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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张翼行政诉讼人社部不依法公开申请信息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张翼对人社部不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2020年9月17日立案。

张翼,女,五十岁。原凉山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工程师。因为坚持信仰、讲真相,被多次非法关押,非法劳教、非法判刑。2015年1月28日,张翼和廖安才、郭兵三名法轮功学员,因和一群法轮功学员过年前在农家乐山庄聚会,被西昌市国安大队绑架,随后被西昌市法院和凉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在成都女子监狱承受了难以想象的折磨。

2018年出狱后,张翼的工作已被单位开除,2020年3月,张翼达到50岁可以退休的年龄,之前在申请认定参加社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四川省人社厅和四川省政府对张翼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后,均以1959年的 [59]内人福字第740号文件和四川省的相关文件对张翼2014年9月参加社保前的23年工作年限(工龄)清零。导致张翼无法正常退休领取养老金,张翼面临生存危机。

因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张翼从网络查有法院判决引用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的规范性文件内容。2020年5月14日张翼向国家人社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文件。

2020年7月13日,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向张翼邮寄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人社公开(2020)67号],称“您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保存,无法提供”。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人社部制作的,应由其负责公开。该信息属于规范性文件,人社部本应依法主动公开,人社部未主动公开,公民申请时应向公民公开。人社部制作的该规范性文件,不管生效或废止,制作的政府机关都应当永久保存,现人社部称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没有保存,违反法律规定。因该政府信息是文字组成,人社部下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级单位和档案馆都有,完全可以调取复原。该文件属于人社部制作的生效文件,人社部称未保存,让人费解,也是不真实的。

人社部不履行职责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此,张翼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给张翼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张翼的案子由行政庭受理。

1、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行政庭 电话:010-87553037 87622345
审判长:励小康
审判员:徐宁(承办人)、孙轶松
书记员:贯志然
法官助理:徐彬斌
2、人社部公开申请受理窗口: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公开申请受理窗口)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209132
人社部法人:张纪南(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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