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广汉市78岁的老太太杨云清,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份被广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无故非法全部扣发养老金。家人多次找到社保机构补发无果。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当家人再次去找社保机构经办人讨要养老金时,经办人要她的亲人在一张早已准备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多领待遇追回通知单》上签字,她的亲人在社保经办人连骗带威胁、没有看清通知单上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下了一个已签收的名字和日期。
该通知单是一张白纸打印出来的,没有任何单位名称和代表单位行使法律职责的印章,仅在这张白纸的备注栏写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杨云清老人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违规多领待遇:16535.76元划入指定的账户上,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从九月开始到现在,杨云清老人已经三个月没有拿一分钱的生活费。家里之前本来生活就非常困难,现在,唯一能让老人生存的钱也被强行停发了,老人不知道找谁去主持公道,更不知道以后怎么生存下去。
杨云清老人,一九九七年为了强身健体而走入了法轮功修炼行列,她在修炼前身体有多种疾病:患有头痛病,痛起来难以承受,美尼尔综合症,气管炎,咽喉炎,咳嗽不止,见风就倒等多种疾病,家务事什么都不能干。在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一周以后,她的身体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家务活什么都能干了。那时,她的孩子和丈夫看到她炼法轮功身体很快就好了,她的亲人全都支持她炼法轮功。因为她们家经济条件不太好,看不起病,修炼法轮功对身心都好,不用再愁没钱看病了,所以全家都支持她炼法轮功。
可是,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后,在中共江氏集团操纵国家机器造谣诬蔑迫害法轮功以后。杨云清老人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二零零一年黄历六月初,杨云清与家人散步回家时,被当地香港路派出所恶警绑架,随之被非法抄家,强行关押在看守所后,为了勒索家人钱财,恶警栽赃陷害说在她家里收到五百份真相资料,要她家人交五千元才放人,家人交不起,后来竟要价交十万元,家人更没有钱交。所以,就直接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一年半后,被广汉法院诬陷判刑四年,后送至成都市龙泉川西女子监狱三监区,每天被强迫劳役十几个小时迫害。
二零零九年九月的一天,杨云清老人为了让世人得救,给一个路人送了一个“平安符”后被恶意举报,再次被绑架判刑四年,关押到四川省女子监狱三监区进行精神和肉体迫害。
二零零九年九月至二零一二年在监狱迫害期间,当地社保中心将杨云清老人的养老金全部非法扣发。从监狱迫害回家以后,每个月还被强行扣两百元,直到二零二零年九月,广汉市社保中心将杨云清老人的养老金全部停发,借口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这样一个模糊的、笼统的法律术语来糊弄老百姓,非法抢走老人赖以生存、属于自己合法的私人财产——养老金。
支撑广汉市社保中心扣发杨云清老人养老金的非法行为的主要理由是:杨云清老人二零零九年九月至二零一二年期间因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期间所产生的因涨工资的差额部份,在结束迫害回来以后,当地社保中心在其养老金总额里每月已经扣除了200元(95个月*200元/月=19000元),加上现在正在强行扣发的部份:16535.76元,实际非法扣发总额为:35535.76元。
炼法轮功、修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更不违法。养老金是属于杨云清老人的私人财产,谁也没有任何权力去扣发。《宪法》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所有人都不能私闯民宅……因此二零零九年九月的判刑是属于非法行为,九月份广汉市社保中心强行停发杨云清老人的养老金行为也是绝对错误的,更是违法行为。
广汉市社保中心为了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在那张白纸通知单上仅备注了一句话: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剥夺了杨云清老人的生存权利。公民的养老金是受《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保护的,养老金属于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不是违法所得,根本不存在“违规领取”的问题。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户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他们的角色只是用纳税人的钱,为广大民众提供好社会公共服务和个人服务而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民众个人的施舍,也不是社保部门自己挣钱发给应该服务的对象个人,他们的工作职责只是对个人提供法定收支义务服务。更何况法轮功学员只是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正信就被枉法冤判投入监狱遭受残酷迫害,这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的耻辱,法轮功学员获得自由后,被强制剥夺生存权利,这是中共邪党裹挟各级人社部门参与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又一邪恶迫害。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天灭中共已在眼前,奉劝还有良知的人们,给自己和家人留一条生路,不要再跟随邪恶的党往地狱里奔,到时后悔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