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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迫害致死 湖南郴州市黄小芬被非法判刑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近日获悉,湖南省郴州市法轮功学员黄小芬被北湖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审判长是罗文。黄小芬已上诉至中院。

黄小芬的丈夫陈义元,因公受伤,还患有多种疾病,吃的中药、草药可以说用车拉;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大法后,一切病都不治而愈,不需要再吃一粒药。一九九九年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后,陈义元遭受抄家、游街侮辱、洗脑等非人待遇,并被非法判刑八年,于二零一二年三月含冤离世。

黄小芬是郴州市永兴县公立医院退休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之后,按照法轮功的法理严格地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很快,单位的同事及领导就发觉黄小芬身上那股泼妇的劲儿消失了。法轮大法让黄小芬学会了宽容、忍让,工作认真、负责,同时法轮大法也给予了黄小芬及其家人幸福和睦的生活。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给中国上亿人的家庭带来了灾难。

丈夫被迫害致死

黄小芬的丈夫陈义元先生,坚修法轮功,坚持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好人,却遭受了各种形式的迫害:抄家、扣押工资、游街侮辱、监控、强制洗脑等。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日,在专职迫害法轮功的 “六一零”的操纵下,永兴、安仁几个警察闯入家中把陈义元绑架,期间强行扣押陈义元工资款一万五千元。五月一日,陈义元等几个法轮功学员被安仁县看守所狱警用绳子五花大绑,嘴巴用布封起来,推上车游街侮辱。九个月后被郴州安仁县法院非法审判,法庭上有一个法官公然叫嚣:“共产党错的也要判个错的。”

在监狱里,陈义元被安排的刑事犯二十四小时监控,吃喝拉撒都没有自由,还不准与其他人说话,连不是直接看管他的狱警都不能谈话。每天被奴役十四小时,晚上还要强迫听什么法律,其实是谩骂大法的言论。 在经历了八年的磨难中,严重的摧毁了陈义元的健康,在将要离开监狱前,网岭监狱以陈义元有高血压之名,住进了监狱医院(这样的“好事”一般人是遇不到的),用的什么“药物”也无人知道。

二零一一年四月出狱时,陈义元的身体极度虚弱。郴州“六一零”,国安特务谢功香,在跟踪、蹲坑、监控几个月后,于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日,集结了市国安,国保,北湖区、苏仙区国保,派出所,和平路居委会等三十余人,要对陈义元、黄小芬夫妇家进行抢劫,扬言是湖南省“督办”的重大“案件”。在下午五时,这伙恶人冲进陈义元、黄小芬夫妇的家,翻箱倒柜,并未找到他们想得到的东西。北湖区国保人员刘红兵却不走,一直在陈义元家,对二位老人进行威胁、恐吓。

这对身体未完全恢复的陈义元是雪上加霜,身体每况愈下,于二零一二年三月日不治身亡。

黄小芬再次在自己家中遭绑架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郴州市北湖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刘劲松带领二十余人,撬开黄小芬家对面的门锁,翻过黄小芬家房顶,闯入后院,另一伙人从前门擅自闯入法轮功学员黄小芬家中,进行非法搜查,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家中所有的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现金、手机等私有财物全部被抄走。之后,刘劲松等人将黄小芬绑架至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分局。当天晚上,黄小芬被劫持到郴州市拘留所。

整个搜查过程,刘劲松等人都是违法操作:没有出示合法证件;搜查、扣押物品时不让黄小芬本人参与;没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扣压清单没有黄小芬的签名(没有扣压清单);绑架及非法拘留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家人。黄小芬失联后的第三天亲友才辗转得知她已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去拘留所给她送衣服时得知她要被非法关押十二天。

四月二十一日,黄小芬被非法转为刑事拘留。黄小芬被非法刑拘后,她唯一的女儿曾多次到北湖区公安局要人,要求取保候审,负责办案的国保大队副队长刘劲松置之不理。

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信仰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黄小芬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相反对人有百利而无一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黄小芬委托律师就其遭绑架和非法构陷一事向郴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月二日,黄小芬再次委托律师就她遭非法关押构陷一事向郴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卞力川、刘劲松、唐小弼、刘继红犯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要求无条件释放本人,并归还本人全部个人财产。

目前黄小芬亲笔签字的控告书已递交到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北湖区法院、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还抄送到:郴州市人大常委、郴州市信访办、郴州市北湖区政府、郴州市北湖区政法委、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郴州市北湖区610。

律师在控告状中陈述: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下午,控告人黄小芬正在家中休息时,被控告人刘劲松带领一伙人未出示《立案决定书》,擅自闯入控告人黄小芬家中,进行搜查。他们翻出了法轮功资料、现金、存折,也不让控告人黄小芬清点,也不给扣押清单,就将控告人黄小芬带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晚上将控告人黄小芬送入郴州市拘留所。二十一日,又将控告人黄小芬送入郴州市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被控告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国保大队卞力川、刘劲松将非法从控告人黄小芬家中取得的关于法轮功的书籍等私有物品作为“证据”移交到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批捕科,以莫须有的罪名要求检察院批捕控告人黄小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被控告人唐小弼、刘继红采用了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国保大队移交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将控告人黄小芬以莫须有的罪名批捕。

鉴于被控告人卞力川、刘劲松、唐小弼、刘继红等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黄小芬两次委托律师依法对其进行控告。

非法庭审

十月二十九日,黄小芬被北湖区国保大队构陷至法院。在此之前,北湖区检察院二次将构陷黄小芬的所谓的“案件”退回公安局,而此次构陷“案件”又到了法院,面对这一违法行为检察院声称:“没办法,上面压力大。” 据悉,造成这种恶果是因为郴州610在背后非法操作。

十二月六日,黄小芬遭非法庭审。上午十点,两名法警挟持黄小芬进了庭审厅。站在楼道上等着旁听的人被一道铁门拦着,每个旁听人员都要再一次通过安检、登记身份证信息,才可进入旁听席。一次只能进一个人,里面已经开始庭审了,外面还有许多人没有进去。约40多分钟过去了,还有一些人在铁门外等着,这时负责安检的法警突然说里面(旁听席)没有座位了,不让再进人了。实际上里面还有很多座位空着。人群中有黄小芬的亲朋好友,也有与黄小芬素不相识的正义人士。

国保大队将从黄小芬家非法抄走的私人财物作为构陷黄小芬的所谓“证据”,张律师对此展开有力的辩护:“公诉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从扣押清单看,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黄小芬拥有的《转法轮》等书籍,这些是她们自己修炼用的,是她在一九九九年之前从书店购买的,书里的内容都是按照‘真、善、忍’来修炼,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第九十九、一百条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的表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像这个‘法轮大法好’啊,‘真善忍好’,这种资料,她们向他人推荐和介绍法轮功,这与商家和企业家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也没有破坏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为了构陷黄小芬,公诉人将黄小芬在看守所里救人的行为也拿来当“犯罪”证据。公诉人声称黄小芬在看守所向他人宣传法轮功违法。黄小芬当庭指出:“是有个吸毒的人晚上毒瘾发作,吵得大家睡不安宁,然后我就叫她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几个字,她念了之后就好了,毒瘾不发作了,晚上睡觉也睡好了。是救人!” 公诉人却说:就算是救人也要用“合法”的方法救。

最后,张律师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社会危害四个方面来展开辩护。张律师问法官:“法官您审理了这么多案子,杀人、放火、吸毒、抢劫的案子有没有炼法轮功的?没有吧。”法官默认。

黄小芬自我辩护:“法轮功是正法!我修炼了二十二年了,按真善忍做个好人……”还没说完,法官就接话,表面上是概括黄小芬的辩护词,实际是借此打断黄小芬的话,打乱黄小芬的思路。

两位律师从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的角度为黄小芬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张律师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黄小芬的罪名不成立。黄小芬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当无罪释放。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黄小芬善劝道:“你们要把我无罪释放!”

庭审刚结束,旁听后的人们就说开了。“家里有几张床,有几个手机也算犯法啊?”“教人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吸毒人员毒瘾不发作了,晚上能安静睡觉了,把人救了,这也违法啦?”“哪一条法律规定了能用什么方法救人,或不能用什么方法救人啊?”“别说教人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几个字了,就算是教人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炼功祛病健身,这有什么。”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历史的将来,每一个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以及天道的惩戒。在此善劝郴州市公检法人员学会尊重法轮功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不要沦为这场罪行的帮凶。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希望公诉机关不要以江泽民集团栽赃法轮功的罪名来对待法轮功学员,希望法院撤销对黄小芬起诉的案件并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黄小芬,成为结束迫害的一份子,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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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0735-232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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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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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黄武将
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曾炜
刑事庭副庭长 罗红荣,女
审判员 罗文 232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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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平 主任科员2220395、13607353363
黄碧如 正科级干部 2220395、18907358005
李华 政工室主任 2220605、2882806、13875577108
谢佳 副主任科员 2220297、18007357101
邓启才 副科级干部 2220425、13875516155
周松华 办公室主任 2220335、13787350087
梁承辉 委员2220603、13507353008
邸成湘 委员2220402、2365001、13907351912
陈三临 委员2220607、13975731238
侯德光 委员2220603、13327353213
北湖区“610”办:
办公室2220409传真2220409
史复 副主任2220409、13707353288
周虹 副主任22204092818582、15096101297
宁新明 副主任2162893、13975500886
赵志勋 副科级纪检员2220409、13017355513
谢化良 副科级干部2220409、13607359221
王建均 办公室主任2220409、13907350099
北湖区综治办:
办公室2220349传真2220349
资道斌 主任 2220390、13807356379
杨文洪 综治办副主任2220602、13487868663
施远安 综治办副主任2220602、13875552668
北湖区维稳办:
办公室2220425传真2220425
邱明 主任 2220609、13807357076
罗藏英 调研处主任2220605、15096199398
邓启才 副科级干部 2220425、1387551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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