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二日,鸡西市鸡冠区十名法轮功学员遭黑龙江省公安、鸡西市警察绑架,其中法轮功学员朱纯荣,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被哈尔滨道里区法院诬判两年六个月,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经密山市法院三次的非法开庭,被非法判刑三年、四年、一年七个月。
此次绑架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操纵,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电工路派出所、向阳派出所、铁西派出所等直接参与实施。
一、鸡西市公安局指使派出所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十四点多钟,法轮功学员王亚利从自家下楼时,被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派出所两个便衣警察绑架,被带到楼下的一辆车里。警察从王亚利身上搜出钥匙,到王亚利家非法抄家。王亚利当时被限制在警车内。警察抄家后,将王亚利带回家中,让王亚利在三张搜查清单上签字。王亚利只在其中一张上写的有电脑和手机的搜查清单上签了字。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下午,法轮功学员王淑桂,在家中,被电工路派出所绑架。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上午,法轮功学员孙金奎去王亚利家,被向阳派出所警察绑架,下午五点左右,被非法抄家。
二、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第一次非法开庭
鸡西市公安局将三位女性法轮功学员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构陷到检察院,密山市法院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非法开庭。
当天的庭审从十点五十分至十五点二十五分(中途休息一小时),两位律师为孙金奎、王亚利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王亚利也为自己修炼法轮功做无罪辩护。王淑桂家属聘请的常人律师也到庭。
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称:孙金奎去王亚利家时,拿的八瓶墨水,是提供印刷法轮功宣传品用的。律师辩护说:“当时孙金奎拿的水是受别人的委托,不知道拿的是什么,也没有事实证明墨水就是做法轮功宣传品用的。”
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称:王亚利是十一月九日被抓捕的,在王亚利家中,搜出有230本小册子,在佛龛下面的柜子里有19捆书,在搜查物品清单上有王亚利本人签字。
王亚利称:自己是十一月八日被绑架的,不是十一月九日,以上搜查物品我家没有这些东西,是不实的。而且在绑架过程中只有两人,在举证时,出现了七名见证人,也与实际不符。三张搜查清单只在写有电脑和手机的清单上签字,其它两张没有签字,要求笔迹鉴定。
律师当庭指出诸多不实之处:
1、律师质疑卷宗里写的在佛龛下面的抽屉里有19捆书。如果每捆书按十本计算,19捆就是190本,佛龛下的抽屉根本装不下。还有230本小册子,需要拿出物证。
2、现场搜查记录上是两个人,现场搜查证人是七个人,质问:“那几个人是谁?”(没人回答)。对卷中写有七个警察证人,律师要求七位证人都到庭作证。
3、现场搜查视频显示的时间是两点四十分到三点二十五分。而卷宗上写的时间是十五点三十分到十六点二十五分。
律师质疑:从这一点来看,警察在半夜二点半又到王亚丽家抄家。警察到王亚丽家抄家两次。审判长张莹说,不是半夜两点,卷宗的时间是下午两点。律师说我们是二十四小时制,下午两点应该写十四点。张莹笑着说写几点都行,就是时间呗。
在律师的要求下,当庭播放搜查现场录像。搜查视频显示佛龛下有两个抽屉被拉开了,每个抽屉里有几本书,地上没有19捆书和230本小册子。也没看到搜查现场有七个见证人。
4、律师提出,国家出版总署柳斌杰第50号令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
5、律师当庭提交近几年法院对法轮功人员释放,不予宣判的案例。
律师指出公诉人的举证诸多的虚假之处,公诉人无言以对,无奈地对审判长说:“这也无法继续举证了,不行就退卷吧。”最后,张莹说:把卷宗退回鸡西公安局(自语:折腾着玩呗)。
最后以王亚利要求伪造清单签字笔迹鉴定,检察院、法院提出退卷补充侦查,第一次非法开庭草草结束。
三、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第二次非法开庭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十点十五分至十一点十五分,密山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三位法轮功学员第二次非法开庭。
基于第一次开庭律师指出的诸多问题,张莹出示了鸡西公安机关补充的所谓“证据”。
1.搜查清单上的签字,通过对比就是同一个人签的。
2.现场搜查视频上传到省厅,省厅下载后打不开。
3.现场搜查见证人不用到庭。
4.佛龛下抽屉里的小册子拿出来放在地上把封皮翻开拍照的,所以和原来的不一样。
对公安机关补充的所谓证据,王亚利指出补充的证据不实,要求重新鉴定笔迹,密山市检察院女公诉人柴华当庭发怒,在法庭上非常嚣张,呵斥王亚利说:“鸡西在补充证据上都写了是你签的字,那些资料也是在你家搜出来的”,阻止王亚利为自己辩护。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公开自己的身份,法官张莹说:“他们是检察院的。”律师问:“叫什么名?”检察院那个男的说:“我是检察院的。”律师说:“检察院的也得有名有姓啊?第一次开庭检察院来两个女的,这次又换两个人,需要核实你们的真实身份,你们四个人都叫什么名字?”在律师的追问下,那个男的无奈的说:“我叫张静义”,指着柴华说她也是检察院的。在法庭上,柴华始终没有说出自己的名字。
王亚利再次称:“我是八号被绑架的,我记得那天下点小雪,卷宗上写的是九号,日期不对。”审判长张莹大声威胁说:“不就差个日期吗?八号、九号能怎么地?” 王亚利说:因为公安超时关押是违法的。
王亚利再次要求播放抄家时的录像,法官张莹答:“没有。”
律师询问王亚利说:从搜查笔录和照片上看,那230本小册子应该放在你家南屋的床上。王亚利说:我家住的是腰屋,没有南屋。我家没有230本小册子。
律师对法院提出的上传到省公安厅的录像打不开,不能证实王亚利家有230本小册子和19捆书。
在法庭,王淑桂向法庭提出:我的案子和她们不是一个案子,应该把我的案子和她们分开,我要求早日回家。庭长张莹说:“你本来和她们不是一个案子,是鸡西公安把你们的案子合到一起了,分不开了。你着急回家也不行,你的同修(指王亚利)不认罪,非要鉴定,那就等着吧。”
王亚利再次要求鉴定抄家物品清单的签字笔迹,张莹庭长宣布休庭,等做完笔迹鉴定后再开庭。
四、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第三次非法开庭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十点三十五分,密山市法院对孙金奎、王亚利、王淑桂进行第三次非法开庭。
审判长张莹出具公安部门补充的书面证据,宣读了到家搜查的七位证人的姓名,并称七位证人不能到庭;经鸡西市公安局对搜查清单上的签字,是王亚利本人的签字。
王亚利为自己的辩护指出,所谓的证据及签字都是公安部门伪造的。自己的三千元钱及手机不见了,审判长张莹却让王亚利拿出证据。
律师指出:“办案单位提出的搜查出有230本小册子、19捆书是不实的,声称有搜查录像为证,但是上传到省公安厅的录像打不开,无法证明存有以上物品的真实性。”
办案人员把当事人控制在楼下的警车内,不出示搜查证就到王亚利家搜查,到王亚利家搜查的只有两个人,在卷宗里出现了七人,且搜查见证人身份不明确,在要求到庭对证时,公安部门只提供人员名单,没有原由只说不能到场。公安部门先抓人后找证据及伪造证据行为,实属违法办案。
公安部门出具的笔迹鉴定材料,是本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即办案的电工派出所的上级鸡西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的书面证明,不是第三方或独立鉴定机构的证明材料,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律师在最后提出诸多的法律条文,及证据不足,应当释放当事人。
对律师提出诸多的公安办案人员伪造证据及执法违规行为,密山市检察院置之不理,当庭宣布建议法院给法轮功学员孙金奎判三年徒刑并处罚金、王亚利判四年徒刑并处罚金、王淑桂判一年七个月徒刑并处罚金。审判长张莹宣布合议后再判决而休庭。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王淑桂被密山法院取保候审已回到家中。
密山市法院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下达了(2019)黑382刑初122号判决,诬判王亚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诬判孙金奎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诬判王淑桂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公、检、法一意孤行、助纣为虐,执意迫害
在三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前,家属及法轮功学员多次找鸡西市鸡冠区电工派出所办案人韩承国讲真相,韩承国说,只要密山检察院、法院退卷,我们就放人。后多次找韩承国,韩承国都是用表面的伪善欺骗家属及法轮功学员,暗地里做假材料。
在三位法轮功学员被起诉期间,家属及法轮功学员多次到密山检察院,给主管副检察长魏艳玲、公诉科科长张静义、科员曲丽丽等讲真相、递交书面材料。家属与法轮功学员也多次找法院审判长张莹讲真相、发信息,打电话,邮寄真相材料,邮寄新年贺卡等。密山检察院、法院对家属与法轮功学员大量的劝善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枉判法轮功学员。
法轮大法是佛家修炼大法,法轮大法洪传世界各地,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必将受到天谴,奉劝鸡西市还在迫害法轮功的各级官员认清中共的邪恶本质,停止迫害,给自己留下美好的未来。
直接责任人:
鸡西市公安分局副局长:左永志0467-2722299宅 、13846057778
电工路派出所办案人:韩承国15645861861
密山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 魏艳玲0467-5298628、13836546696
公诉科科长:张静义0467-5298631办、18714496767
公诉科员:柴华0467-5298629办、18246766454
公诉科员:曲丽丽15946692661
密山市法院
刑庭庭长:张莹0467-5266708办、0467-5228757宅、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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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邵枫0467-5207003办
陪审员:王桂芝
陪审员:贺凤贤
政法委:30多岁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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