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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75岁吕学鹤被枉判 现被迫流离失所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延边自治州龙井市七十五岁法轮功学员吕松鹤,二零一九年约七月份,被龙井市法院通知去法院,得知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枉判三年。吕松鹤给法院及相关人员讲真相,为了躲避非法抓捕,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几个警察闯进住宅把吕学鹤带走,非法审讯几个小时后放他回家,同时抢走了法轮大法书。之后警察一直打电话或上门骚扰。期间吕学鹤用法律来辩护自己没有犯法并善意的给他们讲法轮大法的美好。

大约是七月中旬,法院通知吕学鹤去法院,去后才知道,龙井法院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吕学鹤非法判三年徒刑。吕学鹤当即高喊:我不承认!我没犯法!

警察强行把他带去医院体检,体检结果血压很高,哪都不收,于是警察说:过十天后再看就送他回家。

这期间吕学鹤一直善意的向相关人员讲真相,第十天,警察来家里预谋实施绑架的时候吕学鹤成功走脱,从此被迫流离失所。

审判长是金明文,无视法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诬陷善良,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随意剥夺法律赋予的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他勾结公诉人给吕学鹤枉判三年,罚一千元,至此犯下了破坏法律实施罪。

如一:《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中检察院的起诉书至迟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他们没给被告人。

如二:《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可是这些过程都没有。

如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双方质证和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法庭都没有做。

如四:“辩护权是法律给予案件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不得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及‘高检规则’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可是本案中法官无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办案人是龙井市公安局国保警察石万,30多岁,对上边的命令卖力执行。吕学鹤不配合时他就把坐的椅子抢走了,量血压第一次260,他执意再检查一次,结果250,到了看守所一定要把吕学鹤留下,但看守所不敢收才放吕学鹤回家。

相关公检法人员信息:
龙井市法院:
审判长:金明文,40多岁,办公室电话:0433—3476074,0433-3476028
审判员:韩银花
陪审员:李学峰
书记员:李美善
立案庭 4333476110 4333476101 4333476064
执行庭 4333476007
值班 4333476117 4333476074 4333476109 4333476042

检察院 公诉人:金建武
国保警察:石万 电话:1834337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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