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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检察院行使“抗诉”手段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据明慧网报道:二零一七年三月下旬,宁夏永宁县法院诬判三名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姜涛两年,并勒索罚款三千,苏青玲两年,曹桂兰一年半。姜涛和苏青玲立即上诉。

随后,在二审开庭前,永宁县检察院和银川市检察院,以永宁县法院对该三名法轮功学员判决量刑轻为由,提起所谓的“抗诉”,致二审法院开庭后,姜涛、苏青玲、曹桂兰均被加刑——姜涛被加刑一年,总计三年并勒索罚款三千,苏青玲被加刑两年,总计四年,曹桂兰被加刑一年,总计两年半。

此冤案中,三名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明显遭到永宁县和银川市检察院以及二审法院以“抗诉”的手段加重加害,这是宁夏永宁县检察院和银川市检察院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再度犯罪。

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主动做好人善人,利国利民,却遭到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依法维权,合情合理合法,但公检法机关则根据中共的政治迫害政策,制造了无数冤案。

二十年里,检察机关一直在乱用法律,错用职权,非法批捕,非法公诉,构陷定罪,申诉不管,投诉不理,不断犯罪,连续犯罪,就连用来纠正错案的抗诉权,也被拿来加害善良人,成了迫害民众的手段之一,原罪不改,再度犯罪,亵渎了职责,践踏了法律。

何华女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向路人发送二零一八年新年挂历,被巡逻特警绑架,后转到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南明区法院以《刑法》300条非法判何华六个月刑期,勒索罚金二千元。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南明区检察院突然否定自己在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这个建议被南明区法院采纳),进行“抗诉”,理由是区法院使用已经废除的“两高解释”,量刑过轻,应该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施行的新的“两高解释”,判三至七年。后非法改判何华为三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谢毅强先生在宁夏贺兰县金贵镇被不明真相的人诬告遭绑架,后非法关押到银川市看守所,后遭非法批捕。二零一七年二月,贺兰县法院对谢毅强非法开庭,两个多月后,谢毅强被诬判两年四个月,并勒索五千元。谢毅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贺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二零一七年八月,谢毅强家人接到《刑事判决书》,得知谢毅强被加刑一年两个月,变成了三年六个月,勒索五千元变成了六千元。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青岛市法轮功学员、中石化设计人员乔建军因携带神韵光盘,在吕梁市文水县被警察绑架,十一月被非法判刑三年半。法院以传播传统中华文化将人入罪,已是极为荒唐且非法,而文水县检察院在吕梁市委政法委、“综治办”授意下,提“抗诉”要求,加重迫害乔建军。吕梁中级法院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又对乔建军进行非法二审。二零一四年一月,吕梁市文水县法院非法判乔建军四年。

检察机关利用“抗诉”手段加害善良时,依据的是两高多次出台的所谓司法解释,但里面始终没有见“法轮功”这几个字,所以不管如何解释,都与法轮功无关,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司法解释根本就不适用法轮功学员的冤案,更不是所谓“抗诉”的法律依据。既然如此,那个经常被检察机关用来定罪法轮功学员的“刑法三百条”,也是被检察机关张冠李戴,同样不适用法轮功学员的冤案,其实在中国现行的所有法律中,都没有支持迫害法轮功的所谓依据,更不用说所谓“抗诉”加害的法律依据了。但检察机关受到政法委和610的指使,为了利用“抗诉”手段加害善良,只能再次错用法律依据,造成后果是加刑加重迫害善良,抵消公民上诉权利,故意破坏司法公正,使公检法深深陷在渎职犯罪的泥潭里,不能自拔。

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多年了,中共的检察机关干了些什么?是无数的冤案,是空前的渎职,是巨大的犯罪。二十年过去了,很多有良知的公检法人员也看清了这场迫害的本质,海外各国的政府和人民也在反思共产邪灵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在这样的氛围下,宁夏永宁县检察院、银川市检察院一些人罔顾良知,加重迫害教人向善的大法、迫害大法弟子,他们是在断送自己的未来,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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