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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氏集团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条文

【明慧网2004年5月24日】

一、国际法律及相关条文

1、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宣布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ⅩⅩⅠ]号决议通过。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削任何人的生命。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和科学实验。

第九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

第十七条

一、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荣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的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强迫

……

第十九条

一、 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

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中国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签署。

第一条

一、……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第三者,或为了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 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 造成的。……

第二条

一、 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

第四条

一、 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

第十一条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的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進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第十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行公正的调查。

第十三条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進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第十四条

一、 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国家法律及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监管人员指示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条

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六) 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

(七)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一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 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三十四条

检查官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六)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

(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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