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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岐山县法轮功学员沈红奇被冤判七年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陕西报道)最近得知,陕西岐山县法轮功学员沈红奇被陕西省岐山县法院非法判刑七年,罚金14000元。本人不服,已上诉。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沈红奇被岐山县公安系统从他经营的家电维修部绑架。警察随后抄了他在县城的住处和老家,抢走了属于沈红奇家庭的不少合法私人财物,把沈红奇绑架到岐山县星期五宾馆迫害。沈红奇被绑在铁椅子里四天四夜,刑讯逼供。之后在岐山县看守所被非法关押。

沈红奇年迈的母亲得知平时孝顺的小儿子被关押后,承受不了打击,突发脑梗半身不遂,被送去医院抢救。此期间,老人要见儿子一面,家属多方寻求,终被拒绝。老母亲始终没能见儿子最后一面,含冤悲伤离世。于情于理何等残忍!家属为了安抚沈红奇情绪,至今没有告诉老母亲去世的事实。

沈红奇的家属多次去要求放人、要求见人,都遭到拒绝,国保大队长左仓勋告诉家属走法律程序。

随后公安部门一步一步构陷,把沈红奇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从学法点被岐山县公安系统绑架的十人联系起来,将沈红奇硬给构陷成所谓的“案一”,蓄意迫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岐山县法院公开开庭。之前法院与家属沟通,以疫情为由想视频开庭。家属告诉法院:一年多没见家人,还想见见家人,所以不同意视频开庭。在律师配合争取下法院同意公开开庭。

家属为了给沈红奇伸张正义,洗刷冤屈,花钱请了两位正义律师给家人做无罪辩护。一位山东律师从接受此案到现在即将开庭之际,受到岐山县和当地司法局打压,退出了辩护。北京律师当庭为沈红奇做了无罪辩护。沈红奇自己给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沈红奇从三个方面当庭陈述:

1、《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天赋人权。信仰法轮功受宪法保护。

2、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共认定和明确邪教组织有14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7种,公安部认定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2014年6月2日,中共《法制晚报》又重申了公安部【2000】39号文件的通知,也没有法轮功。所以,就以中国的法律,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

3、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与传播、宣传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国务院公报第28期》,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废除包括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第99项、第100项),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说明在中国印刷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合法的,传播真相和宣传法轮功都是合法的。(搜百度中可见)中共迫害法轮功完全是违法、违宪。

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沈红奇做了辩护:

一、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律师从八个方面指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其中第5项指出:沈红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见证人王淼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王淼既当搜查人又当见证人,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作为懂法执法的公职人员犯下了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在不应该。

律师在第7项指出:。沈红奇扣押物品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不完备。

沈红奇扣押物品鉴定意见没有提起鉴定的事由、没有鉴定委托人、没有鉴定要求、没有鉴定过程、没有鉴定方法、没有鉴定人签名、盖章。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律师在第8项指出: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鉴定机构应当是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第三方,岐山县公安局是宝鸡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其作为本案侦查机关搜查取得的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反邪教宣传品如果由宝鸡市公安局反邪教工作支队来认定,宝鸡市公安局反邪教工作支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认定结论完全丧失客观中立性。宝鸡市公安局反邪教工作支队完全应当回避送检物品的鉴定工作,却没有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二),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由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程序不正义,真相就值得怀疑。

二、实体上,本案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阐述了沈红奇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律师当庭陈述,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抽象的法律。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破坏了其中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的实施。

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是想通过修炼法轮功祛病强身,并将其作为一种信仰向他人传播,告诉他人修炼法轮功的好处及真相,不知道其行为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及其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的实施。

三、以被告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律师当庭告诉:公安部认定的14个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律师还在现场逐个向九位被告人逐个发问,为何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有何改善?各人都从不同角度证实身体的各种疾病好了或有很大的改观。律师说修炼法轮功强身健体效果明显,故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许多法轮功修炼者即使国家明令禁止仍然坚持修炼。法轮功以“真、善、忍”作为功法理念,从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如何破坏法律实施?更何况,法轮功修炼者遍布世界许多国家,难道法轮功修炼者不破坏当地法律实施,唯独破坏中国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非常明确,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如何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律师告诉法庭本案所查获的与本案无关的空白光盘、空白A4纸、打印机、刻录机、电脑等不是法轮功宣传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所查获的沈红奇用于自己学习的资料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些物品与涉案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都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律师陈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根据中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无法交代!

岐山县司法界,践踏《宪法》、违反人心道义,助纣为虐,枉法冤判修心向善的大好人,天理难容!人在做天在看,善恶有报的天道规则迟早要兑现。沈红奇还在上诉,希望相关司法界人员多为自己的未来考虑,好自为之吧,还沈红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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