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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英起诉社保局扣发退休金一案已开庭审理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2018年8月24日,辽宁省凌海市法轮功学员魏秀英行政起诉凌海市社保局案在凌海市法院开庭。原告魏秀英和她聘请的律师依法起诉凌海市社保局违法停发、扣发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

法庭上,凌海市社保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复函”和“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为依据,在2016年11月份停发了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借口是扣回魏秀英在此之前和冤狱期间领取的养老退休金。

原告律师依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系统地阐述了凌海社保局停发魏秀英的养老金是违法的。

一、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原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被告的所谓“劳社厅复函”等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被告的所谓“劳社厅复函”等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此违法规定因为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人无权扣发或停发,也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劳金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通过国家保险制度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因此,魏秀英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综上,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被告人的所谓“劳社厅复函”等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次,被告人的所谓“劳社厅复函”等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被告人的所谓“劳社厅复函”等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是无效的。再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没有“除外”的规定,即作为退休职工的魏秀英在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无需返还已领取的服刑期间养老金。

被告社保局方面称:“我们社保局,下级服从上级,执行上级文件理所当然。没有错。”“在这两份文件未被撤销之前,我们坚持执行。”

原告魏秀英指出社保局停发自己的社保金违法。当庭质问:是国家《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权力大,还是锦州市一个文件权力大?被告无言以对。

原告魏秀英阐述了扣发养老金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造成生活上的极大困难。特别是当年国保警察绑架她的时候,他们野蛮执法,把魏秀英的小女儿从被窝里拽了出来,当时她只穿着背心和裤衩,孩子又羞又怕,大声喊着父亲救命。一帮警察全然不顾男女有别的法规,竟然不让她穿衣服,只顾拖她,戴手铐,绑架到国保大队,深夜放回家。当时女孩才二十一岁。孩子遭受了难以承受的惊吓与羞辱,回家后就精神失常了。十年来她每天不穿衣服,一丝不挂,24小时坐在小卫生间里不出来,家人谁也不认识,打人,生活不能自理。后来她被定为二级伤残。孩子的一生被警察彻底的毁掉了。

魏秀英的亲友十多人参加了旁听。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退休养老金,是退休者通过自己一生完整完成劳务合同并交足了所有保险金,并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得到的养老金,而与退休后的判刑、服刑没有任何经济关联。退休金不完全属于退休者个人所有,其人在几十年家庭的生活和工作中,所上缴的和所上交的所有资金,都属于家庭成员的共有资金,因此所得退休金也是家庭共有的。所以这种法外的处罚,停发退休金或取消退休金,也是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外的处罚,也是延伸和扩大了对无辜人的惩罚。

关于魏秀英一家人遭受的迫害情况,请参考明慧网报道《五年冤狱折磨 辽宁锦州魏秀英九死一生》、《熟睡中遭警察绑架 辽宁女孩精神失常逾七年》、《辽宁凌海市大法弟子魏秀英被迫害致命危》等。

参与人员信息:
审判长:才波,手机:13904160708办公电话:0416-8152066
书记员:刘佳,办公电话:0416-8152032
地址:凌海市商业路41号凌海法院

被告社保局:曹志宏(局长),办公电话:0416-8655002
被告委托人:戴岩(社会化发放和服务科科长),手机13464643701,办公电话:0416-8655015
社保局地址:凌海市中兴大街15号
被告律师:柏卓林,手机13841669925
地址:凌海市商业路31号一楼,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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