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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克扣养老金 经济迫害善良人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明慧网有两则报导,印证了中共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二十一年来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

西南医科大学八旬副教授唐旭珍,原本罹患鼻咽癌,一九九六年四月,她开始修炼法轮功后,癌症诸疾不翼而飞,却因为坚持信仰,被非法关押十多次,遭非法劳教两年、非法判刑三年半。自二零一零年十月起,唐旭珍的退休金被医学院断绝发放,至今长达十年。她多次到学校索讨退休金未果,还被警察绑架到派出所。学校人员扬言,“只要写个不炼法轮功的保证,就发给你”。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四川省泸州市法轮功学员唐天敏,三年冤狱期满回家。她发现社保卡上没有钱,原来泸州市纳溪区社保停发了她的养老金,并要她退还先后两次被非法判刑共五年半冤狱期间,已经领取的合法养老金63605元。若不退还,威胁要拍卖她的房子,要起诉她,再让她去坐牢。唐天敏的女儿怕母亲再遭迫害,凑了二万一千元钱先交给社保,社保勉强同意让唐天敏每月领500元生活费,其余的逐月扣,直到扣清。

多年来,全中国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经常以“不当得利”为由,强制追缴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已领取的养老金。此事涉及广大的离退休老年法轮功学员,迫使他们经济拮据,生活处境异常艰辛。近日,唐旭珍与唐天敏两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依法各自向四川省教育厅、纳溪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书送达,都已签收。

各地的人社局,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复函(以下简称:劳社厅函)与地方政府规章。事实上,中共的《宪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都没有“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的规定。按照《立法法》,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劳社厅函与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均与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经公然违宪、违法。

养老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社保部门只是为公民提供养老保险金保管服务,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公民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公民的法定义务,其无权扣发、停发,更无权要求公民返还养老保险金–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对于真正触犯《刑法》的犯罪人员,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取消服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善良无辜而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仅在监狱中被残酷迫害,有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被开除公职、遭克扣工资。如今,出了冤狱还被剥夺其维持生存所应得的养老金。历经监狱折磨回到家中的老年法轮功学员,没有因为结束非法刑期而远离苦难,另一种经济迫害的枷锁已经套在了颈上。

此种经济迫害与冤狱的肉体折磨并行,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它家庭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对于家庭而言,它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可能兼具赡养老人和抚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对公民养老金的剥夺是对整个甚至多个家庭生存和生活来源的剥夺,给法轮功学员本人与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中共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实施灭绝政策的产物。

“老有所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世界上多数文明国家与中国现行法律所保障。劳社厅函与各地的所有文件,都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完全属于非法行径,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那些盲目执行“经济上截断”政策的人社局相关人员,自认是执行“上级”的规定,却没有理智的思考《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克扣法轮功学员养老金,不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也是参与了江氏集团所触犯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基本生存权。

尤其,国际法规定了“反人类罪”是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不适用普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而且惩罚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按照真、善、忍为准则修炼的高德大法,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依法论法,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不仅不该被扣发养老金,还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人在公门好修行”,将心比心,看看那些老人的难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执法者的同理心何在?中共相关人员唯有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经得起法律文件与良知检验的决定,才能免于日后饱尝“罪责自负”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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