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浙江报道)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在律师和家属没有接到通知,也没有开庭的情况下,浙江金华市法轮功学员朱作新被非法判刑三年零三个月。他上诉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审法院非法维持原判,九月,朱作新被转入浙江省第四监狱迫害。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朱作新在午饭后路过金华日报大楼,遇见几个人在一起,便上前讲大法真相。其中有人打手机恶意举报,金华西关五里亭派出所的警察将朱作新非法抓捕,并通知金华江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国保的商某和贾某来到现场。当时,朱作新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在非法拘留所期间,朱作新继续讲真相和炼功,七天后,迫害升级,改为非法刑事拘留,朱作新被转入金华市看守所。
朱作新认真反思,认为是中共违法和邪恶,于是决定起诉中共。朱作新在看守所写了《起诉书》一式二份,列举了中共五条罪状。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朱作新被金华市婺城区法院非法一审开庭时,将《起诉书》分别交给法官和检察官。
法庭上,辩护律师指出: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思想是自由的,向别人宣讲自己的思想并不违反法律,并且中共党章中也明确规定了允许党员退党。所认,劝人退党并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违法之事。
辩护律师又指出,仅因朱作新说过几句话,就指控其破坏法律实施太不可思议。而且警察已经对朱作新行政拘留十五天,现在又要因此事重新处罚,一件事情同时有两种处罚,显然不合适。
朱作新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之后,不但身上的毛病好了,而且使自己的心性得到提高,道德水平提高。法轮功的核心思想就是同化“真善忍”,法轮大法是正法。
但一审法官仍然枉判朱作新三年三个月。朱作新不服上诉到金华市中级法院,并向中级法院的法官递交了一份自己起诉中共的《起诉书》。
二零二零年一月,朱作新上诉,案件转到金华市中级法院。朱作新的亲属多次提出担任朱作新二审的亲属辩护人。但法官范继军全部拒绝,借口是法院已经给朱作新指定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期间朱作新的亲属未接到任何通知,二审法院是否开过庭也不得而知。
二零二零年九月,朱作新被劫入浙江省第四监狱迫害。
参与迫害的人员:
一审婺城区法院:审判长包大进,陪审员龙霞陪审员俞军,代书记员卢梦青,公诉人万斌。
二审金华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施晓玲,审判员曹益军,审判员范继军,代书记员弋婷婷。
所谓的证人:刘少康,单建东,乐盛达,潘志超,杜飘飘,沈寅超,金煜洲,徐潇,吴国良,陈子香(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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