵害法轮功修炼者的正当权利。本案并无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存在,案件中李淑兰的行为并未造成且并无社会危害,要求法庭判决李淑兰无罪,并立即释放。

庭审在十一点之后结束,没有当庭宣判。非法庭审结束后,律师前往看守所再次会见了李淑兰。

在本案开庭的当日,向阳区法院密集安排了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而且都在市中级法院的同一法庭内。第一个非法开庭的是李淑兰。法院原定十点开始第二个非法庭审,所以当庭审在上午十点之后还没结束时,审判长急着催促,没时间了,后面还有下一个庭等着呢。但辩护律师坚持不能缩减庭审程序,法院只好将原计划第二个非法开庭的时间推延到了下午。

公检法人员必须要面对的选择

李淑兰的亲友在开庭后,问律师,为什么此案存在多处程序违法,而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主办人员明知违反法律程序,却还要签字背书、执法犯法,难道他们不怕将来被追责吗?律师也深有感触,因为这类迫害法轮功案件纯属系统内作恶,公检法人员大都以为以后出问题也是在体制内解决,所以这也令很多被其捆绑的公检法人员很难解脱出来。

有些公检法人员可能内心也认为李淑兰等法轮功学员无罪,但迫于上级违法命令,不得不违法执行,可是有没有认真想过每一份法律文书上的签字,在不久的将来,在全世界审判中共时,就是他们作为同伙的犯罪证据。

中共迫害法轮功,严重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危害人类罪与酷刑罪等,迫害法轮功的罪魁江泽民已经因这些罪行在海外多个国家被起诉,参与迫害的官员及执行人员也被起诉。一旦中共倒台,参与迫害者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

相比之下,有相当一部份明白真相的公检法人员已经不愿意参与迫害法轮功,警察不出警、检察院退卷的案例已经有很多,有些人还把非法搜查的法轮功书籍及真相资料等退回给法轮功学员。希望那些恶人榜上的人也能迷途知返,抛弃中共,选择善良,赶快“三退”自救。

关于李淑兰自邪党迫害法轮功以来所遭受的迫害情况,见明慧网文章《佳木斯李淑兰被构陷到检察院》、《佳木斯市李淑兰曾经遭受的毒打折磨》。

参与迫害李淑兰的主要责任人:
1、宋涛,男,(此案主审法官)
出生年月:1969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
电话:04548709816 13512645666
身份证:(明慧网已存档)
职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刑庭庭长
家庭住址:向阳区光复路安民公共服务中心立新社区合作新村11号五单元302
宋涛的妻子:武颜,工作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18903687999
长女:宋文茜
2、李利锋,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
职称: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电话:13846169281 18697098055
身份证:(明慧网已存档)
家庭住址:前进区春光社区21组9号
婚姻状况:离婚

其他相关责任人:
佳木斯向阳区法院
地址:佳木斯向阳区法院。胜利西路1号
邮编:154007区号:0454
周哲 04548709801 13504546655 (院长)
王晓方04548709802 13846199996 副院长
杨清江04548709803 13945499990 副院长
岳强 04548709805 13504546666 副院长
张海燕04548709806 13845477975 副院长
赵玉斌04548709807 13298762222

向阳区检察院
检察长 吴畏 8703001 13836667777
副检察长 黄永成 8703002 13945495555
副检察长 陈斌 8703004 13846163632
副检察长 孟力群 8703005 13945484777
副检察长 黄福成 8703006 18245411999
副检察长 张丽君 8703007 13945484688
王宏杰 8703009 15331871533
胡钥 8703008 18324647777
李蕴宏 8703010 13039607111
姜茗川 13039639889

向阳公安分局
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兴城胡同34号,邮编:154002,区号:0454
刘东方,局长,办电:0454-8802655,手机:15945657333
刘雪峰,副局长,办电:0454-8208088,手机:15046425888、18645450201
郭大龙,副局长,手机:13845454444
赵万国,副局长,办电:0454-8249917,手机:18724228888
李明宇,副局长,办电:0454-8221949、8679033、8249996,手机:13836600999
吕松斌,办电:0454-8688463,手机:13903688223
安凤君,办电:0454-8224602,手机:13803656789
杨志刚,办电:0454-8244901,手机:13945427000
王永忠,办公室警察,办电:0454-8229227,手机:13314546566
王某某,警察,手机:17713347175

向阳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门茂盛,大队长
张成,副队长,办电:0454-8634557,手机:13208408555、18645450809
刘铭,手机:13845462789、18645451972、18345453333

新立派出所
地址;佳木斯三中后院
邮编:154003区号 0454
接警电话;8988747
单利 所长 13945464488(迫害李淑兰的主要责任人)
徐春发 所长 8080286 13039655777
张 朋 副所长 18645424111
蒋国锋 教导员 6119777 13091656666
霍德强 副所长 13199111666
刘雪松 户籍员 8988747 15845455556
程 鑫 13904544341
陈福兴 警察(参与迫害李淑兰的主要责任人)
姜正旭 警察(参与迫害李淑兰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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