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近些年来,四川省各地都出现扣发法轮功冤案服刑人员养老金或者追缴服刑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金事件,依据的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级人社局人员一直认为自己在“执法”,殊不知,自己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犯罪!不信,就来看看你们是如何违法犯罪的:
一、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扣发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
社保局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主要依据的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追偿告知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号)。
然而这些通知和相关文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婚姻法》等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讲,这些文件只是政府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无效。
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婚姻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因违宪、违法而无效。详细阐述如下:
(一)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公民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公民在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国务院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社保机构有“按月”、“支付终身”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并无刻意停止发放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养老金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国家对年老公民物质帮助的宪法义务,人社局追回公民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三)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四)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立法法》
1)《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号)等文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与《宪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是无效的。
(五)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婚姻法》
养老金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金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一方的养老金也是对配偶方财产权的侵害。
(六)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处罚种类”共有七个“(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其中涉及财物的(二)、(三)都与养老金无关,根本就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的规定。
(七)这些“通知”文件违反了《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中明确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四)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所规定的“服刑人员停发养老金”无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越权行政,该文件擅自减损公民权利、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二、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要求公民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本质上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不支出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支出不够就多发养老金”的规定。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体系中都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
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无非三种:民事、行政和刑事。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狱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债,社保部门无权剥夺养老金。
从行政责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社局,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养老保险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金占有和处分的权力。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中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而且,养老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总之,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
四、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是在违法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是假行政执法之名,行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之实。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相关人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1)《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川省人社厅和各级人社局扣发、追缴“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川省人社厅和各级人社局扣发、追缴“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 “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已经触犯该条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检察、监察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四川省人社厅和各级人社局相关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五、法轮功学员被冤判 应该给予昭雪和赔偿
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按照宇宙的演化原理而修炼。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
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修心向善,在任何社会、任何地方,不仅合法,而且应该受表彰。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十一年来,中共构陷迫害法轮功学员最常见的罪名——“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长年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正义律师,对该罪名的所有规定都做过详细的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教。
中国的法官们都清楚知道,二零零零年中共国务院公通字《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39号文件里,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中共《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2000】39号文件的通知,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新闻出版署第50号令》(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该决定第99 项、第100 项分别明确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发布的两项关于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中国任何公民信仰和修炼法轮功都是合法的。
所以说,法轮功学员被冤判 ,人社局不应该因此扣发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而应该敦促司法机关给法轮功学员予以昭雪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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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胡斌
副厅长:田杰,赖荣,董宏杰,王勇,黄晓东,
纪检组长:罗雷
机关党委书记:向可华
巡视员:张力,孙智明,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