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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汪刚强等三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湖北应城市法轮功学员汪刚强、熊文志(曾用名熊文德)、熊继伟分别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八点半、十点半、下午三点在安陆市法院被非法开庭,三位律师依法驳斥公诉人的所有指控,要求无罪释放。

律师来安陆之前接到了他们当地律协和律师事务所领导打来的警告电话,不许作无罪辩护。庭审开始后,三位律师分别为三位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

在质证辩护阶段,三位律师把公诉人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指控和所谓的证据从法律角度一一推翻,并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论述。律师对公诉人构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当律师指出公诉人所谓的证据的不实之处时,公诉人无言以对,这让在场所有的旁听人员明白了所谓的证据和指控是经不起推敲的。

熊继伟在自我辩护时说:“法庭是主持正义的地方,法官是惩恶扬善的,我学法轮功身体健康,做一个好人,法轮功洪扬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自己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无法指明我破坏了哪一条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二)公安部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两个文件明确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4种没有法轮功。”

法官和公诉人无言以对……期间只要熊继伟提法轮功就被审判长打断,不让他提法轮功。

全国著名律师就相关案件辩护说“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一个普通公民只有遵不遵守法律,无权无条件破坏法律实施。

法官通常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给法轮功学员判刑,律师说两高司法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明显越权。首先看我国宪法是怎么规定的。《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35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传播与信仰相关信息的权利同时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他们合法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是完全合法的。

《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高司法解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即两高解释与《立法法》和《宪法》等相抵触,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作为执法机关的两高明显越权。所以两高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这次庭审的审判长是安陆市法院刑庭庭长杨耀龙,审判员是刑庭副庭长毛翠娥、刘姓陪审员和书记员王娟,公诉人是安陆检察院刘培建、胡伟等三人,参与旁听的人除了家属和村干部外,还有二、三十个不明身份的人参与旁听。

法院戒备森严、剥夺家属辩护权、阻挠旁听

九月十九日上午八点,安陆市法院门口开始戒严,设置障碍物禁止车辆通行,搞得司机怨声载道,法院周围警车、消防车聚集,还出动了公安、特警、保安、交警、便衣警察等人员,真是如临大敌。

路边行人看见这一幕,猜想这一定是大案、要案在安陆开庭,一问才知道是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审,觉得不可思议。

这就是中共独裁统治下的一种“特色”,放着真正的罪犯不管,却动用老百姓的血汗钱对付手无寸铁、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

构陷三位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到了安陆检察院后,熊文志和熊继伟就委托家属做辩护人,两位家属已向安陆法院递交了相关的手续,可开庭前,主审法官杨耀龙剥夺了两位家属的辩护权,只允许她们作为家属进入法庭旁听。

庭审当天气温高达三十五度。首先被非法庭审的是汪刚强。一审是公开庭,公民本来可以自由旁听的,可法院不仅禁止公民旁听,还限制家属旁听,只允许汪刚强的妻子一人进去旁听,连他的父母都不允许进去。他的父母十个多月没见到自己的儿子,很想进去看儿子一眼,最后却只能在高温下坐在法院门口的地上伤心又无奈的等待。

熊继伟的三位同事得知他开庭的日子,深感他的为人,很关心他,想进去旁听,看看他。提前几小时从当地坐车(四十公里的路程)赶到安陆法院,结果被告知只允许熊继伟的妻子一人进去旁听,他们只好冒着炎热在法院门口焦急的等待了几个小时,直到下午五点多钟庭审结束才离开。

当天应城市610、公安局国保大队、四里棚派出所和东马坊派出所警察、东马坊政法委、610、村委会干部,还有孝感市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等一行数十人在法院门口阻止民众参与旁听,三位家属不能直接进入法院去领旁听证,是应城市610的主任胡西军把三位家属的身份证拿到法院去领的旁听证,然后再把旁听证交给家属,并将家属带到法院安检处告知这是家属,同时他们还安排一名村干部以家属的名义陪同家属一起进入法院旁听。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这明确的告诉公检法司人员,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检出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再次重申公检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不再免责,案件的经手人只要活着,就得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庭审当时没有宣判结果。但愿这些审判长和法官们能以法律和事实出发,不宜以领导的意志为依据而影响独立公正裁决,遵循内心良知的召唤,善待法轮功学员,立即无条件释放他们,也是为自己留下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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