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兰州市法轮功学员韩旭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已持续一年零六个月,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被非法庭审。法庭上,律师有理有据一一驳斥公诉人的起诉理由及各类拼凑的所谓“证据”。
韩旭
非法庭审结束的第二天,韩旭的家人向各级公检法部门邮寄了对公诉人张静的刑事控告状,控告张静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机关对张静随意构陷无辜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应有的罪责。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兰州市检察院发给韩旭家人一条受理短信:您的信访材料收讫,经审查符合本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并转第三检察部办理,办理进展或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在三个月内向您答复。二十七日,甘肃省检察院给韩旭家人发短信告知,大意是:您的信访材料不符合我院受理范围,已经转到兰州市检察院,兰州市检察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给您回复。
十月二十七日与十一月四日,韩旭家人分别收到同样的短信内容,大意是:您的信访材料已经在中国检察网登记,您可以通过12309查询。
韩旭,男,一九六六年出生,精通四国语言,原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外销员,计算中心主任。韩旭山东大学本科毕业,曾任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翻译,长期在德国工作。韩旭一九九八年有幸修炼法轮大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韩旭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屡遭残酷迫害,被非法判刑十年,被开除公职、妻子在巨大压力下被迫与他离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韩旭在兰州大街上被焦家湾派出所副所长蔡树东、苏晓雷绑架,非法关押在桃树坪拘留所。韩旭的家人,因找不到韩旭,在向派出所报案找人的过程中,拱星墩派出所所长告诉家人,是韩旭在街上给城关国保的便衣发(法轮功)的东西被抓了,在桃树坪拘留所。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城关区法院对韩旭被构陷一案进行了非法庭审。审判长是刘保森,审判员一个是法官高天飞,另一个姓名不详,公诉人两人,一个叫张静,主管韩旭的案子。十点左右,韩旭被强制戴着手铐、脚镣进了法庭,看上去很精神。家属要求将手铐、脚镣打开,法警说不能打开。
庭审开始后,轮到律师说话的时候,律师提出:根据高检的规定,庭审的时候,手铐、脚镣是应该打开的,法警才将手铐取了,脚镣没有去。
庭审中,公诉人张静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的过程中,律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证据一一予以驳斥。
律师说:“证人说韩旭在十四点的时候给其宣传法轮功,十四点零五分看到韩旭被两个警察带走了,证据中又出现十四点四十分韩旭给另一位证人宣传法轮功。既然人已经被控制,十四点四十分又怎么宣传去了?”公诉人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提出,警察他维雄以诱导的方式让韩旭说法轮功,并录音,将韩旭举报抓捕的行为属于“钓鱼执法”;针对证人所说的“韩旭让他参与法轮功组织”的问题,律师说道:韩旭说了法轮功没有组织,你说让你加入什么组织怎么可能?针对证人说:“他没说话,我就知道他要宣传法轮功。”律师说:“既然人都没有说话,怎么能说是宣传?”
公诉人提到韩旭有翻墙卡。律师说:拥有翻墙卡并不违法,现在好多人都在翻墙,有些机构也在翻墙,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推特向外面发一些消息,如果不翻墙根本就上不了推特,还有很多外企也在用。
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张静没有任何具体的答复,到处找材料,只是扣大帽子,一个劲的说就是某教、某教的。
韩旭也从三个方面为自己辩护,但是只说到两个方面,第三个方面还没有说,就被法官阻挠制止。
韩旭说:我不是坏人,也没有做过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事。我曾经有过令人羡慕的职业,在单位是业务骨干,先进工作者,曾被公派常驻欧美国家多年。我从过去一个自私自利,只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人变成了一个只讲奉献,不求报酬,诚实守法,不贪不占的人。在家里我是个没有不良嗜好的好丈夫,好儿子,在单位是有口皆碑的好员工,而这一切好的变化都源于我开始对“真善忍”的信仰。然而仅仅因为对高德大法所受污蔑之辞的不认同,我抱着对政府的信任和以自身经历反映真实情况的善良愿望,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逐级上访,申诉法轮功所受的不白之冤,却被无端拘留,关押,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申诉权利被完全剥夺,在所有申诉渠道都被堵死的情况下,不得已采用自己的方式继续申诉呼吁。二零零二年在陕西被公安抓捕,期间被严刑逼供,被五花大绑套在两只椅子背之间呈V字形反复用力挤压。陕西兵器工业部处级干部王大伟就是在这种酷刑折磨下猝死,冤情至今不白。而我在被折磨的神志不清,生命已受到威胁的痛苦中承受不住,违心供认了所谓“犯罪事实”。而在庭审中因当着上百公检法的旁听者揭露公安逼供的事实,不但不被理睬,反被打击报复冤判十年重刑。从此妻离子散失去了美好的一切。现在当地公安又罗织罪名,欲将这十年冤判作为前科累犯,再次将我投入监狱。我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好人被再次送入监狱的。
韩旭说:起诉书中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进行指控是完全不成立的。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轮功根本不在国务院和公安部明文定性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名单中,请问我是如何利用了哪一个邪教组织?请问我是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的法律实施?
韩旭表示,他的行为没有超出宪法规定的信仰和言论自由范畴,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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